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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

作者:苏州 发布于:2014-10-14 14:34:00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

    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

    《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9日

    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发挥市场作用,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发挥市场和社会功能的要求,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科学界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改革和创新政府服务供给机制和购买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引入政府采购竞争机制,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不断满足社会公共需求。

    二、基本原则

    1.积极推进,分步实施。要结合我市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工作,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先行先试、先试后扩的步骤,积极、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2.转移职能,提高效率。凡社会力量能承担的政府服务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同时,要兼顾社会效益和行政效率,提高经济社会管理水平。

    3.突出重点,规范行为。政府购买服务要以社会和百姓需求为重点,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对已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服务项目要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对尚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服务项目要梳理清理,引入竞争,纳入目录,提质提效。

    4.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应将服务项目及其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发布,以方便所有潜在承接方公平获得购买信息,确保具备条件的潜在承接方平等参与竞争,依法择优选定承接方。

    5.强化预算,注重绩效。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要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体系和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价机制,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三、实施范围

    凡由财政性资金安排、购买主体组织实施、社会力量可以承接的服务项目都必须纳入政府购买范围,并逐步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根据受益对象不同,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可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运行保障。即为保障部门、单位自身正常运转而需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公文印刷、物业管理、食堂餐饮、公车租赁、系统维护等运行保障的服务。

    第二类:管理咨询。即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服务、法律咨询、标准制定的前期研究和后期宣传,以及问卷调查、统计分析、检验检测、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司法鉴定、会计、审计、评估、鉴定等社会事务性工作。

    第三类:民生福利。即为增加群众福利或惠及特定受益对象,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包括:

    (1)以物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公共设施维护管理、环境保护治理、环境卫生维护管理、专业技术服务等。

    (2)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社会保障、社会慈善、救灾救助、扶老助残、妇幼保护、法律援助、文体科教卫服务、婚姻家庭服务、社会组织服务、社区服务、社区司法矫治矫正、就业促进等公益性社会服务工作。

    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和承接民生福利类的服务项目。

    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目录由财政部门分批、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履约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具有平等法律地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契约方式,通过履行合同来实现。

    1.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由财政安排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

    2.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良好社会信誉、具备提供服务所需条件(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自然人。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类别、内容、特点、标准和要求来确定。承接主体包括:

    (1)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机构。

    (2)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

    (3)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

    (4)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5)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五、购买方式

    根据服务项目的多样性、复杂性和购买要求,政府服务的购买方式主要有:

    1.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方式分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非招标方式有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

    2.定向委托。对无竞争性,尚不具备政府采购条件但直接关乎民生的公共服务项目可采用定向委托的方式进行购买。此方式一般只适用于标的金额不大、实施期限不长、行业专业特殊的非竞争性服务项目。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方式以政府采购为主。各地可积极探索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其它购买方式。

    六、需求管理

    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制定科学、完整、明确、细致的服务需求标准。

    服务需求标准由购买主体提出(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或委托第三方社会组织编制),应当广泛征求相关承接主体、专家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财政部门审定、备案。

    对于第三类(民生福利类)服务需求标准的制定,除征求相关承接主体和专家的意见外,还应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制定的服务需求标准应向社会公开发布,并作为提交政府购买服务采购文件的前置条件。

    各购买主体要加强制定购买服务需求标准的内控管理。购买主体、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需求标准制定与内部审批、采购文件准备与验收等不相容岗位分设。

    七、部门职责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顺利推进。

    1.市编办。根据政府职能转移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认定政府职能转移事项,对承接主体资质、条件进行综合评审、确认;编制政府转移职能事项目录和对接目录;组织协调对承接主体履职绩效进行综合评估及监管。

    2.市发改委。总体协调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部分职能的评估与审核工作。

    3.市民政局。牵头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服务的能力;根据政府转移职能的事项和要求,明确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编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目录》;加快建设社会组织自律机制和诚信服务制度。

    4.主管部门。制定出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监管制度、项目清单及每个项目的需求标准、准入条件、成本参数、评价标准、验收标准,报财政部门审定、备案后及时向社会进行动态公开发布;汇总编制购买服务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组织对本行业、本系统政府购买服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管理并组织验收。验收第三类服务项目,应请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并出具意见,根据信息公开具体要求,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布。验收第三类项目中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项目时,还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5.市财政局。根据市编办编制的《政府转移职能事项目录》、《政府转移职能事项对接目录》和市民政局编制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目录》,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并分批、定期向社会公布;将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限额标准、操作流程等,并具体落实监管措施;审定和备案购买主体的服务需求标准;审核购买主体的服务需求预算申请,安排预算资金;简化变更采购方式的审批程序;对购买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管;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办法》,建立绩效评价与后续购买相衔接的管理制度。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服务项目政府购买的绩效评价管理。

    6.市审计局。结合审计日常工作,将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使用情况列入审计范围,严格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7.市监察局。对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实施行政监察,对违法、违纪问题及时组织查处。

    八、监督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承接主体应当严格按照购买服务合同规定的范围、数量、质量、服务期限等要求履行,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应认真组织履约验收和动态考核,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将履约情况与其后续竞争挂钩,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附件: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附件:

    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序号

类  别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1

第一类:

运行保障类

信息技术

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设计开发

2

信息(软件)系统维护

3

信息化系统监理

4

信息安全服务

5

网站建设

6

其它各类电子政务服务外包

7

后勤保障

设备维修和保养

8

物业管理

9

公车租赁

10

资料印刷

11

餐饮服务

12

机动车保险服务

13

机动车定点加油

14

机动车维修

15

第二类:

管理咨询类

评估

评价

资产评估

16

投资项目节能评审

17

建筑工程安全性评价

18

雷击灾害风险评估

19

国土专项业务评估

20

环境影响评价

21

卫生学评价(建设项目设计、竣工验收)

22

政府组织的公益服务项目绩效评估

23

企业等级评定、资质评定

24

企业信用管理咨询、评估

25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26

液化气特许经营资格评定

27

专业业务成果评审

28

立法后评估

29

第二类:

管理咨询类

评估

评价

规范性文件评估

30

重大项目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1

依法行政考核外部评议

32

考评系统指标测算

33

绩效评价

34

核实

审查

电力需求侧管理第三方核查

35

节能任务完成情况的核实与审查

36

担保公司合规经营审查

37

招标

拍卖

资产拍租转让

38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

39

政府采购代理

40

审计

协审

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

41

国有企业专项审计

42

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协审

43

内部经济责任协审

44

投资审计协审

45

检测

鉴定

桥梁、水阐、校舍等公共设施安全监测、鉴定

46

生命线工程、校舍等公共设施抗震性能检测鉴定

47

水质监测检测

48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49

农业环境质量检测

50

燃气容器安全、气质检测及鉴定

51

其它公共设施安全监测、鉴定

52

销毁

处置

涉密载体销毁服务

53

危险品处置

54

调查

分析

重大国情国力调查

55

养老服务需求调查

56

妇女儿童服务需求调查

57

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

58

土地湖泊调查

59

各类信息采集统计

60

咨询

研究

各类课题研究

61

政府组织的各类行业规划、规则和标准的制定

62

政府组织的各类政策的研究、培训、宣传和咨询

63

专家评审

64

地情资源开发研究

65

第二类:

管理咨询类

档案事务

档案数字化加工

66

档案整理、寄存服务

67

档案保护加工

68

档案从业人员培训、继续教育培训

69

法律服务

委托立法

70

法律诉讼服务

71

法律顾问服务

72

法律咨询服务

73

政府非诉讼法律代理服务(含文书和证明)

74

信访接待及涉法涉诉接访法律服务

75

司法鉴定

76

行政调解辅助性工作

77

司法救助辅助性工作

78

法制宣传

法制宣传阵地建设

79

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培训

80

法制文化作品创作和推广

81

法制宣传大型活动策划、组织

82

司法鉴定服务

司法鉴定采信率采集评估

83

(专业委员会)专家意见

84

特殊案件聘用专门知识人员出庭

85

技术规范制定、评审、申报

86

公务活动服务

会议、接待定点

87

会议策划、会场布置等辅助性服务

88

因公出国中介服务

89

小语种翻译

90

同声翻译

91

节庆

会展

宣传

节庆活动承办

92

经贸活动、展览活动的组织、策划等辅助性服务

93

展览活动组展设计与实施

94

海外人才宣传推介活动

95

公益广告宣传

96

新闻宣传、媒体制作

97

规划

设计

城市规划设计

98

规划放线、规划验线

99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

100

第二类:

管理咨询类

规划

设计

土地利用规划设计

101

矿产权设置、修编

102

提供现势性地形图

103

工程管理服务

工程设计

104

工程监理

105

工程项目管理

106

工程咨询服务

107

工程造价评审

108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109

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

110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

111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112

根据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提供预测和实测报告

113

投资管理服务

项目验收

114

民政事务

社会福利服务对象信息收集等辅助性管理工作

115

社会救助对象的信息收集等辅助性工作

116

社会救助的组织与实施等辅助性工作

117

公办救助机构监管的辅助性工作

118

慈善救济监管的辅助性工作

119

社工队伍监管的辅助性工作

120

地名命名、更名、调整方案编制、论证等

121

区划、地名、界线管理信息化建设与维护

122

苏州市政区图、市区地名图编制出版工作

123

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编制工作

124

国家地名文化遗产保护辅助性工作

125

开展地名理论研究和地名文化产业项目建设

126

卫生管理服务

政府组织的公共医疗卫生信息采集、发布辅助性工作

127

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辅助性工作

128

对灾害事故实施紧急医学救援的辅助性工作

129

政府组织的重大疾病预防辅助性工作

130

自主品牌培育

自主品牌的评选、表彰、宣传、推广

131

生产性

服务业推进

相关服务业态的调查、统计、加工和分析

132

对制造业的带动、提升、集聚功能的研究

133

行业宣传、策划、推广、展览活动的设计和实施

134

第二类:

管理咨询类

信息化推进

市民卡加载政府公益性服务

135

家庭信息化项目推进实施

136

无线网络公共场所热点覆盖管理与服务

137

“智慧苏州”项目的管理、评估和推进服务

138

第三类:

民生福利类

交通服务

政府委托的公共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维护与管理

139

政府委托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服务

140

政府组织的交通运输人才培训

141

政府购买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

142

公交高龄卡充值网点运营服务

143

住房保障

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的辅助性工作

144

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服务

145

市政基础

设施管护

排水管网养护

146

立交泵管看管养护

147

防洪枢纽小泵小闸看管养护

148

照明设施养护

149

生态

环境

市政公共卫生间保洁

150

街巷、道路、新村环境保洁

151

河道保洁

152

城市绿化养护

153

城市房屋拆迁

154

土地整理业务

155

基本农田保护建设和保护业务

156

地质灾害防治

157

污染土壤治理修复

158

重点企业碳排放报告制度业务培训

159

除四害消杀服务

160

城市节日花卉摆放

161

保险服务

人寿保险服务

162

财产保险服务(含农业保险)

163

工程综合保险

164

服务三农

农产品供需、价格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咨询

165

政府服务三农项目设计、论证、监理与审计

166

政府委托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

167

政府组织的农村基层干部培训及指导、农民种养技能培训及指导

168

第三类:

民生福利类

服务三农

政策性农业保险专业监管

169

动植物疫病防控

170

渔业资源养护

171

其他政府委托的服务三农事项

172

社会保障

社保缴费专项稽核

173

其它社会保障类服务

174

公积金缴费专项稽核

175

就业服务

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

176

特定范围职业介绍

177

公共就业信息的收集与统计分析

178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辅助性工作

179

劳动力资源调查

180

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181

人才服务

政府委托的人才信息收集统计分析

182

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人才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183

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及公益性招聘活动

184

社区事务

政府委托的社区调查等社区事务组织与实施

185

政府委托的社区人才培训

186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区服务

187

社区矫正

心理矫治服务

188

行为矫正服务

189

矫正人员社会调查

190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服务

191

政府组织的人民调解队伍培训

192

人民调解服务辅助性工作

193

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和宣传

194

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培育、服务

195

社会组织能力提升、培训

196

社工服务

政府组织的社工人才的培养

197

政府委托社工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

198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工服务

199

社会救助

政府组织的群众性应急救助培训

200

政府开展的社会救助专业人才培训

201

法律援助服务实施与管理

202

公益性养老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203

第三类:

民生福利类

社会救助

公益性助残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204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救助服务

205

社会福利

公办社会福利设施管理与维护服务

206

社会福利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

207

政府委托的养老护理员、孤残儿童护理员等专业资质岗位的职业培训

208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福利服务

209

慈善救济

政府委托的慈善救济组织与实施

210

其他政府委托的慈善救济服务

211

扶老助残

老年人日常生活能力评估

212

养老护理员、老人心理咨询员培训

213

开展节庆日及常态化为老服务系列活动

214

政府援助对象和政府补助对象居家养老服务

215

养老服务法律咨询

216

农村敬老院公办民营试点调研

217

残疾人托养服务

218

残疾康复

219

残疾人机动车维修

220

应急救援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221

政府组织的各类应急救援培训

222

公益服务

政府举办的公益服务的组织实施辅助性工作

223

政府组织的公益项目的策划和实施

224

红十字救护培训

225

其他政府委托的公益服务

226

医疗卫生

政府组织的群众健康检查服务

227

公共卫生状况的评估

228

公共医疗卫生知识普及与推广

229

公共医疗卫生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230

政府组织的公共医疗卫生交流合作

231

公共医疗卫生成果推广应用

232

其他政府委托的医疗卫生服务

233

公共医疗卫生监测

234

医患纠纷调解

235

妇幼保护

出生缺陷社会化干预

236

孕前优生优育健康检查

237

第三类:

民生福利类

妇幼保护

0~3岁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238

妇女两癌筛查

239

妇女病普查

240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辅导

241

收养家庭评估

242

文化

体育

政府举办的公益性文艺演出(展览、展示)和公益服务

243

政府组织的公益性艺术品定向创作

244

政府组织的文化交流合作与推广

245

地方志书和地情书编纂

246

方志馆图书管理

247

文物保护的辅助性工作

248

政府组织的群众性文化活动及服务的实施

249

社会体育指导员教育培训

250

全民健身培训

251

全民健身器材维护

252

部分政府组织的群众体育活动

253

教育

科技

家庭教育咨询服务

254

外教服务外包

255

教育E卡通

256

科技成果转化对接

257

科普知识的普及与推广

258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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