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4〕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重要性
“十一五”以来,我省加快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公共服务财政投入显着增加,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逐步多样化,全省公共服务覆盖面和服务水平明显改善。但与发达省份相比,我省公共服务水平和均等化程度仍存在一定差距,财政投入不足、发展不平衡、体制机制不完善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服务规模和质量尚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迫切需要政府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
二、正确把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总体方向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会议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有序实施。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2.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3.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4.改革创新,健全机制。坚持与转变政府职能、机构精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原则上不再增设新的机构和编制,逐步将“养人”支出转向“办事”支出。要坚决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又养人办事。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有效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借鉴国内其他省份和国外有益成果,积极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公共服务的新机制。
(三)目标任务。
“十二五”时期,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在全省逐步推开,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初步形成,相关制度法规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到2020年,在全省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着提高。
三、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一)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三)购买内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事项外,下列事项原则上可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转由社会力量承担:
1.公共服务类事项。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残疾人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2.社会管理类事项。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3.行业管理与协调类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4.技术服务类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5.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6.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对于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和管理职能或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再增加新的财政供养机构和人员。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本级政府每年度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要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四)购买机制。
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资金,并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五)资金管理。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需要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制度建设,推进预算信息公开,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六)绩效管理。
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扎实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组织和指导。要把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立足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并逐步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并抄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推动相关制度法规建设。
(二)健全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拟定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购买服务计划,指导监督购买服务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省直各部门对列入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事项,原则上要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办法操作实施。
(三)严格监督管理。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监督。
(四)做好宣传引导。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宣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总体方向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附件:2014年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一批)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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