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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柯桥区政府采购通用商品电子反拍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绍兴 发布于:2014-09-18 10:20:00 来源:绍兴县报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政府采购制度创新,优化政府采购业务流程,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节约政府采购成本,加大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用商品电子反拍采购(以下简称电子反拍)是指采购人或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通过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电子反拍公告,接受电子反拍供应商(以下简称反拍供应商)电子报价,在设定最高限价前提下,以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反拍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采购形式。

    第三条 电子反拍遵循“透明、竞争、效益、动态”的原则。

    第四条 电子反拍适用的范围:单次采购预算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和20万元以下的绍兴市集中采购目录中产品标准化、价格变化小、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商品。

    通用商品一般指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UPS等),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存储设备、入侵检测、防御设备、容灾备份设备、磁盘机、磁盘阵列等),摄影摄像设备(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电器设备(空气调节设备、电视机、普通冰箱等),办公消耗用品(硒鼓、墨粉等)。

    办公用纸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五条 电子反拍分为自行反拍和集中反拍。自行反拍指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反拍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适用范围:协议采购范围内的商品和单次预算5万元以下的非协议采购类商品;集中反拍指由交易中心组织反拍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适用范围:5万元到20万元以下的非协议采购类商品。

    第六条 交易中心负责电子反拍的业务指导,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负责电子反拍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反拍供应商的征集应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和充分竞争原则,不得设置歧视性、垄断性条款。

    第八条 反拍供应商由交易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征集产生。

    第九条 反拍供应商应积极响应电子反拍竞价,合理报价,公平竞争。

    第十条 电子反拍操作程序。

    (一)采购人先在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获取电子反拍账号、密码;

    (二)采购人使用账号和密码在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申报采购项目;

    (三)采购项目受理后,由采购人或交易中心在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电子反拍公告;

    (四)符合反拍项目要求的反拍供应商在系统设置的反拍有效期内进行电子报价,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可以多轮报价,并对报价内容和结果承担责任。如果在反拍时间截止前2分钟内,仍有供应商报价,系统将反拍时间自动延长2分钟,同时系统开始倒计时,供应商可以按系统设置下浮规则报出最新报价,直到无人报价为止;

    (五)反拍有效期结束后,确认报价最低者为成交供应商,并在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反拍成交公告,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反拍成交通知书;

    (六)采购人按规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供货合同,履约完毕采购人负责验收货物,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支付采购货款。

    第十一条 电子反拍的操作时限。协议采购类物品自发布电子反拍公告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完成;非协议采购类物品自发布电子反拍公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完成。

    第十二条 电子反拍采购定标原则。

    (一)在满足电子反拍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性能和售后服务和供货时间的前提下,以最低价成交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参加反拍供应商少于三家的,由采购单位自行决定是否成交。

    (三)当排名第一的成交供应商不能履约时,采购人可视具体情况选择排列其后的第二位候选供应商签约,或以此类推;也可以重新组织反拍。

    第十三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本次电子反拍采购失败。(一)参加反拍供应商少于三家,采购单位未决定成交的;

    (二)出现影响电子反拍公平、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采购任务取消的;

    (四)由于网络故障、反拍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病毒发作等原因,短时间无法恢复反拍系统正常运行的;

    电子反拍采购中止后,交易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终止或重新组织反拍活动。

    第十四条 电子反拍失败后,可通过调整货物规格、型号或采购预算等方法,发起第二次电子反拍。第二次电子反拍仍失败的,由采购人提出申请,经区公管办同意后,由采购人自行采购。

    第十五条 采购人不得设置歧视性和垄断性条款排斥潜在的供应商。

    第十六条 反拍供应商在电子反拍采购活动中,有违反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行为的,按照原《绍兴县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 现阶段执行的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和询价采购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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