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津财行政〔2014〕30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
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订了《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公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各单位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确有需要的,需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条 加强差旅费预算管理。各单位应当将差旅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在核定的差旅费预算内安排公务出差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公务出差。
第六条 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等情况,市财政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发生的住宿费,按照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标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发生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按本办法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不超过本办法的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公开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公务出差公开制度,定期通过单位内部网站等公开非涉密公务出差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第二十八条 建立差旅费定期统计报告制度。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差旅费开支和使用情况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对各单位报送的差旅费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同时,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部门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市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在途期间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因公外出一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应报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住宿费按本办法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按住宿天数计算,乘坐单位公务用车外出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本着厉行节约、保障工作的原则,在不突破差旅费标准和规模的前提下,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差旅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三十七条 各区县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八条 市级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行政〔2007〕1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天津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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