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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购买第三方绩效评价服务暂行办法

作者:徐州 发布于:2014-09-23 08:30:00 来源:徐州市财政局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府购买第三方绩效评价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财规〔2014〕1号

  各区财政局,市各有关部门,有关第三方机构:

  为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升绩效评价的公信力,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管理新机制,依据市政府《关于推进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意见》(徐政发〔2013〕51号)、省财政厅《江苏省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3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徐州市政府购买第三方绩效评价服务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财政局

  2014年9月10日

  徐州市政府购买第三方绩效评价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购买第三方绩效评价服务,保证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规范有序开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公共服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省《江苏省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34号)、《关于推进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意见》(徐政发〔2013〕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第三方绩效评价服务,是指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统称购买主体)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将被评价的部门(单位)、项目或事项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价的服务事项。

  第三条  第三方机构,是指向购买主体提供评价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政府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咨询机构及其他评价组织等。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第三方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购买主体通过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方式,确定提供第三方绩效评价服务的承接机构(以下统称服务承接机构)。

  第六条  政府购买第三方绩效评价服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管理,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条  政府采购第三方绩效评价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强化预算,权责明确。政府购买第三方绩效评价服务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明确购买主体、服务承接机构的权利和责任。

  (二)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公开购买第三方绩效评价服务的具体项目和内容,按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择优选择信誉良好、执业规范、专业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第三方机构。

  (三)加强监管,培育市场。通过加强监管,鼓励第三方机构做大做强,培育财政支出社会评价体系。

  第二章     第三方机构资格认定

  第八条  参加第三方绩效评价的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

  (三)具有履行合同协议所必需的设备和人力资源,以及开展绩效评价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机构或人员在近三年内没有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等违法违纪记录;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机构,应向财政部门提交《参加政府购买第三方绩效评价服务申请表》(见附件2)、营业执照和专业资质等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财政部门通过评估审定的方式,确定入选资格。获得资格的机构入选财政部门第三方机构库。

  第十一条  市、区财政部门分别建立第三方机构库,并实行资源共享。

  第三章    第三方绩效评价服务购买

  第十二条  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购买主体可向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购买全部业务、部分业务。

  全部业务,是将被评价的部门(单位)、项目的预算绩效目标管理、预算绩效运行跟踪、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等工作整体向第三方机构购买。

  部分业务,是将被评价的部门(单位)、项目的部分事项、业务,向第三方机构购买。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根据当年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目录,编制本部门(单位)年度购买公共服务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购买程序主要包括:

  (一)提出购买项目。购买主体制定“政府购买第三方绩效评价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购买方式,提出购买需求和绩效目标,量化考核标准等,并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二)组织实施购买。购买主体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规定的其他方式,由市级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购买,确定服务承接机构,并与其签订购买服务协议(见附件3)。

  (三)项目组织实施。服务承接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保证服务数量和质量。购买主体对第三方绩效评价服务实行监管,依据协议约定条款和购买服务招标具体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四)开展绩效考核。评价结束后,购买主体应对第三方绩效评价服务的目标实现程度、服务质量等实行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购买主体的权利、责任:

  (一)制订绩效评价总体方案和工作规范、政府购买第三方绩效评价服务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审定第三方机构的评价工作计划、评价指标体系、绩效评价报告;

  (三)下达第三方绩效评价通知,协调相关部门(单位),保证评价开展;

  (四)加强业务指导,实行第三方绩效评价服务监管,按考核结果支付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  服务承接机构的权利、责任:

  (一)按投标承诺制订评价工作计划,报购买主体审定;

  (二)按招标及购买服务协议要求,依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程序实施第三方绩效评价;

  (三)对第三方绩效评价报告的客观公正性、评价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四)对评价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五)按购买主体要求管理评价档案;

  (六)收取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  本着“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购买主体购买第三方绩效评价服务所需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规定办理支付。

  第十八条  评价费用的核定,可采用以下方法:

  (一)定额计费法。按照委托评价项目的工作量划分费用标准,定额支付。

  (二)计时计费法。根据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价的实际工作日和人数,参照一定的标准计算费用。

  (三)成本计费法。根据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价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税费等支出,计算核定。

  第四章  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应遵循预算绩效管理的价值中立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利害关系回避原则,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

  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一)成立评价工作组。人员配备应统筹考虑业务能力、健康状况、利益关系回避等情况,并符合投标时的承诺。

  (二)制订评价工作计划。调研评价项目的基本情况,制订评价工作计划(具体包括工作组人员、时间安排、评价程序、质量控制及工作纪律等内容),报购买主体审定。

  (三)研发评价指标体系、基础报表体系,设计满意率调查问卷。组织专家论证评审,专家从购买主体专家库中抽取。

  (四)收集绩效评价相关数据及材料。根据需要开展满意度问卷调查,调查内容和范围应具有代表性、权威性。

  (五)审查核实数据及材料,取得被评价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六)综合分析数据及材料并形成评价结论。组织专家评价,按照设立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实施评价,形成评价结论。

  (七)撰写与提交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经第三方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章后,提交给购买主体。绩效评价报告应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八)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二十条  第三方机构应建立绩效评价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等管理制度,保证评价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十一条  购买主体有权查阅、复制和收回绩效评价档案。

  第二十二条  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第三方机构应将评价档案,移交存续方管理或购买主体。

  第二十三条  未经购买主体同意或授权,第三方机构不得将评价材料对外公布或发表。

  第五章   第三方绩效评价服务监管

  第二十四条  建立第三方绩效评价服务验收制度。购买主体对第三方机构工作底稿、人员配备落实、评价报告、合同履约等情况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  建立第三方绩效评价服务考核制度。购买主体对第三方机构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考评,考核结果与下一轮购买服务相挂钩。考核等级为优、良、中、差。

  第二十六条  建立第三方机构法人代表约谈制度。购买主体将项目验收、评价工作质量考核结果等反馈给第三方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购买主体、第三方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服务承接机构在评价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购买主体通报批评、终止或取消服务承接资格等。

  (一)违反绩效评价工作纪律和廉政要求;

  (二)在政府购买第三方绩效评价服务中有舞弊行为的;

  (三)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实施评价过程中索取、收受不当利益的;

  (五)提供虚假评价数据和结论的;

  (六)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价工作的;

  (七)擅自泄露评价信息、结论等有关情况的;

  (八)绩效考核结果为“差”的;

  (九)其他不当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预算部门、区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3日起施行。2012年7月28日,市财政局印发的《徐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委托第三方绩效评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徐财规〔201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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