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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

作者:湖北 发布于:2014-02-03 13:36:00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

  鄂政办发〔2014〕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27日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全省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逐步多样化,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同时,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相比,需要政府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近年来,我省立足实际和工作需要,在一些领域开展了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探索。实行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全省建立了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给予支持;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鼓励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这些都为全省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积累了经验。实践证明,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不断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
  
  二、正确把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总体方向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宽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具有湖北特点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全省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按照先易后难、试行完善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2.注重绩效。要强化绩效理念,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坚持精打细算,实施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综合效益。
  
  3.改革创新。坚持“以钱养事”改革方向,并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相关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相结合,与建立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相适应,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加快建立多元参与、形式多样的公共服务提供新机制。
  
  4.分级实施。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分级组织实施。
  
  (三)目标任务。
  
  “十二五”时期,全省各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有序推进,初步形成统一的购买服务平台和工作机制,相关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着提高。
  
  三、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一)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且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以前,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部门同意,部分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暂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三)购买内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在总结试点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四)购买机制。
  
  1.公布目录。财政部门会同购买主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编制年度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鼓励购买主体在指导目录以外,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2.信息发布。购买主体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承接主体的要求、绩效评价方式、政府采购方式和购买流程等信息。
  
  3.政府采购。购买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的政府采购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4.项目实施。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实施,购买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对服务提供全过程跟踪监管,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资金。
  
  5.检查验收。项目实施完毕后,购买主体对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办理资金结算。
  
  6.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由购买主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下一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资金管理。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由购买主体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按照预算编制程序纳入政府年度预算。政府购买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执行。各地各部门要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大胆探索,积极创新,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协调,购买主体组织实施,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监督部门提供保障,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指导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购买主体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项目实施完成后组织考核验收。监察、审计机关和民政、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为试点工作提供保障。
  
  (三)严格监督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四)做好宣传引导。
  
  广泛宣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目的、意义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营造和谐有序的工作氛围。附件
  
  2014年省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一)教育类。包括教育基础设施管理维护、全省性校长和教师培训等。
  
  (二)就业类。包括就业培训、公益性人才交流活动等。
  
  (三)社会保障类。包括社会福利服务项目、公益性养老服务项目等。
  
  (四)医疗卫生类。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等。
  
  (五)文化类。包括公益性文艺演出、公益性艺术品创作、文化遗产保护等。
  
  (六)体育类。包括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国民体质监测服务等。
  
  (七)残疾人服务类。包括残疾人公益岗位、残疾人康复服务、公益性助残项目等。
  
  (八)农业类。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服务、农民种养技能培训等。
  
  二、其他事项(政府部门购买服务事项)
  
  (一)技术性服务类。包括课题研究、会计代理、资产评估、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社会审计等。
  
  (二)辅助性服务类。包括会议承接、培训组织实施、文件资料印刷、物业管理、公务用车、公务定点接待等。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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