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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作者:济南 发布于:2014-07-01 12:31:00 来源:济南政府

  济政办发〔2014〕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不断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
  
  1.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2.政府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逐步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
  
  二、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向
  
  3.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机制和方式,切实提高公共财政支出绩效,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4.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权责明确。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和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合理界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项目,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
  
  ———积极稳妥。立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按照“整体设计、有序推进、试点先行”的思路,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因地制宜,妥善处理与原有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衔接,有序调动社会力量,形成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合力。
  
  ———以事定费。坚持费随事转,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力量之间的关系,大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政社分开,凡是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原则上不再直接提供,减少或不再增设相应机构人员,切实降低政府行政成本。
  
  ———存量调整。立足部门现有项目和资金,盘活现有预算存量,在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一般不新设专项。既要避免将政府承担的职责转嫁社会力量,也要避免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大包大揽,增加财政支出。
  
  ———公开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注重绩效。政府购买服务应强化绩效理念,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有利于提高资金效益和降低服务成本的原则,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不断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明确政府购买服务主体
  
  5.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经费由财政承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6.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纪录。
  
  (6)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合理界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
  
  7.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外,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1)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基本公共安全服务、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2)社会管理服务事项。区域地名管理、社会组织管理、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3)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4)技术服务事项。科研、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5)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6)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对于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原则上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8.市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职能转变要求、政府中心工作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按照确定的购买服务范围,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项目应逐步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服务类)中,逐步实现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与政府采购目录的全面对接。
  
  9.各县(市)区政府应依据事权划分和支出责任,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的原则,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科学确定适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事项,在全市指导性目录基础上研究制定本级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
  
  五、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与方式
  
  10.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提出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求,明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渠道。
  
  11.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由购买主体随同部门预算编报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突发性应急事项应依托政府采购特殊事项审批机制,由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先确定承接主体,再根据购买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确定预算额度。
  
  12.购买主体在同级财政部门批复购买计划后,要主动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要求和服务内容等。
  
  13.政府购买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托政府采购相关工作机制组织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和要求进行;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或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参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
  
  14.购买主体应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及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要将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严格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
  
  15.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没有安排预算的服务项目,不得组织采购;超预算购买的服务项目,由购买主体从本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有关规定支付。
  
  16.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对购买服务进行全过程跟踪,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安全使用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七、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
  
  17.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1)各级政府要在政策制定、资金扶持、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支持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
  
  (2)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3)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法制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目录进行审核。
  
  (4)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执法监管体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向购买主体提供社会组织名录。
  
  (5)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6)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制定本行业、本系统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提出具体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准入条件和评价标准,公开本部门经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7)承接主体应主动适应公共服务采购需求,不断增强承接公共服务项目的能力,积极参与公共服务采购项目竞争,依法履行采购合同义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要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接受财务审计和社会监督。
  
  八、加强绩效管理
  
  18.将预算绩效管理理念和要求贯穿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的全过程,强化部门支出责任,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控制降低公共服务成本,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的质量绩效。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九、强化监督检查
  
  19.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管理,适时开展抽查检查,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现象发生。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0.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十、做好宣传引导
  
  21.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群众关切问题,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同时,要按照规定主动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政策和信息的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26日

附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代码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6类)

(57款)

(321项)

A

基本公共
服务事项

A19项

146

A01

 

基本公共
教育类

 

A0101

 

 

公共教育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0102

 

 

公共教育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A0103

 

 

公共教育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

A0104

 

 

公共教育成果质量评估

A0105

 

 

公共教育成果交流与推广

A0106

 

 

全市性学生竞赛、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A0107

 

 

其他政府委托的教育服务

A02

 

劳动就业
服务类

 

A0201

 

 

劳动就业规划、就业服务规划、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A0202

 

 

就业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社区就业援助“一对一”帮扶、就业服务专题活动、数字化就业社区建设

A0203

 

 

公共就业服务网络运行和维护服务

A0204

 

 

就业和失业信息的收集与统计分析

A0205

 

 

城镇社区就业辅助性工作

A0206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辅助性工作

A0207

 

 

政府组织的就业培训、岗位提升培训、创业培训、创业大赛

A0208

 

 

技能培训项目第三方监督、技能培训项目第三方考评验收

A0209

 

 

创业型城市、街道(乡镇)、社区创建第三方评估

A0210

 

 

劳动力资源调查和统计

A0211

 

 

全市统一的公益性就业(社保)电话咨询服务

A0212

 

 

其他政府委托的公共就业服务

A03

 

人才服务类

 

A0301

 

 

政府委托的人才信息收集统计分析

A0302

 

 

高层次人才引进配套服务

A0303

 

 

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人才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A0304

 

 

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及公益性招聘活动

A0305

 

 

高校毕业生档案托管服务辅助性管理工作

A0306

 

 

公益性网上人才服务信息平台的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

A0307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A0308

 

 

其他政府委托的公共人才服务

A04

 

社会保险类

 

A0401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

A0402

 

 

社会保险稽核服务

A0403

 

 

社会保险类法律事务服务

A0404

 

 

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

A0405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保险类服务

A05

 

社会救助类

 

A0501

 

 

社会救助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宣传服务

A0502

 

 

社会救助对象的信息收集、核实

A0503

 

 

社会救助信息系统、自然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及维护

A0504

 

 

社会救助的组织与实施等辅助性工作(包括医疗救助、心理咨询、群众转移安置、救助款物管理等)

A0505

 

 

公办救助机构监管的辅助性工作

A0506

 

 

政府组织的群众性应急救助培训

A0507

 

 

政府开展的社会救助专业人才培训

A0508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救助服务

A06

 

社会福利类

 

A0601

 

 

社会福利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及宣传服务

A0602

 

 

公办社会福利设施管理与维护服务

A0603

 

 

社会福利服务对象信息收集等辅助性动态管理工作

A0604

 

 

社会福利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

A0605

 

 

政府委托的养老护理员、孤残儿童护理员等专业资质岗位的职业培训

A0606

 

 

殡葬改革政策的研究、规划、咨询及宣传服务;殡葬信息收集、信息系统维护管理;殡葬工作人员培训;绿色殡葬的宣传、组织实施等;殡仪引导、为逝者亲属提供心理咨询和情感疏导辅助性服务

A0607

 

 

婚姻登记业务咨询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A0608

 

 

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便民利民社区服务

A0609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福利服务

A07

 

基本养老
服务类

 

A0701

 

 

基本养老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及宣传服务

A0702

 

 

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A0703

 

 

公办养老设施管理与维护服务

A0704

 

 

基本养老信息收集、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等管理工作

A0705

 

 

养老服务和服务机构评估、老年人身体状况的评估

A0706

 

 

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培训

A0707

 

 

公益性养老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A0708

 

 

其他政府委托的基本养老服务

A08

 

优抚安置
服务类

 

A0801

 

 

优抚安置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及宣传服务

A0802

 

 

残疾军人辅具改造服务

A0803

 

 

优抚安置设施维护服务

A0804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A0805

 

 

优抚安置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

A0806

 

 

其他政府委托的优抚安置服务

A09

 

基本医疗
卫生类

 

A0901

 

 

基本医疗卫生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研究、咨询、宣传服务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

A0902

 

 

政府组织的基本医疗卫生信息采集、发布辅助性工作及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A0903

 

 

政府组织的群众健康检查服务

A0904

 

 

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辅助性工作

A0905

 

 

对灾害事故实施紧急医学救援的辅助性工作

A0906

 

 

政府组织的重大疾病预防辅助性工作

A0907

 

 

公共卫生状况的评估

A0908

 

 

公共医疗卫生知识普及与推广

A0909

 

 

公共医疗卫生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A0910

 

 

政府组织的公共医疗卫生交流合作

A0911

 

 

公共医疗卫生成果推广应用

A0912

 

 

食品安全标准规划、研究咨询及宣传

A0913

 

 

其他政府委托的医疗卫生服务

A10

 

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类

 

A1001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1002

 

 

为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再生育技术服务

A1003

 

 

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A1004

 

 

其他政府委托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

A11

 

基本住房
保障类

 

A1101

 

 

保障性住房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1102

 

 

保障性住房对象资格信息采集与管理辅助性工作

A1103

 

 

保障性住房信息(房源信息等)征集与发布等辅助性服务

A1104

 

 

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的辅助性工作

A1105

 

 

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服务

A1106

 

 

其他政府委托的住房保障服务

A12

 

公共文化类

 

A1201

 

 

公共文化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1202

 

 

公共文化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A1203

 

 

优秀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承传播

A1204

 

 

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服务

A1205

 

 

政府举办的公益性文艺演出

A1206

 

 

政府组织的公益性艺术品创作

A1207

 

 

政府组织的文化交流合作与推广

A1208

 

 

文物保护的辅助性工作

A1209

 

 

政府组织的群众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A1210

 

 

其他政府委托的文化服务

A13

 

公共体育类

 

A1301

 

 

公共体育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1302

 

 

公共体育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A1303

 

 

公共体育基础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服务

A1304

 

 

政府组织的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A1305

 

 

公共体育运动竞赛组织与实施

A1306

 

 

政府组织的体育职业技能再培训

A1307

 

 

政府组织的国民体质测试及指导服务

A1308

 

 

其他政府委托的体育服务

A14

 

基本公共
安全服务类

 

A1401

 

 

公共安全政策研究、宣传辅导服务

A1402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辅助服务

A1403

 

 

社会治安辅助服务

A1404

 

 

交通安全辅助服务

A1405

 

 

禁毒宣传辅助服务

A1406

 

 

社区戒毒辅助性工作

A1407

 

 

校园安全辅助服务和校车服务

A1408

 

 

泉城119栏目社会宣传辅助服务

A1409

 

 

其他政府委托的基本公共安全服务

A15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类

 

A1501

 

 

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1502

 

 

残疾人专职干事(委员)公益岗位

A1503

 

 

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

A1504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及其项目的第三方评估

A1505

 

 

针对残疾人的职业心理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适应评估

A1506

 

 

公益性助残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A1507

 

 

残疾人信息收集、统计分析等辅助性工作

A1508

 

 

其他政府委托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A16

 

环境保护类

 

A1601

 

 

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1602

 

 

政府组织的资源环境评估服务

A1603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教育、培训

A1604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考核、监督检查

A1605

 

 

政府委托的资源节约监测及公共环境监测设施建设

A1606

 

 

生态环境事故鉴定辅助性工作

A1607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推广

A1608

 

 

其他政府委托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服务

A17

 

交通运输类

 

A1701

 

 

交通运输规划、行业标准和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A1702

 

 

政府组织的交通运输人才培训

A1703

 

 

政府委托的公共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维护与管理

A1704

 

 

政府委托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服务

A1705

 

 

其他政府委托的交通运输服务

A18

 

服务三农类

 

A1801

 

 

三农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1802

 

 

农产品供需、价格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咨询服务

A1803

 

 

政府委托的服务三农项目实施与管理

A1804

 

 

政府委托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服务

A1805

 

 

政府组织的农民种养技能培训及指导

A1806

 

 

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管理的辅助性工作

A1807

 

 

农业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评估

A1808

 

 

政府组织的三农灾害性救助辅助性工作

A1809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A1810

 

 

动物重大疫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辅助性工作

A1811

 

 

其他政府委托的服务三农事项

A19

 

其他

其他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B

社会管理服务事项

B12项

67

B01

 

区划地名
管理类

 

B0101

 

 

区划界线地名管理政策、规划研究及宣传服务

B0102

 

 

地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管理

B0103

 

 

地名文化建设和保护

B0104

 

 

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界线桩设置与管理维护

B0105

 

 

其他政府委托的区域地名界线管理服务

B02

 

社会组织
管理类

B0201

 

 

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及宣传服务

B0202

 

 

社会组织发展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及档案管理

B0203

 

 

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

B0204

 

 

政府开展社会组织专业化人才培训

B0205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组织管理服务

B03

 

社区事务类

 

B0301

 

 

社区管理服务政策研究、规划及宣传服务

B0302

 

 

政府委托的社区调查、社区管理服务信息收集

B0303

 

 

政府委托的扶老助残、困难群体服务、未成年教育、外来人口管理、心理疏导与慰籍等社区服务项目组织与实施

B0304

 

 

政府委托的社区人才培训

B0305

 

 

政府委托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类

B0306

 

 

退休人员社区管理和服务

B0307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文体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B0308

 

 

社区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及维护

B0309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区服务

B04

 

社工服务类

 

B0401

 

 

社工服务规划和政策研究服务

B0402

 

 

政府组织的社工人才的培养

B0403

 

 

政府委托社工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

B0404

 

 

社会工作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

B0405

 

 

社工队伍监督管理的辅助性工作

B0406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工服务

B05

 

法律援助类

 

B0501

 

 

法律援助规划及政策研究服务

B0502

 

 

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项目的实施服务

B0503

 

 

法律援助政策宣传与咨询

B0504

 

 

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建设及维护

B0505

 

 

法律援助对象情况信息收集等辅助性动态管理工作

B0506

 

 

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人才的培训

B0507

 

 

其他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服务

B06

 

慈善救济类

 

B0601

 

 

慈善救济的引导政策研究服务

B0602

 

 

慈善救济监管及服务

B0603

 

 

政府委托的慈善救济组织与实施

B0604

 

 

政府委托的慈善公益宣传

B0605

 

 

捐助站辅助性服务工作

B0606

 

 

政府实施的慈善救济项目评估和对慈善组织评估

B0607

 

 

其他政府委托的慈善救济服务

B07

 

公益服务类

 

B0701

 

 

政府举办的公益服务的组织实施辅助性工作

B0702

 

 

公益项目的策划和组织

B0703

 

 

公益服务绩效评价

B0704

 

 

其他政府委托的公益服务

B08

 

人民调解类

 

B0801

 

 

人民调解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B0802

 

 

人民调解服务辅助性工作

B0803

 

 

政府组织的人民调解队伍培训

B0804

 

 

其他政府委托的人民调解服务

B09

 

社区矫正类

 

B0901

 

 

社区矫正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B0902

 

 

政府设立的社区矫正中心的维护与管理服务

B0903

 

 

政府委托的矫正项目实施与日常管理

B0904

 

 

被矫正人员信息的收集等辅助性工作

B0905

 

 

政府委托的矫正工作队伍的日常管理及培训

B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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