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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代理机构代理洛阳市市级政府采购业务服务规程及监督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作者:洛阳 发布于:2014-07-08 20:06:00 来源:洛阳市财政局

  洛财购〔2014〕3号

  关于印发《社会代理机构代理

  洛阳市市级政府采购业务服务规程

  及监督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洛阳市财政局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方式公开招标市级部分政府采购代理服务业务,为规范采购单位委托行为和社会代理机构服务行为,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促进廉政建设,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服务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报市政府批准,我们制定了《社会代理机构代理洛阳市市级政府采购业务服务规程及监督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 社会代理机构代理洛阳市市级政府采购业务服

  务规程及监督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2. 政府采购监督员对社会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开评标现场监督评价表

  3. 采购单位对社会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代理业

  务服务情况评价表

  4.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社会代理机构服务情况年

  度考核表

  2014年6月30日

  附件1

  社会代理机构代理洛阳市市级政府采购业务

  服务规程及监督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采购单位委托行为和社会代理机构(简称代理机构,下同)代理服务行为,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理机构从事洛阳市市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服务,以及政府采购相关管理部门对其执业服务的监督管理和考核,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向采购单位、投标人和评标专家提供合法合规、优质高效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第三条  代理机构业务代理范围是年度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范围内、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范围之外,经市财政局核准代理的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具体是:

  在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法人企业,签订《洛阳市市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统一服务承诺》的洛阳市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主要代理单项(次)预算金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投资额1亿元(含)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其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经公开招标入选洛阳市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服务业务的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代理其中标服务范围内的洛阳市市级政府采购业务。中央投资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同时具有甲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甲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和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三甲代理机构代理。

  第四条  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按照本《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甲级、乙级代理机构业务代理范围,在具有相应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中自主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五条  需要发改部门批复立项的财政投资的、按规定允许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单位在立项或可研报告申报阶段即应按本《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业务范围确定代理机构,项目的子项目招标,原则上由批复立项时已确定的代理机构代理,不得随意更换代理机构。

  第六条  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履行代理服务职责,包括及时向采购单位、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协助采购单位做好需求分析,无倾向无歧视、科学合理编制招标(采购,下同)文件,按规定公开招标采购信息,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地组织招标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活动。代理机构代理的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必须进入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简称交易中心,下同)平台交易。

  第七条  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因法定情形需变更采购方式的,应报经洛阳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实施。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失败后,需报经市政府批准方可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招标采购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  采购单位选定代理机构后,向市财政局网上申报政府采购计划,采购单位与代理机构签订《洛阳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服务协议书》,采购单位提交采购需求,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第九条  300万元以上、或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包括供应商,下同)资质条件、招标内容、技术参数、主要商务条款等,代理机构应组织采购单位之外的3名(含)以上专家论证(从设在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选择)。

  第十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或采购进口产品的,须先组织专家论证、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方可采购。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包括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招标采购预算控制价须经洛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简称评审中心)评审,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洛阳市财政局视项目情况要求采购单位委托评审中心评审。招标采购预算控制价由评审中心向采购单位提交。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共同草拟的招标文件,须由代理机构通过交易中心网站报洛阳市财政局采购项目资金管理业务科室和评审中心网上审核。市财政局重点审核采购项目预算控制金额、采购项目明细、付款方式等,无异议者方可定稿发售。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应公布招标采购预算控制价。国家发改、交通、水利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工程项目标准招标文件的,按其标准招标文件制定项目招标文件。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公告与招标文件应同日起发布、发售,招标文件应作为招标采购公告的附件同步向社会公开。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文件发售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工程类)招标采购信息(包括征询意见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采购公告、变更公告、中标成交公告等)应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和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按财政部第19号令的规定公布。还需在其他媒体的公告,代理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发布。

  第十五条  按照政府采购抽取评标专家的相关规定,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共同就评标专家的人数和专业需求在开标前一天通过交易中心网络平台提出申请,双方代表于开标前,在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下,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已参与招标文件论证或征询意见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评标。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发改、住建、交通、水利等相关政府监管部门有要求的,优先从其管理的、设在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专家库中按规定抽取,并按其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只允许采购单位一人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且不可以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300万元(含)以上货物和服务项目,可以允许采购单位再委派一位技术(服务)人员进入评标室,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或解释采购项目技术等情况,但没有评标权。代理机构只组织评标活动,不作为评委参与评标。

  第十八条  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市财政局一名工作人员(项目资金业务管理科室或评审中心)作为专业人员进入谈判小组参与谈判。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的抽取应于开标前在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下,从设在市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监督员库中随机抽取一名监督员对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开评标现场进行监督。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督管理,按规定应邀请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代理机构应主动邀请其现场监标。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根据评标委员会签署的评标报告,应于3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公示拟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将评标报告提交采购单位。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采购单位确定中标(成交)结果,代理机构发布中标成交公告,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按规定时间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公示期内有异议,按规定程序确认异议成立、改变第一拟中标人的,应在规定网站再发确认后的中标(成交)公告。交易中心对进入交易中心平台交易成功的项目向中标人、采购单位按规定发放《交易鉴证书》。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除办理上述政府采购事项和手续外,在实施采购前和采购后,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办理的其他政府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有关事项和手续也应办理齐备。

  第二十二条  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费,按照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方式公开招标洛阳市部分市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服务项目招标结果的付费标准,由市财政局根据交易中心申报的代理机构实际代理的项目按付费标准核定后,下达给交易中心,交易中心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定期支付给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和监督员劳务交通费,由交易中心向评标专家和监督员统一发放。代理机构无须向评标专家和监督员支付劳务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代理的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凡进入交易中心论证或招标采购的项目,市级财政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服务的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中标人、评标专家均无须再缴纳与进入交易中心论证或招标采购相关的任何费用。代理机构在交易中心之外组织的采购项目论证,专家劳务交通费由采购单位支付。

  第二十四条  代理机构代理的洛阳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应在招标采购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示免收中标服务费或代理服务费。标书费按照公开招标洛阳市部分市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服务项目招标结果和《洛阳市市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统一服务承诺》的收费标准,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参与投标时收取。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服务费和标书成本费,均应使用从洛阳市税务部门领购的发票向付款方开具。

  第二十五条  代理机构应按照洛阳市财政局的要求,按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  代理机构办公营业地点、营业执照、资格证书、专职人员资格证书等有变动的,应及时到洛阳市财政局、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相关变动手续。专职人员有调整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到洛阳市财政局办理调整手续,并参加政府采购培训。

  第二十七条  代理机构应妥善处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投标人的质疑,对符合质疑条件的质疑要依法依规及时受理、认真沟通、答复,重大或重要敏感问题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不得敷衍塞责推脱、不作为或不负责任、不计后果地草率处理质疑事项。

  第二十八条  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应当参加过政府采购培训或考试,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操作规程,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第二十九条  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应参加洛阳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组织的法律和业务培训,参训人员应达到从事洛阳市市级政府采购业务专职人员总数的80%。

  第三十条  服务期内专职人员调整人数不得超过专职人员总数的20%,并保证调整变动的新人与原专职人员在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方面相当。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得在其他代理机构兼职。

  第三十一条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时,均应挂工作证上岗,项目经理应具有洛阳市财政局颁发的政府采购工作证或政府采购主标人工作证,进入评标现场的主标人应具有洛阳市财政局颁发的政府采购主标人工作证。除特殊情况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意外,进入评标现场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超过两人。进入评标室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协助评标委员会查阅投标资料,协助复核、汇总评分及评标结果,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提示评标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监察局、审计局等相关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代理机构代理服务业务的监管。对代理机构的内部制度建设、执业水平、规范运作、质疑答复满意率、学习培训、档案管理、信息统计等方面通过日常考核和定期、定项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考核,日常考核占70%的分值比例,定期或定项考核占30%的分值比例。

  第三十三条  日常考核由政府采购监督员和采购单位分别对代理机构以一标一评方式进行考核(详见附件2和3),服务期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汇总。定期考核由洛阳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于服务期末联合进行考核(详见附件4)。根据工作需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还可以对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业务专项考核。综合汇总后的考核结果予以公示。考核优秀者,自动入选下一轮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服务业务代理机构。被淘汰的末位1-3名代理机构,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可以参加空余名额的补充招标。

  第三十四条  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省财政厅、洛阳市人民政府和洛阳市财政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出台的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以及《洛阳市市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统一服务承诺》,自觉接受洛阳市财政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五条  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第18、19、20、61、74号令,以及河南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中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认定和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取消考核资格,取消洛阳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资格,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 恶意诋毁、排挤同行的;

  2. 唆使投标人恶意质疑投诉的;

  3.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的;

  4. 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5. 在代理服务过程中行贿、接受商业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 未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7. 违反规定,擅自泄露在代理业务中不得公开的资料、信息和商业秘密的;

  8. 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及评标专家信息的,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招标投标采购结果的;

  9. 采购程序、招标文件等存在较重违规违法行为,致使投标人举报(或人民来信)、投诉,经查实,代理机构应承担责任,且未积极配合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10. 所代理的洛阳市市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未按规定进入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场外擅自交易的;

  11. 未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擅自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或擅自变更为非公开招标方式的;

  12. 向投标人或中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的;

  13.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14. 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文件的;

  15. 擅自中止、终止采购项目,转让采购项目给其他代理机构的;

  16.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洛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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