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层财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财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4〕29号
各市、县财政局:
为加强省级基层财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发〔2014〕16号)精神,现将《江苏省基层财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江苏省基层财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2014年9月29日
附件
江苏省基层财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乡镇财政转变职能,提升乡镇财政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和《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苏政发〔2014〕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财政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乡镇财政建设发展的资金。各市、县财政部门也应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安排用于乡镇财政建设发展的资金,并参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第三条 基层财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资金分配机制,与各地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乡镇财政建设等工作业绩挂钩,实行"以奖代补",促进各地加大乡镇财政改革、创新和发展力度,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服务乡镇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基层财政建设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补助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基层财政建设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主要是乡镇财政部门,适当兼顾市、县财政部门。
第六条 根据我省乡镇财政工作实际,省级基层财政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三个方面,即:乡镇财政干部培训、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和乡镇财政发展。
第七条 乡镇财政干部培训补助,是指对省、市、县财政部门组织开展乡镇财政干部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给予补助,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条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补助,是指对各市、县及乡镇开展乡镇财政资金就地就近监管县乡联动工作给予补助,主要用于各乡镇财政所监管平台建设、县乡监管设备购置补助,开展监管项目信息通达、抽查巡查、公开公示及信息反馈等重点环节监管工作支出补助和资金监管借(聘)用人员开支补助等。
第九条 乡镇财政发展补助,是指对规范化财政所建设、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乡镇财政机构队伍建设、乡镇财政基础设施建设、乡镇财政省级联系点建设以及乡镇财政主要工作给予补助,主要用于乡镇财政所办公用房、为农服务大厅的新建、改扩建、维修以及办公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等相关支出。
第十条 除乡镇财政干部培训补助资金外,其它资金下达至乡镇财政的资金应不少于其总量的80%。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十一条 基层财政建设专项资金采取因素分配法,分配下达各市、县的专项资金额度与各地乡镇财政干部培训、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和乡镇财政发展等工作挂钩,三项工作分配权重原则上为15%、35%、50%。
第十二条 乡镇财政干部培训补助。按照《江苏省乡镇财政干部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分解下达的培训任务及规定的培训经费标准,计算分配。
第十三条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补助。根据各地上年度开展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绩计算确定。在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补助总额中,纳入监管的资金总额占20%的权重,信息通达、抽查巡查、公开公示等三个重点环节的工作量各占20%的权重,分类监管占10%的权重,反馈监管意见建议和违规违纪处理金额等监管成果占10%的权重。
上述数据,以上年末"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系统"中的各项数据为准。省财政对各地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开展情况每年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有虚报和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情节严重的,以县(市、区)为单位不予安排此项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乡镇财政发展补助。1、规范化财政所建设奖补资金,按报省备案并经抽查通过的省级规范化财政所数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计算分配; 2、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奖补资金,主要依据各地乡镇财政所数量,预算管理系统、国库集中收付系统、省财政报表管理系统、一折通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等系统应用情况确定补助金额;3、困难乡镇财政所补助资金,主要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少数特殊困难的乡镇财政所予以适当补助。
上述内容,根据省厅年度工作重点,每年安排的重点方向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财政建设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下达至乡镇财政的资金,应按照乡镇财政就地就近县乡联动资金监管工作要求,县级财政负有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 基层财政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0〕36号)执行。绩效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等,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补助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以及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责令整改,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并停止下达或扣减下年度基层财政建设专项资金补助指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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