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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专用工具车辆协议供货管理办法

作者:宁夏 发布于:2014-08-12 11:04:00 来源:宁夏财政厅

    宁财(采)发〔2014〕687号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专用工具

    车辆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本级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专用工具车辆协议供货采购,经研究特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专用工具车辆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专用工具车辆协议供货管理办法

    2.2014年宁夏公务专用工具车辆厂家(经销商)名单

    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专用工具车辆协议供货合同

    4.政府采购车辆验收报告

    5.车辆竞价表

    6.专用工具车辆协议供货品牌型号具体参数(详见宁夏政府采购网文件下载专栏。)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8月6日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专用工具车辆协议供货

    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宁夏公务专用工具车辆协议供应商是指经过公开招标确认的承办宁夏公务专用工具车辆协议采购业务的供应商。协议供应商应带头遵守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自觉履行政府采购协议所承诺的义务。

    第二条  实施协议供货的限额范围

    1、采购数量在10辆以下且单价20万元以内的;

    2、采购总金额在200万元以内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采用协议供货方式,不满足以上条件的一律实行公开招标。

    第三条  协议供货的合同执行

    1、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协议招标结束后,由宁夏政府采购中心与纳入汽车协议供货的厂家签订汽车协议供货框架合同,在合同中注明宁夏本地供货代理商名称、详细地址、联系人等,厂家与代理商均可负责全区专用工具车的供货及售后服务,采购人采取就近就便原则确定。

    2、协议供货采购程序

    (1)采购人在汽车协议供货品牌型号中选择所需车型经财政部门批复后,向区本级及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采购委托,各中心按照程序指导采购人在入围车型目录中选择协议供货商。若满足条件的协议供货商为数家的,由各中心组织二次竞价,确定成交供货商。

    (2)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及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财政批复的项目计划单,按程序完成采购后,方可发放中标通知书。全区实行统一格式的合同文本和验收报告,采购人与汽车协议供货经销商签订《汽车协议供货合同》。合同一式五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国库支付中心、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人、协议供货商各执一份。

    (3)供货验收。协议供货经销商、采购人分别按《汽车协议供货合同》供货、验收,填写验收报告,并向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4)支付货款。采购人验收后,持供货合同、验收报告等有效凭证到国库支付中心办理付款手续。

    第四条  项目的后续管理

    1、采购人采购车辆须经财政部门批准,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2、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后续管理,围绕价格控制和服务质量密切跟踪,建立采购车辆台帐,实时掌握车辆采购动态。

    3、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各协议供货供应商承诺的最低限价只能下调,不能上调;如价格变动,协议供货商应在第一时间向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送,并得到中心的确认,在不降低配置的前提下,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价格调整。

    4、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若生产厂家推出比中标产品更高档次的替换车型,可将原投标车型一对一在相应的标段内替换为新车型,新车型的配置、优惠率不得低于原投标车型,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原来的价格区间。

    5、自治区财政厅可对中标厂商及相应的履约经销商进行随机的合同履约情况检查,一经发现高于市场平均价或提供产品配置与采购单位上报的配置不符,取消协议供货资格。

    第五条  违规处理

    1、对不按照采购计划单执行,私自提高车辆配置或以其他装修形式付款增加、更改配置的,取消协议供货商资格。

    2、对无故不提供车辆,私自对车辆加价、变相以装修或其他形式加价的,一经发现,取消协议供货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且给予行政处罚。

    3、对自治区采购中心及五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放中标通知书后,又另外收取押金、保证金等形式的,暂停协议供货资格两年。

    4、自治区财政厅及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随机对投标供应商所投报专用车辆车型进行市场调查,一旦发现投标方有弄虚作假、价格高于同类车型价格的,将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一旦发现入围供应商违反招标文件要求及其承诺、未及时调整供货价格、未及时上报价格调整表等情况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5、自治区财政厅将根据采购单位的投诉情况进行调查,如发现入围供应商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约定成交价格交付车辆、提供与其承诺相符的服务或入围供应商存在违反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供货协议书》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暂停或长期停止其宁夏政府采购供货商资格、没收其质量保证金等处罚。此项下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产品质量、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

    (2)没有按照协议承诺的时间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

    (3)没有按照协议承诺的价格或优惠率签署采购合同并供货;

    (4)无故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部分型号的产品;

    (5)供应商或代理商不遵守中标协议的约定而受到采购单位有效投诉的;

    (6)在活动促销期或优惠政策期,对政府采购部门不给予相关优惠政策的;

    (7)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投标文件中规定或承诺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协议供应商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辩并可以向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第七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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