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管-政府采购信息网

镇江市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

作者:镇江 发布于:2014-07-01 11:31:00 来源:镇江政府采购网

  镇财规〔2014〕4号
  
  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分散采购
  
  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部委办局,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分散采购管理,规范政府分散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镇江市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财政局
  
  2014年6月18日

  附件:
  
  镇江市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分散采购管理,规范政府分散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和组织管理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分散采购是指镇江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二条 政府分散采购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组织形式分为自行采购和委托采购。自行采购是指采购人组织本部门(单位)实施政府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委托采购是指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政府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人不具备组织实施政府分散采购能力的,应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政府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采购人应建立由分管领导、采购部门、财务部门、监察部门等有关人员组成的采购管理组织,负责本部门(单位)政府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与部门、单位配套的内部管理和制约工作机制。
  
  第五条  采购人应明确单位内部相关机构(规模小的单位应明确专人)牵头负责本部门(单位)政府分散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对项目审批、组织采购、资金支付、验收保管、质量跟踪等实行岗位分设,做到监督管理与具体操作相分离。
  
  第六条  采购人在实施采购活动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纪律;
  
  (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操作,保证采购结果符合程序设定。
  
  第二章 项目预算与计划申报
  
  第七条 采购人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在部门预算中编制该年度政府分散采购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部门预算中编列的政府分散采购预算开展政府分散采购。无政府分散采购预算的不得实施采购。
  
  第九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未报、漏报、新增或预算调整等增减政府分散采购项目预算的,采购人应按照预算调整程序进行政府分散采购预算的调整。
  
  第十条 采购人根据批复的政府分散采购预算,按项目实施进度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政府分散采购。
  
  第三章 项目采购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分散采购事宜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
  
  第十二条 采购人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应包括以下基本程序:确定采购方式,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组织评审活动,签订采购合同,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采购过程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操作。
  
  第十三条 确定采购方式。分散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填写《政府分散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见附表1),报市财政部门审批。采购人不得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涉及进口产品采购,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办理进口产品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编制招标(采购)文件。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中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者品牌,不得在技术和商务等方面设置排他性条款。政府分散采购应体现促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信息安全等产品,执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各项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 发布采购信息。采购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招投标公告及采购结果公告等采购信息在指定的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 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成员人数由不少于三人的单数组成;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采购项目,成员人数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评审专家的抽取和使用应遵循相关规定,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市财政部门监督下,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遇有行业特殊和产品特殊,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但应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评审专家名单及证明资料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组织评审活动。采购人须按规定的政府采购程序,在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评审活动,要做好现场评标记录,有条件的应实行全程录音录像,中标(成交)供应商候选人确定后,应在指定的相关媒体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质疑的,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第十八条 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九条 履约验收。采购人是政府分散采购项目验收的责任人,应当在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履约期限结束后,及时组织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验收,参与该项目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验收工作。大型或技术复杂的分散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采购人应当明确专业验收人员,严格按照合同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资金支付。政府分散采购资金的支付,相关部门要严格审验相关票据,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办法结算采购资金,其中属于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由采购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分散采购项目,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后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招标(谈判、询价)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及《政府分散采购情况备案表》(见附表2)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分散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全面地记录分散采购活动情况。按照谁组织谁存档的原则,对采购活动中形成的采购资料档案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更、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该项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二十三条 采购文件及资料档案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计划批复、采购信息公告、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评审专家资料、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依法对采购人实施的政府分散采购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开招标或影响重大的项目,采购人应提前通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项目评审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政府分散采购行为。采购人的监察部门应对本部门(单位)的政府分散采购活动实施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在加强本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同时,应加强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政府分散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