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采购〔2014〕263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将我市市本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对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方式的采购活动,依据的只有《政府采购法》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制度规范。《办法》的出台,对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三种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了统一具体规范,详细规定了三种采购方式的程序,为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提供了统一的操作和监管依据。
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周期较短,选择供应商的方式和评审程序等更为灵活和简便,对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建立健全适应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特点的新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二、灵活运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服务和工程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货物、服务;
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办法》的规定,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批准。
(三)对于服务类等难以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竞争性较低,只有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才可以采用。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时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异议后,应当组织补充论证,并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三、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需提交的材料
对《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非招标采购方式批准所需的材料具体规定如下。
(一)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1.属于《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情形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采购人出具的申请函、由主管预算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的《非招标采购方式申请表》(见附件);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2.属于《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网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二)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二、三项情形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采购人出具的申请函、由主管预算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的《非招标采购方式申请表》(见附件);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2.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公示情况的说明及公示网页。公示应按《办法》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三)申请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需提供以下材料:
采购人出具的申请函、由主管预算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的《非招标采购方式申请表》(见附件);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四、加强宣传培训,认真贯彻落实
各单位要深刻领会《办法》的重要意义,全面准确把握《办法》的各项规定,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宣传培训,灵活选择非招标采购方式,根据项目情况实施政府采购。
(二)采购人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办法》的规定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科学制定采购需求,明确相关岗位的责任和权限,确保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采购文件准备与验收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做好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的选择工作,规范采购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实现政府采购质量、价格、效率的内在统一,确保政府采购产品价廉质优、物有所值。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北京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07]173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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