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管-政府采购信息网

福建省省级单位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福建 发布于:2014-02-18 10:01:00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单位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财购[2013]60号
  
  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采购单位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提高委托政府代理机构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操作,提高代理服务质量和专业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福建省省级单位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16 日


  
  福建省省级单位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服务委托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服务委托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推进采购代理服务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省级采购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采购单位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含集中采购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代理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财政厅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采购办)对依法在福建省内注册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建立信息库并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对省级采购单位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采购单位委托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自主选择、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客观公正和专业优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单位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五条 采购单位应依照下列方式确定本单位委托代理机构或范围:
  
  (一)直接确定方式
  
  采购单位年度政府采购次数在3次(含)以下、且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目的品目类别和实际需要,按照专业化、择优原则,直接从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中确定项目的委托代理机构。
  
  (二)比选入围方式
  
  采购单位年度政府采购次数在3次以上、或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年度公开比选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入围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可根据年度采购任务,确定5-10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入围代理机构。
  
  第六条 采购单位根据本单位、本系统实际情况,确定“比选入围”方式由本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第七条 采购单位自行组织“比选入围”方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规范比选内容。采购单位要按照合法、合规、专业化的原则,规定比选代理机构的内容和评分标准,主要包括资格合法性、代理能力、专业水平、业务质量、内控制度、诚信信誉、收费合理性等方面设置评审因素,但不得以任何歧视性条款排斥乙级代理机构。
  
  (二)  规范比选程序。主要包括:
  
  1.组建比选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应由单位财务、审计、监察、总务、办公室等部门共同组成。
  
  2.制定比选工作方案及文件。比选工作方案应对比选工作开展的时间、程序、标准等内容进行明确。
  
  3.发布比选信息公告。比选信息应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比选项目基本信息和比选文件。
  
  4.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经济、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份之二。评审委员会中专家人选应于评审当日从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采购人代表应由采购单位推荐参评人数三倍以上候选人并于评审当日随机抽取。
  
  5.确定比选入围代理机构。由评审委员会根据比选文件,对参与比选代理机构提交比选申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顺序推荐入围代理机构。
  
  6.公告比选结果。比选结果信息应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第八条 采购单位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 “比选入围”的,应当在每个季度终了前十五天内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报送比选计划并办理委托代理手续。省政府采购中心按季度定期集中组织年度采购代理机构的比选入围工作。
  
  第九条 采购单位可与入围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年度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协议年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条 采购单位应按照公开、公平原则,从入围的采购代理机构中确定具体项目的委托机构。
  
  第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接到委托通知后依法与采购单位商定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
  
  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采购单位 “比选入围”方式的,应在确定具体项目的委托代理机构后,填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采购单位报送《政府采购计划表》时,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情况登记表》作为附件一同报送省采购办。
  
  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确定程序完成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情况登记表》归入项目档案,按档案管理办法由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保存。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应依托本单位信息化平台对比选入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建立信息库,建立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和退出机制。省采购办为各采购单位建立信息库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在安排采购项目预算时应同时安排代理服务费预算,采购单位应从安排的预算或节约的采购资金中支付代理服务费。
  
  采购单位应按规定标准支付代理服务费,采购预算在100万元(含)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下浮代理服务费;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只能在规定的浮动标准内下浮代理服务费。
  
  采购单位、代理机构不得以超出浮动标准的代理服务费作为招标条款或投标承诺。代理机构不得向投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并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示。
  
  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不含质疑、投诉项目)支付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支付标准及付款期限应当在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中列明。代理服务费应由国库直接支付(或单位授权支付)。支付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应当提供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中标(成交)通知书、发票和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接收单。
  
  第十五条 经比选入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年度采购代理委托协议有效期内,资质到期未获得延续批准或因违规行为取消资质的,年度采购代理委托协议终止。
  
  第十六条 采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查实,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暂停政府采购计划的受理:
  
  (一)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
  
  (二)无合法理由拒付或逾期未付代理服务费。
  
  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查实,记不良行为记录并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通报:
  
  (一)明知采购单位违反本规定而接受委托的;
  
  (二)违规向投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正式实施前,采购单位已通过公开比选方式确定入围采购代理机构且已签订代理协议的,采购单位应填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比选入围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在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前报省采购办备案,并在协议期第一个年度执行终了后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正式实施后,采购单位按照本办法确定入围采购代理机构的,应在确定工作完成后填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比选入围情况登记表》报省采购办备案。
  
  第十八条 省级一级预算单位、省级医疗机构、省属高校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统一比选和代理机构子信息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