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方案
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省中小学校舍安全
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审计厅、省水务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联合制定的《海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方案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审计厅
省水务厅 省安全监管局 省地震局 省气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切实改善我省校舍安全状况,提高校舍防震减灾能力,消除校舍安全隐患,保障广大师生人身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长效机制的重要意义
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师生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校舍安全工作,近年来先后部署实施了一系列校舍建设工程,建立了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发展我省教育事业,把“科教兴琼”作为重要的战略部署,投入大量资金改善办学条件,特别是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后,我省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舍的抗震设防和综合防灾能力有了明显改善,校舍安全隐患大幅减少。但是,我省中小学的校舍建设历史欠账较多,基础条件仍然较差,保障校舍安全仍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为提高中小学校舍安全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能力提供制度保障,是落实国家防灾减灾总体部署的必然要求,是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内容,关系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二、覆盖范围和总体要求
(一)覆盖范围。全省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
(二)总体目标。明确和落实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责任,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人口变化等因素,紧密结合教育事业发展、防灾减灾、校园建设等规划和各类教育建设专项工程,统筹实施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坚持建管并重,通过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多种形式,逐步使所有校舍满足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国家综合防灾要求,同时加强对校舍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加强对中小学校舍规划布局、安全排查、施工建设、使用维护、信息公告、责任追究等各环节的管理,建立健全符合省情的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制度体系。
三、实施内容
(一)建立校舍安全年检制度。市县教育、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本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现有校舍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省教育厅直属的学校校舍由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校舍经排查后需鉴定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及时进行鉴定。对未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或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校舍,每年进行一次鉴定;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的,每5年进行一次鉴定。校舍排查鉴定结果要在15个工作日内录入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以便查询。
(二)完善校舍安全隐患排除机制。对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要及时排除隐患,由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行政区域内各市县面临自然灾害的危险程度以及校舍状况等因素,区分轻重缓急制定相应的年度实施计划报省政府;市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分类分步组织实施。优先考虑将部分有条件的中小学建成应急避难场所。
(三)完善校舍安全预警制度。各市县政府要将校舍安全纳入当地防震减灾总体规划,对辖区内中小学校舍灾害风险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学校编制相应的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并组织师生开展应急演练。教育、公安、国土、水务、地震、气象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向学校发出预警信息,妥善做好师生应急避险和转移安置。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要及时发布安全预警。
(四)建立校舍安全信息通报公告制度。省教育厅会同省统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对全省中小学校舍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向市县政府通报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信息,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信息公告。市县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校舍安全信息通报和公告制度。
(五)严格校舍安全项目管理制度。中小学校舍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学校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同时,建设工程应同时分别经消防部门、气象部门的消防、防雷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竣工验收资料存放于城建档案馆。位于洪泛区、蓄滞洪区、山区、台风多发区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学校,其防险自保设施应通过水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六)健全校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市县,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长效机制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校舍安全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统筹安排,分步推进。首先消除D级危房,解决校舍存在的重大隐患;其次,按需加固维修未达到国家规定相关安全建设标准仍需继续使用的校舍;第三,结合实际,拆除重建无维修使用价值的校舍,使学校校舍坚固适用,符合防灾、抗震、消防、防雷等要求。
(二)防震减灾,预防为主。充分征求国土、水务、地震、气象等部门的专业意见,完善本区域中小学校舍综合防灾目录,对校区及周边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及台风灾害隐患进行科学合理的防治,明确治理期限和治理目标,难以治理的,要及时迁建。
(三)强化管理,保障质量。各市县政府要加强项目管理,充分发挥专业机构作用,工程建设的每个技术环节都要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参与,全程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建筑质量标准,健全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有关部门要按照工程实施细则、工程技术指南以及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严格进行工程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验收的项目设立永久性标识牌,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政府是保障中小学校舍安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由省政府统筹组织、市县政府组织实施。教育部门不定期召集财政、发展改革、公安(消防)、监察、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审计、安全监管、地震、气象等部门召开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教育部门牵头落实政府的决策部署;财政部门充分保障资金需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国土、水务、地震、气象等部门要发挥专业指导、监督作用,为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督促各责任主体执行相关标准;监察、审计、安全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进行监督。
(二)合理分担资金投入。省和市县政府将中小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资金统筹用于保障中小学校舍安全,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市县政府要统筹各类校舍建设项目,加大对偏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所需资金,除中央资金外,省与市县按3∶7的比例分担。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长效机制资金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落实,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建立长效机制的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落实扶持政策。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中小学校舍建设。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中小学校舍建设的捐赠支出,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四)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是提高校舍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保障和技术支撑,各地要安排专人负责,及时更新数据,加强维护,完善功能,充分发挥系统在年检、预警、信息发布、隐患排除、责任追究等方面的作用,加快推进校舍安全管理信息化进程。
(五)加强督促检查。各市县要将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工作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每年要及时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工作,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要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实行项目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大宣传力度。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长效机制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宣传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政策。要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大安全教育和宣传力度,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安全教育时间和课程,向学生普及安全知识;要积极开展应急演练,帮助师生掌握应急避险技能,全面提高师生防灾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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