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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

作者:南宁 发布于:2014-09-30 07:24:00 来源:南宁市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府办〔2014〕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8月2日

  南宁市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府和社会的合作互动,提升社会民生保障水平,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根据《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积极稳妥地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增强社会活力,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和质量。

  二、基本内涵

  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三、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从我市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释放改革红利,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有效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及时总结改革实践经验,借鉴外地有益成果,积极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公共服务提供新机制。

  四、购买范围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范围:政府职能部门不能直接提供、需通过社会组织提供者来完成的职能,以及职能部门按规定程序将特定行业行政管理事务性、辅助性职能以授权、转移、委托方式交由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能。具体分为三类:

  (一)政府部门的部分经济管理职能,如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制订行业规划、行业标准,开展行业反倾销调查等。

  (二)政府部门的部分公共服务职能,如社会调查、公共卫生、公共就业、社会保障、体育健身和文化娱乐等。

  (三)政府相关规定的其他职能。

  五、购买方式

  根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不同特点,可选择不同的购买方式,具体包括政府采购、定额补助和凭单 3 种。

  (一)政府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专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部门批准。

  (二)定额补助。根据企业或民间社会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一定标准给予补贴,鼓励企业或者民间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

  (三)凭单。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共服务对象发放凭单,由公共服务的消费者选择服务提供方,并向服务提供方交付凭单,服务提供方持凭单向主管部门要求兑现一定数量的资金。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具有特定消费人群且服务群体较为分散、需求量大、服务提供方数量众多的项目。

  六、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是,本市范围内(含市、县、城区、开发区)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七、承接主体的资格条件

  (一)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二)行业管理部门有专业资质要求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三)拟承接的项目涉及领域与其被核准的业务范围相符。

  (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商业信誉。

  八、购买程序

  (一)项目申请。

  市财政局每年定期向各单位征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并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第三方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第三方构成人员来自律师事务所、社会组织、高校及科研机构等。

  (二)项目审定。

  市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制定年度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性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发布公告。

  (三)选择承接主体。

  1.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符合政府采购方式的项目,由购买服务主体根据当年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结合同级党委、政府工作任务以及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所需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购买预算、评价方法和服务要求等内容。招标文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2.其他方式选择。根据项目特点、承接主体情况,选择定额补助或凭单方式选择承接主体。

  (四)订立合同。

  承接主体确定后,由项目购买主体与之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目标任务、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五)组织实施。

  由承接主体根据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买主体要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

  (六)项目后评估。

  建立严格的监督评价机制,成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评估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后评估,形成的评估意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今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奖罚措施。

  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奖罚制度,对承接主体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完成项目任务或违反合约规定的,购买主体可根据合同约定予以中止或撤销该项目,并向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的评估意见,结合合同约定,提出年度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奖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九、资金管理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需要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二)从各种财政专项资金中整合部分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以及相关社会组织的办公场地租金、社会服务项目成本费用以及培训费用等支出。

  十、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明确部门职责,研究推进工作,成立市人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财政的副市长担任召集人,成员单位为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局部试点探索,稳步推进改革。在全市范围内,根据《实施意见》选择社会工作服务、环卫保洁服务、城市基础设施管护、教育卫生、民政服务等领域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各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具体办法。

  (三)明晰工作权责,加强沟通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认真履责,做好各项制度、政策之间的配套和衔接,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指导目录、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财政财务管理办法,市编办要根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和公共服务事业发展的客观情况,不断调整完善市属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办法。

  (四)加大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扩大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参与面,加强公众监督,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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