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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作者:宁夏 发布于:2014-08-12 11:05:00 来源:宁夏财政厅

    宁财(采)发〔2014〕686号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

    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本级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验收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质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2.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8月6日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验收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质量,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当事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采购验收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结果进行现场检查、检验,综合评定项目实施结果的结论,并客观、公正地做出合格或不合格验收结论的一种事务性活动。

    第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验收和支付资金的依据。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整、及时地履行合同。采购合同的内容不得违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五条 政府采购验收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一)组成验收小组。采购项目按照合同规定进行交付时,采购单位应及时根据以下方式组成验收小组,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

    1、采购金额低于300万元或货物技术参数简单、规格型号单一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组成三人以上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对于品种多、数量大、技术参数复杂或采购金额在300万-500万的项目,以采购单位为主,组成由采购单位代表、相关专家等五人以上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对于采购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大型或者技术复杂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评审专家组成5人以上验收小组。

    2、采购单位可视项目具体情况邀请在本项目中未中标的供应商代表参加验收;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可根据项目情况参与验收工作。

    3、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验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4、异地参加展会、洽谈会的公共布展项目不再组成验收小组,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二)项目验收。采购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方式进行交付时,采购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各项承诺、合同要件、技术方案、配置型号等内容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项目验收工作。

    (三)签订验收报告。项目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成员必须签订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报财政厅备案,作为财政部门支付采购资金的必备附件;一份由采购人备存,一份留供应商备存。

    (四)专家付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期间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采购人承担,采购合同有特殊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当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验收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采购项目验收专家付费标准按照《关于规范政府采购相关付费范围及标准的通知》宁财(采)发[2013]235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 采购单位职责:

    (一)采购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并在验收环节明确责任人员。直接参与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再参与验收工作。

    (二)采购单位在组织和参与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提出且未向采购管理部门反映,而未依照规定程序与供应商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财政部门拒付相关货款,造成损失的由采购单位自行负责;

    (三)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作出拖延或拒绝接受、验收和付款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七条 验收小组成员职责:

    (一)验收小组成员应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验收小组成员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各项承诺、合同要件、技术方案、配置型号等内容进行验收,不得私自改变验收标准,降低验收等级,遇到重大的技术问题要采取民主原则解决,验收小组成员都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力。

    (三)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独立提出验收意见并对自己的验收意见负责。

    (四)验收小组成员在验收中发现有下列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的,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并及时通知采购人。

    1、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型号或配置不符合合同约定,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合同未约定的,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2、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

    3、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五)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成员填写验收报告(样式附后),验收报告应包括“货物已收到,验收合格或不合格”字样,验收小组成员应当签字确认。

    (六)验收小组成员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假冒伪劣产品等重大可疑情况的,应及时书面向采购单位反映。经确认属质量等问题的,采购人应当及时与供应商进行交涉,追究违约责任;经确认属假冒伪劣产品的,应移交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 供应商职责:

    (一)供应商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后,应主动与采购人联系,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约。

    (三)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规定;其实物质量应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提供的服务符合有关服务规范的要求。提供的货物自发货验收之日起按国家“三包”规定执行。

    (四)中标、成交供应商有义务协助采购人验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合格证明等文件或材料,并对自己生产或销售的货物质量、售后服务等负责。

    (五)中标、成交供应商有提供假冒伪劣产品、降低服务标准和质量等违反合同约定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未中标供应商参与验收的,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提出验收意见。

    第九条  法律责任:

    (一)采购单位、验收小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4、验收人员不履行职责,损害采购单位或者供应商合法权利的;

    5、其他一些违法、违规行为。

    (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验收合格的;

    2、与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3、向采购单位、验收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4、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5、其他一些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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