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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作者:河北 发布于:2014-03-07 14:15:00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促进转型升级,现就推进和规范我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1 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立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看得准、拿得稳的事项先推下去,并逐步向各类公共服务领域延伸,构建起多层次、多方式的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化供给体系。对政府新增或阶段性、临时性的公共服务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2 竞争择优,强化绩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先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3 以事定费,政社分开。坚持费随事走,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力量之间的关系,大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政社分开,实现政府由“养人”向“办事”的转变,凡是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原则上不再直接举办,不再就此增设机构、增加人员,切实降低政府行政成本。
  
  4 权责明确,统筹兼顾。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并承担对下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同时,要坚持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等相关改革相互兼顾,为推进政事分开、公办事业单位去行政化创造条件。
  
  5 公开透明,完善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加强信息公开,确保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探索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工作机制和流程,加强财政、审计和监察等监督,建立规范健全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目标任务。2014年起,在全省各公共服务领域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试点。省、市、县三级要立足实际,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省级将选择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公共性、公益性较强的公共服务领域开展试点工作。市、县(市、区)要根据自身实际,选择群众关注度高、示范作用好的公共服务项目作为试点。各级政府要试行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主要是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公共服务领域中能够由社会力量提供服务的事项及政府部门的事务性管理服务事项)并试行向社会公开。
  
  2015年,全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范围要覆盖到全部适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领域以及出版印刷、软件研发、咨询评估、会计审计、检验检测等事务性管理服务领域,各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和平台初步形成,相关制度法规建设较为健全。2017年,全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体系、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着提升。
  
  二、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一)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购买主体的具体条件由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规范前,作为过渡性措施,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可参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进行。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拓宽社会组织发展空间,提升社会组织服务管理能力,规范社会组织监管,使社会组织成为公共服务的重要承接主体。
  
  (三)购买内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是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益性和公共性。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政府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并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范围管理。下列领域服务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1 教育服务领域。非公办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教育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公共教育质量成果评估等。
  
  2 就业服务领域。公共就业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服务,公共就业信息的收集与统计分析,劳动职业技能培训,购买公益岗位等。
  
  3 医疗卫生领域。公共医疗卫生规划、政策研究、标准制定、咨询等服务,公共医疗卫生信息采集、发布等辅助性服务,健康教育、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
  
  4 社会保障领域。社会保险经办代理服务、社会保障社会化管理等。
  
  5 社会服务领域。社区管理、养老服务、社会救助、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社会服务人才培训、社会福利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等。
  
  6 住房保障领域。保障性住房后期运营、维护与物业管理,保障性住房对象资格信息采集、公示、管理等。
  
  7 残疾人服务领域。助残公益项目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残疾人职业职能培训、就业指导、咨询、职业介绍等服务,公益助残活动等。
  
  8 文化体育领域。公共文化体育基础设施的管理与维护,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公益文艺演出、电影放映等服务,国民体质监测及指导服务,群众健身活动普及推广,群众科学技术普及推广等。
  
  9 交通运输领域。交通运输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服务,交通运输人才培训,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运输服务等。
  
  10 公共安全领域。公共安全知识科学普及、交通违法信息审核的辅助工作等。
  
  11 消费安全领域。消费安全知识的科学普及、咨询等服务,消费安全维权服务等。
  
  12 资源环境领域。资源节约、环境质量信息收集及分析,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科学普及和成果推广,资源环境评估等。
  
  13 城乡社区公共设施领域。环境卫生服务,园林绿化服务,市政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燃气、暖气供应及设施维护与管理等。
  
  14 技术服务领域。检疫、检测、监测、评估等。
  
  15 经济服务领域。金融服务、法律服务、咨询服务等。
  
  16 行业协会管理领域。行业协会统计、调查与研究,行业监测、评估等。
  
  17 事务性管理服务。出版印刷服务,网络信息技术服务,建筑、设备维修服务,物业管理等。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的原则,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科学确定适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事项,在全省指导性目录基础上研究制定本级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同时,要围绕激发市场主体自身活力,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企业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法律援助、会计审计、投资咨询、信息服务、创业辅导等支持,创新经济服务供给模式。
  
  (四)购买程序。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12〕7号)等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和基本规程,充分依托政府采购相关工作机制运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活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活动,应参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不断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逐步建立起涵盖包括确定购买项目、制定购买计划、组织实施购买、加强合同管理、项目验收结算的规范化流程,将能够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平台的项目纳入平台交易。
  
  1 确定购买项目。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提出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求,并按规定程序申报财政预算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原则上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切实推动“花钱办事”替代“花钱养人”。
  
  2 制定购买计划。购买主体应依据预算批复,编制购买服务实施计划,明确购买服务项目基本情况、购买方式和购买时间等内容,并试行向社会发布。
  
  3 组织实施采购。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要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购买主体应将采购信息通过省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原则上优先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
  
  4 加强合同管理。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并跟踪监管服务全过程,检查验收服务成果。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5 项目验收结算。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完成合同义务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将资金支付给供应商。
  
  (五)绩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购买主体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冀政〔2010〕138号)规定,将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贯穿于购买服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的全过程,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的质量绩效。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把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协调,立足实际,制定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并抄送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市、县(市、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推动相关法规制度建设。省级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对口部门的指导,根据指导性目录,进一步细化明确本系统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事项,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二)健全工作机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负总责,建立“政府领导,财政牵头,机构编制、民政、工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拟定购买服务目录,确定购买服务计划,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承接,指导监督购买服务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资金监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民政、工商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度报告、评估和执法等监管体系。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义,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同时,要按照规定主动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政策和实施过程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
  
  河北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
  
  (第一批)

        (17类) 序 号 项目(143项)
  
  教育(01)
  
  001001 公共教育规划研究与咨询、政策研究服务
  
  001002 非公办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001003 公共教育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
  
  001004 公共教育成果质量评估
  
  001005 公共教育成果交流推广
  
  001006 全省性学生竞赛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001007 非公办义务教育
  
  001008 委托教学管理等管理服务
  
  001009 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运行维护
  
  001010 政府委托的其他教育服务
  
  就业(02)
  
  002001 公共就业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服务
  
  002002 公共就业信息的收集与统计分析
  
  002003 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002004 就业咨询、信息发布、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002005 创业咨询、指导和培训等
  
  002006 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助残服务、交通协管、保洁、绿
  
  化等公益岗位
  
  002007 人力资源市场调查(就业信息、失业信息统计监测)
  
  002008 政府委托的其他就业服务
  
  医疗卫生
  
  (03)
  
  003001 公共医疗卫生规划、政策研究、标准研究、咨询等服务
  
  003002 健康教育、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003003 政府组织的公共医疗卫生信息采集、发布等辅助性工作
  
  003004 政府组织的群众健康检查服务
  
  00300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辅助工作
  
  003006 对灾害事故实施紧急医学救援的辅助性工作
  
  003007 政府组织的重大疾病预防辅助工作
  
  003008 公共卫生状况评估
  
  003009 公共医疗卫生知识宣传、普及及推广
  
  003010 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
  
  003011 政府委托的其他医疗服务
  
  社会保障
  
  (04)
  
  004001 社会保险经办代理服务
  
  004002 社会保障稽核辅助性服务
  
  004003 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如利用一定比例的基本医疗
  
  保险向商业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004004 政府委托的其他社会保障服务
  
  社会服务
  
  (05)
  
  005001
  
  社区管理、养老服务、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社会福利、
  
  慈善救济、人民调解、社区矫正、优抚安置等社会事务
  
  的政策研究、规划和宣传服务
  
  005002 政府举办的各类社会服务人才的培训
  
  005003 政府开展的助老济困、外来人口管理、社区调查等社区
  
  事务组织与实施
  
  005004 政府实施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类服务
  
  005005 政府组织为老年人提供老年教育、生活照料、家政服务、
  
  文化娱乐、精神慰藉、权益维护、卫生保健等养老服务
  
  005006 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援助对象、社会福利服务对象、被
  
  矫正人员等社会服务对象的信息收集等辅助性工作
  
  005007
  
  社会救助的组织与实施等辅助性工作(包括医疗救助、心理咨询、群众转移安置、救助款物管理、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等)
  
  005008 政府法律援助政策咨询、援助服务
  
  005009 公办社会福利设施管理与维护
  
  005010 社会福利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
  
  005011 政府开展的人民调解服务辅助性工作
  
  005012 政府设立的社区矫正中心的维护与管理
  
  005013 政府组织的矫正项目实施与日常管理
  
  005014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005015 政府开展的其他社会化服务
  
  住房保障
  
  (06)
  
  006001 保障性住房规划和政策研究服务
  
  006002 保障性住房对象资格信息采集、公示、管理等辅助性工作
  
  006003 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006004 政府保障性住房后期运营与维护、物业管理
  
  006005 保障性住房房源信息管理等辅助性工作
  
  006006 政府住房保障方面的其他服务
  
  残疾人服务
  
  (07)
  
  007001 助残政策研究、规划、咨询等
  
  007002 残疾人信息收集等辅助性工作
  
  007003 残疾人体育健身服务
  
  007004 助残公益项目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007005 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
  
  007006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咨询、职业介绍等服务
  
  007007 政府举办的助残公益活动
  
  007008 残疾人康复服务
  
  007009 政府开展的其他助残服务
  
  文化体育
  
  (08)
  
  008001 公共文化体育规划和政策研究
  
  008002 公共文化体育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008003 公共文化体育基础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008004 优秀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承传播
  
  008005 政府组织的文化交流合作与推广
  
  008006 政府举办群众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008007 政府举办的公益文艺演出、电影放映等
  
  008008 群众科学技术普及及推广活动
  
  008009 政府举办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008010 群众健身科学普及及推广
  
  008011 国民体质监测及指导服务
  
  008012 政府实施的其他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交通运输
  
  (09)
  
  009001 交通运输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
  
  009002 政府组织的交通运输人才培训
  
  009003 公共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维护与管理
  
  009004 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运输服务
  
  009005 政府委托的其他交通运输服务
  
  公共安全
  
  (10)
  
  010001 公共安全知识科学普及
  
  010002 交通违法信息审核的辅助性工作
  
  010003 政府委托的网络、社会舆情监测、研究和引导
  
  010004 政府委托的其他公共安全服务
  
  消费安全
  
  (11)
  
  011001 消费安全知识的科学普及、咨询等服务
  
  011002 政府委托的消费安全维权服务
  
  011003 其他政府委托的消费安全服务
  
  资源环境
  
  (12)
  
  012001 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规划和政策研究
  
  012002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信息、环境质量信息收集及分析
  
  012003 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科学普及和成果推广等服务
  
  012004 政府组织的资源环境评估服务
  
  012005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教育培训
  
  012006 政府组织的环境监测运行服务
  
  012007 政府委托的其他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服务
  
  城乡社区
  
  公共设施
  
  (13)
  
  013001 政府委托的园林绿化服务
  
  013002 政府委托的环境卫生服务
  
  013003 政府委托的市政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013004 政府委托的燃气供应及设施维护与管理
  
  013005 政府委托的暖气供应及设施维护与管理
  
  013006 政府委托的公共交通运营
  
  公共管理
  
  所需技术
  
  服务(14)
  
  014001 政府委托的公共服务领域的各种检验、检疫服务
  
  014002 政府委托的公共服务领域的各种监测服务
  
  014003 政府委托的法律服务
  
  014004 政府委托的财务审计服务
  
  014005 政府委托的评估、评审服务
  
  014006 政府委托的咨询服务
  
  014007 政府委托的绩效评价服务
  
  014008 政府委托的监督检查服务
  
  014009 政府委托的其他公共管理技术服务
  
  经济服务
  
  (15)
  
  015001 政府委托的向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
  
  015002 政府委托的向企业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
  
  015003 政府委托的向企业提供的投资咨询服务
    
  015004 政府委托的向企业提供的会计审计服务
  
  015005 政府委托的向企业提供的信息服务
  
  015006 政府委托的向企业提供的创业辅导服务
  
  015007 政府委托的经贸、展览、交流等活动的组织策划等辅助性工作及服务
  
  015008 政府委托的向企业提供的公共技术服务(含新技术推广)
  
  015009 政府委托的向企业提供的评估论证服务
  
  015010 政府委托的向企业提供的信用评价服务
  
  015011 政府委托的向企业提供的培训服务
  
  015012 政府委托的相关经济领域的标准制定
  
  015013 政府委托的重点行业的规划编制
  
  015014 政府委托的相关经济领域的重大课题研究
  
  015015 政府委托的相关经济领域的技术专家服务
  
  015016 政府委托的其他经济服务
  
  行业协会
  
  服务(16)
  
  016001 政府委托的行业政策研究及制定行业标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
  
  016002 行业统计、调查和分析
  
  016003 政府组织行业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调研论证
  
  016004 政府开展行业职工职能培训、职业注册人员资格培训
  
  016005 政府开展的行业监测检查、评估
  
  016006 组织行业内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培育与推荐
  
  016007 组织开展产业损害调查,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调查及对外贸易争议协调和应诉
  
  016008 政府委托的其他行业协会服务
  
  事务性管理服务(17)
  
  017001 政府机构的印刷、出版
  
  017002 政府机构的信息技术、软件开发设计及网络管理与维护
  
  017003 政府机构的车辆保险、加油、维修
  
  017004 政府机构组织会议的会务活动
  
  017005 政府机构办公楼的物业管理、日常维修维护、卫生保洁、绿化美化
  
  017006 政府机构组织的人员培训
  
  017007 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勘查、法律咨询
  
  017008 建筑物、设备维修
  
  017009 规划编制、政策研究、调查统计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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