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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监督办法

作者:海南 发布于:2014-06-05 16:22:00 来源:海南省局党组纪检组

  关于印发《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监督办法》的通知

  琼食药监纪〔2014〕8号

  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严肃政府采购纪律,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我局党组纪检组制定了《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监督办法》,报经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纪检组
  
  2014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监督办法
  
  (2014年5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严肃政府采购纪律,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系统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系统(含市县(区)局、直属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者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海南省当年印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为准)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由局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相关专业及财务部门人员组成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局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依法监督。
  
  第二章  监 督
  
  第四条  监督的重点环节是项目招标前、招标中、招标后的监督。
  
  第五条  招标前的监督包括项目资金启动、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招标文件起草的审核等。项目启动时,采购单位应将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的专家论证可行性资料或上级下达的建设项目文件、资金来源、项目规模、采购种类、拟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文件(初稿)等纸质文件(复印件),报省局党组纪检组审核。
  
  第六条  招标中的监督包括评标专家的选派和抽取、评标时的现场监督等。评标监督时,应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及时责令改正:
  
  (一)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组是否通过省招标办依法从专家库抽取组建;
  
  (二)评审过程中有关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评审标准、评审办法、答疑等)是否与经招标领导小组审核备案的文件内容相一致;
  
  (三)评审过程中采购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否对投标(报价)供应商带有倾向性行为、诱导性言论、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
  
  (四)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第七条  评审现场应当共同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评审现场的安静,禁止在评审现场内喧哗和随意走动;
  
  (二)关闭自身所有通讯设备,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了解情况后,监督其与外界联系的情况;
  
  (三)评审现场有关人员如果需要暂时离开现场,必须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同意,并由有关监督管理人员陪同方可离开。
  
  第八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越权行使评审委员会的权利,代替评委进行评审;
  
  (二)不得对评审工作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向其他专家评委明示或者暗示自己的意见,及其他干扰评审工作的行为。
  
  第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规定的程序组织评审;
  
  (二)对评委就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有关内容提出的问题,必须针对所提出的问题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范围内进行说明和解释,不得发表带有倾向性的言论影响评委评审。
  
  (三)不得越权行使评委的权利,代替评委进行评审。
  
  (四)为保证评审工作的质量,不得提出不合理的时间限制(如要求评委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
  
  (五)提醒评委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要求进行评审工作,提醒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规定的行为,并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维护评审现场的正常秩序。
  
  第十条 采购代表在评审过程中应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或承包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在本次政府采购项目介绍其采购需求时,只能就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需求范围内的事项进行陈述,不得发表与技术需求无关的任何言论;
  
  (三)不得在评审过程中指定品牌或者对某个品牌发表倾向性意见;
  
  (四)不得对某个供应商或承包商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不得向其他专家评委明示或者暗示自己的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评审专家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已经进入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二)依法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评审专家可以要求投标供应商或承包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给予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价、比较情况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
  
  (五)不得以个人意见诱导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
  
  (六)将通讯工具交由现场监督工作人员保管或集中存放在专用的保密柜。
  
  (七)评审专家针对某一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述自己的意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综合意见。
  
  第十二条  招标后的监督包括中标合同的签定、货物或项目的验收、资金的拨付等。重点监督采购单位和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是否与中标数额相一致;货物送达或项目验收是否与中标合同质量标准相一致;资金的拨付数额和时间要求是否与合同相一致。
  
  第三章  责 任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在采购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如有违法行为,将移交司法处理:
  
  (一)采购实施前调研论证不充分,违法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擅自采购的;
  
  (二)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三)未遵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以垫资方式先行指定承包商施工或试用产品后补办招标手续的;
  
  (四)化整为零,逃避集中采购的;
  
  (五)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或承包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七)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协商谈判的;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没有正当理由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
  
  (九)拒绝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省局党组纪检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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