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管-政府采购信息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作者:广西 发布于:2014-04-16 13:49:00 来源:广西人民政府

  桂政办发〔2014〕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给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政府购买服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要求
  
  政府购买服务,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市场中组织供给,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支付费用的市场交易行为。建立规范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着力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履行职能的效率和质量,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创新社会治理的重大举措。
  
  (一)指导思想。
  
  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政社分开、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的要求,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现代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建设,确保制度规范、统一、公开、公平、透明,逐步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公开购买服务具体项目和内容,以竞争性方式为主择优选择公共服务供给方。
  
  2.强化预算,权责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并强化预算约束。明确服务购买方、供给方在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明确各有关部门在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3.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建立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体系,研究细化验收标准,强化日常监管考核,确保供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
  
  4.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要结合我区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财政支出管理、公共服务市场化等系列改革进度,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方案,按照选择试点、扩大范围、全面覆盖的步骤积极、稳步推进。
  
  (三)工作目标。
  
  按照“一年探索试点、两年提升扩面、三年全面推广”的步骤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1.2014年探索试点。重在明确改革方向,确立基本行为规范,开展宣传发动,先行试点。优先选择部分公共性和公益性强、购买意愿足、市场供给条件比较成熟、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项目,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开展政府购买服务试点。
  
  2.2015年提升扩面。在总结分析上一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初步构建起“规范统一、公开公正、运转高效”的体制机制,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市场体系的良性运行。
  
  3.2016年全面推广。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政府职能相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全面推广政府购买服务。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供给主体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和履行职责所需的辅助性服务。
  
  (二)供给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供给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供给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内容
  
  (一)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组织提供、社会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的辅助性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司法审判以及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不适合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外,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从市场组织供给:
  
  1.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基本公共安全服务、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离退休干部服务、职业疗养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等领域。
  
  2.社会治理服务事项。区划地名管理、社会组织管理、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
  
  3.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
  
  4.技术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领域。
  
  5.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后勤服务、会务服务以及林业、公路、港航、地勘、新闻出版等领域。
  
  6.其他适宜由市场供给的公共服务事项。
  
  (二)指导目录。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履职需要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客观实际的变化需要及时动态调整。符合政府采购规范标准的服务项目要逐步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服务类)中。
  
  四、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程序
  
  (一)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的编制。购买主体应当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结合本年度本部门工作任务和实际,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按照民生优先、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原则,同步编制本部门细化到具体项目的年度购买服务计划,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审核和批复。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程序和时间要求,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和批复。
  
  (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购买主体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供给主体,并及时与之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服务供给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绩效目标、考核标准、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并将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购买主体要对供给主体提供的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应对服务过程中的特殊情况。服务供给主体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保证服务数量和质量。
  
  五、加强资金管理
  
  (一)严格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是从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因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发展水平提高所需增加的财政资金安排,必须按照预算管理制度规范要求办理。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付的资金,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也可以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由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其他支付方式。对实行购买服务后工作任务减少了的购买主体,要及时调整相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逐步将“养人”支出转向“办事”支出,避免产生既“养人”又“养事”的“两头占”现象。同时要防止购买主体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职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转嫁给市场供给方承担。
  
  (二)强化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绩效管理。购买主体要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绩效目标管理。实施购买前,要认真制订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目标,尽量细化考核标准;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对项目实时绩效跟踪;项目结束后,要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服务质量、协作状况等实行严格绩效考核,必要时引入第三方实施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安排购买服务资金的重要依据。
  
  六、协力开展工作
  
  (一)加强领导,扎实推进。
  
  全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市、县政府要把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本地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扎实推进,组织开展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自治区各对市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明确分工,协调配合。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1.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牵头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目录进行审核。
  
  2.机构编制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目录进行审核。
  
  3.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提供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向购买主体提供社会组织名录。
  
  4.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5.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公开本部门经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对供给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三)严肃纪律,加强督查。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社会组织,可给予表彰。同时,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供给主体,三年之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性。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方面探索积累的经验和做法,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附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2014年4月8日

  附件
  
  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代码/目录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6类)

(57款)

(314项)

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A19项

 

A01

 

基本公共教育类

 

A0101

 

 

公共教育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0102

 

 

公共教育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A0103

 

 

公共教育基础设施维护

A0104

 

 

全区性学生竞赛、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A0105

 

 

其他政府委托的教育服务

A02

 

劳动就业服务类

 

A0201

 

 

劳动就业规划、就业服务规划、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A0202

 

 

就业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社区就业援助 “一对一”帮、就业服务专题活动、数字化就业社区建设

A0203

 

 

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建设、运行和维护服务

A0204

 

 

就业和失业信息的收集与统计分析

A0205

 

 

农村劳动力转移辅助性工作

A0206

 

 

政府组织的就业培训、岗位提升培训、创业培训

A0207

 

 

技能培训项目第三方监督、技能培训项目第三方考评验收

A0208

 

 

创业型城市、街道 (乡镇)、社区创建第三方评估

A0209

 

 

劳动力资源调查和统计

A0210

 

 

全区统一的公益性就业(社保)电话咨询服务

A0211

 

 

其他政府委托的公共就业服务

A03

 

人才服务类

 

A0301

 

 

政府委托的人才信息收集统计分析

A0302

 

 

高层次人才引进配套服务

A0303

 

 

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人才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A0304

 

 

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及公益性招聘活动

A0305

 

 

高校毕业生档案托管服务辅助性管理工作

A0306

 

 

公益性网上人才服务信息平台的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

A0307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A0308

 

 

其他政府委托的公共人才服务

A04

 

社会保险类

 

A0401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

A0402

 

 

社会保险稽核服务

A0403

 

 

社会保险类法律事务服务

A0404

 

 

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

A0405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保险类服务

A05

 

社会救助类

 

A0501

 

 

社会救助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宣传服务

A0502

 

 

对社会救助对象入户调查、经济状况核对以及灾情信息的收集、核实

A0503

 

 

社会救助信息系统、自然灾害应急指挥系统
建设及维护

A0504

 

 

社会救助的组织与实施等辅助性工作 (包括医疗救助、心理咨询、群众转移安置、救助款物管理等)

A0505

 

 

公办救助机构监管的辅助性工作

A0506

 

 

政府组织的群众性应急救助培训

A0507

 

 

政府开展的社会救助专业人才培训

A0508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救助服务

A06

 

社会福利类

 

A0601

 

 

社会福利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及宣传服务

A0602

 

 

公办社会福利设施管理与维护服务

A0603

 

 

社会福利服务对象信息收集等辅助性动态管理工作

A0604

 

 

社会福利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

A0605

 

 

政府委托的养老护理员、孤残儿童护理员等专业资质岗位的职业培训

A0606

 

 

婚姻登记业务咨询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A0607

 

 

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便民利民社区服务

A0608

 

 

为流乞人员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救治、心理疏导、教育矫治、行为干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康复训练和技能培训等专业救助服务

A0609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福利服务

A07

 

基本养老服务类

 

A0701

 

 

基本养老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及宣传服务

A0702

 

 

公办养老设施管理与维护服务

A0703

 

 

基本养老信息收集、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等管理工作

A0704

 

 

养老服务和服务机构评估、老年人身体状况的评估

A0705

 

 

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培训

A0706

 

 

公益性养老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A0707

 

 

12349社区为老服务信息平台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A0708

 

 

基层老年协会提供的养老互助服务

A0709

 

 

其他政府委托的基本养老服务

A08

 

优抚安置服务类

 

A0801

 

 

优抚安置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及宣传服务

A0802

 

 

残疾军人辅具改造服务

A0803

 

 

优抚安置设施维护服务

A0804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A0805

 

 

优抚安置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

A0806

 

 

其他政府委托的优抚安置服务

A09

 

基本医疗卫生类

 

A0901

 

 

基本医疗卫生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研究、咨询、宣传服务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

A0902

 

 

政府组织的基本医疗卫生信息采集、发布辅助性工作及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A0903

 

 

政府组织的群众健康检查服务

A0904

 

 

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辅助性工作

A0905

 

 

对灾害事故实施紧急医学救援的辅助性工作

A0906

 

 

政府组织的重大疾病预防辅助性工作

A0907

 

 

公共卫生状况的评估

 

A0908

 

 

公共医疗卫生知识普及与推广

 

A0909

 

 

公共医疗卫生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A0910

 

 

政府组织的公共医疗卫生交流合作

 

A0911

 

 

公共医疗卫生成果推广应用

 

A0912

 

 

食品安全标准规划、研究咨询及宣传

 

A0913

 

 

其他政府委托的医疗卫生服务

 

A10

 

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类

 

 

A1001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研究、影视宣传制作服务

 

A1002

 

 

为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技术服务

 

A1003

 

 

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
生殖健康等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A1004

 

 

其他政府委托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

 

A11

 

基本住房保障类

 

 

A1101

 

 

保障性住房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1102

 

 

保障性住房对象资格信息采集与管理辅助性工作

 

A1103

 

 

保障性住房信息(房源信息等)征集与发布等辅助性服务

 

A1104

 

 

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的辅助性工作

 

A1105

 

 

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服务

 

A1106

 

 

其他政府委托的住房保障服务

 

A12

 

公共文化类

 

 

A1201

 

 

公共文化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A1202

 

 

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服务

 

A1203

 

 

政府举办的大型公益性文艺演出

 

A1204

 

 

政府组织的公益性艺术品创作

 

A1205

 

 

政府组织的文化交流合作与推广

 

A1206

 

 

文物保护的辅助性工作

 

A1207

 

 

政府组织的大型群众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A1208

 

 

其他政府委托的文化服务

 

A1209

 

 

其它政府文化治理事务服务事项

 

A13

 

公共体育类

 

 

A1301

 

 

公共体育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1302

 

 

公共体育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服务

 

A1303

 

 

公共体育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A1304

 

 

政府组织的体育职业技能再培训

 

A1305

 

 

政府组织的国民体质测试及指导服务

 

A1306

 

 

其他政府委托的体育类服务

 

A14

 

基本公共安全
服务类

 

 

A1401

 

 

公共安全政策研究、宣传辅助服务

 

A1402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辅助服务

 

A1403

 

 

社会治安辅助服务

 

A1404

 

 

交通安全辅助服务

 

A1405

 

 

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维护管理辅助服务

 

A1406

 

 

校园安全辅助服务和校车服务

 

A1407

 

 

其他政府委托的基本公共安全服务

 

A15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类

 

 

A1501

 

 

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1502

 

 

残疾人专职干事 (委员)公益岗位

 

A1503

 

 

残疾人康复、托养 (照料)服务

 

A1504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及其项目的第三方评估

 

A1505

 

 

针对残疾人的职业心理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适应评估

 

A1506

 

 

公益性助残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A1507

 

 

残疾人信息收集、统计分析等辅助性工作

 

A1508

 

 

其他政府委托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A16

 

环境保护类

 

 

A1601

 

 

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1602

 

 

政府组织的资源环境评估服务

 

A1603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教育、培训

 

A1604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考核、监督检查

 

A1605

 

 

政府委托的资源节约监测及公共环境监测设施建设

A1606

 

 

生态环境事故鉴定辅助性工作

A1607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推广

A1608

 

 

其他政府委托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服务

A17

 

交通运输类

 

A1701

 

 

交通运输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A1702

 

 

政府组织的交通运输人才培训

A1703

 

 

政府委托的公共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维护与管理

A1704

 

 

政府委托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服务

A1705

 

 

其他政府委托的交通运输服务

A18

 

服务三农类

 

A1801

 

 

三农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1802

 

 

农产品供需、价格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咨询服务

A1803

 

 

政府委托的服务三农项目实施与管理

A1804

 

 

政府委托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服务

A1805

 

 

政府组织的农民种养技能培训及指导

A1806

 

 

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管理的辅助性工作

A1807

 

 

农业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评估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
 
     

A1808

 

 

政府组织的三农灾害性救助辅助性工作

A1809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A1810

 

 

动物重大疫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辅助性工作

A1811

 

 

其他政府委托的服务三农事项

A19

 

其他

其他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社会治理服务事项

B12项

 

B01

 

区划地名管理类

 

B0101

 

 

区划界线地名管理政策、规划研究及宣传服务

B0102

 

 

地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管理

B0103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设置与管理维护

B0104

 

 

其他政府委托的区划地名界线管理服务

B02

 

社会组织管理类

 

B0201

 

 

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及
宣传服务

B0202

 

 

社会组织发展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及档案管理

B0203

 

 

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

B0204

 

 

政府开展社会组织专业化人才培训

B0205

 

 

社会组织评估

B0206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组织管理服务

B03

 

社区事务类

 

B0301

 

 

社区管理服务政策研究、规划及宣传服务

B0302

 

 

政府委托的社区调查、社区管理服务信息收集

B0303

 

 

政府委托的扶老助残、困难群体服务、未成年人教育、外来人口管理、心理疏导与慰藉等社区服务项目组织与实施

B0304

 

 

政府委托的社区人才培训

B0305

 

 

政府委托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类

B0306

 

 

退休人员社区管理和服务

B0307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文体活动场所等公共设
施的管理与维护

B0308

 

 

社区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

B0309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区服务

B04

 

社工服务类

 

B0401

 

 

社工服务规划和政策研究服务

B0402

 

 

政府组织的社工人才的培养

B0403

 

 

政府委托社工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

B0404

 

 

社会工作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

B0405

 

 

社工队伍监督管理的辅助性工作

B0406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工服务

B05

 

法律援助类

 

B0501

 

 

法律援助规划及政策研究服务

B0502

 

 

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项目的实施服务

B0503

 

 

法律援助政策宣传与咨询

B0504

 

 

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建设及维护

B0505

 

 

法律援助对象情况信息收集等辅助性动态管理工作

B0506

 

 

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人才的培训

B0507

 

 

其他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服务

B06

 

慈善救济类

 

B0601

 

 

慈善救济的引导政策研究服务

B0602

 

 

慈善救济监管及服务

B0603

 

 

政府委托的慈善救济组织与实施

B0604

 

 

政府委托的慈善公益宣传

B0605

 

 

捐助站辅助性服务工作

B0606

 

 

政府实施的慈善救济项目评估和对慈善组织评估

B0607

 

 

其他政府委托的慈善救济服务

B07

 

公益服务类

 

B0701

 

 

政府举办的公益服务的组织实施辅助性工作

B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