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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实施细则

作者:桂林 发布于:2014-10-14 15:24:00 来源:桂林采购办

    关于印发《桂林市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财采〔2014〕5号

    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承接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保证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61号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06〕1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桂林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操作规程》及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桂林市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7月14日

    桂林市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承接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保证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61号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06〕1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桂林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操作规程》及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经桂林市财政局通过公开招标确认的承接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

    第三条 桂林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负责组织对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的考核。

    第四条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结果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

    第二章  考核方法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为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代理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情况以及廉政情况。

    第七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按年度进行,分为基础考核和业务考核两项。基础考核是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基础工作进行的考核。业务考核是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具体项目业务代理情况进行的考核。

    第八条  基础考核工作由市采购办统一部署,原则上每年一次,主要是听取汇报、查看现场和查阅档案及相关资料。业务考核由市采购办结合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每半年汇总一次。基础考核和年终业务考核合计分值为年度考核得分。

    第九条  市采购办于基础考核工作开始前十五天向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书面考核通知,明确考核的时间和要求。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接到考核通知后,应在十天内按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连同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有关资料一并报送市采购办。市采购办根据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结合其自查报告进行考核。

    业务考核由负责监管政府采购项目的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后经市采购办领导确认执行。

    第三章  考核细则及评定标准

    第十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办法,满分为100分。

    第十一条  基础考核分值30分。考核内容包括营业场所建设情况、内部管理情况、档案管理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统计报表情况、资金和收费管理情况、服务质量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等。

    第十二条  基础考核评分办法:

    (一)营业场所建设情况(2分)

    (1)要求在桂林市区有固定的办公、开评标场所,营业场所应为自有场所或租用场所,开评标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标准,要有完善的监控系统及办公、开评标所需设备;

    (2)要求有独立的政府采购资料档案室。

    (二)内部管理情况(4分)

    (1)要求制订工作操作规程;

    (2)要求制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3)要求制订项目责任制;

    (4)要求制订部门及个人岗位职责;

    (5)要求制订质疑受理制度;

    (6)要求制订内部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7)要求制订内部人员考核奖惩机制;

    (8)要求制订财务管理制度;

    (9)要求制订档案管理制度;

    (10)要求制订廉洁纪律制度;

    (11)要求制定政府采购保密制度;

    (12)要求内部管理制度上墙等。

    (三)档案管理情况(4分)

    (1)要求采购档案按规定时间报备;

    (2)要求采购档案归集齐全、规范,刻录光盘清晰、完整,保存期限符合规定;

    (3)要求采购档案严格按规定执行查阅、外借及销毁等制度。

    (四)制度执行情况(4分)

    (1)是否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确定采购方式,采购方式选择是否合理;

    (2)变更采购方式的,是否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3)采购公告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六)信息统计报表情况(4分)

    (1)要求及时报送政府采购季度报表、年度报表;

    (2)要求报表填报真实准确,分析说明详实、规范。

    (七)资金和收费管理情况(4分)

    (1)要求采购文件按规定价格发售;

    (2)要求按规定标准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

    (3)要求按规定承诺收取中标服务费;

    (4)要求按规定转入履约保证金,提供资料准确、及时。

    (八)服务质量情况(4分)

    (1)要求积极主动向采购人提供合法、方便、优质、高效的服务;

    (2)要求对评委做好服务工作;

    (3)要求公平、公正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九)廉洁自律情况(4分)

    (1)不接受采购人或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等行为;

    (2)不接受供应商礼品、回扣、有价证券;

    (3)不在采购人或供应商处报销相关费用;

    (4)没有发生供应商投诉工作人员索要好处被证实;

    (5)没有发生与供应商恶意串通,造成不良影响行为;

    (6)不存在其他不廉洁行为等。

    第十三条  业务考核分值70分,实行扣分制。业务考核包括采购文件的制作水平、采购公告发布情况、供应商报名组织情况、采购活动前期准备情况、开标现场的规范情况、评标程序的规范情况、评审结果确认、中标(成交)通知书领取及合同备案情况、受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情况、采购价格情况。

    第十四条  业务考核评分办法:

    (一)采购文件的制作水平

    (1)未能及时编制采购文件的每次扣0.2分;

    (2)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的每次扣0.2分;

    (3)采购文件制作出现明显错误的每次扣0.2分;

    (4)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每次扣0.2分;

    (5)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供应商的每次扣0.2分;

    (6)以特定的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分因素或中标成交条件的每次扣0.2分;

    (7)在采购过程中,将企业和产品的排名、评比、称号作为采购的限制性条款和评审依据的每次扣0.2分;

    (8)将某一品牌特有的功能、配置、技术指标作为实质性条件的每次扣0.2分;

    (9)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每次扣0.2分;

    *(10)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的每次扣1分;

    *(11)备案文件与公告文件不一致的每次扣1分;

    *(12)因采购文件编制不符合法律法规,引起严重后果的每次扣1分。

    (二)采购公告发布情况

    (1)不及时发布采购公告的每次扣0.2分;

    (2)采购公告内容有明显错误、遗漏或失误的每次扣0.2分;

    *(3)未按规定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公告的每次扣1分。

    (三)供应商报名组织情况

    *(1)擅自对供应商报名进行资格审查的每次扣1分;

    *(2)擅自泄露供应商报名情况的每次扣1分;

    *(3)报名截止后又接受其他供应商报名的每次扣1分;

    *(4)阻止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报名的每次扣1分。

    (四)采购活动前期准备情况

    (1)针对采购事宜、项目答疑等对不同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每次扣0.2分;

    (2)采购会议前出现新情况未及时通知采购办和采购人的每次扣0.2分;

    (3)评委接待服务不周导致评委不能按时参加评审的每次扣0.2分;

    (4)提供样品的项目,未合理安排场地、样品保管不当或样品泄露供应商信息的每次扣0.2分;

    *(5)违规进行专家抽取的每次扣1分;

    *(6)采购会议前期准备不充分、出现重大失误、影响采购会议的每次扣1分。

    *(7)造成评委名单泄密的每次扣1分。

    (五)开标现场的规范情况

    (1)工作人员没有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的每次扣0.2分;

    (2)工作人员因设备操作不熟练,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每次扣0.2分;

    (3)会议现场人员安排不足、人员业务不精、分工不合理导致现场秩序混乱的每次扣0.2分;

    (4)无专人负责签到的每次扣0.2分;

    (5)无专人负责接收投标报价文件的每次扣0.2分;

    (6)收取保证金、投标报价文件,未认真核对供应商名称的每次扣0.2分;

    (7)未组织投标人对文件密封情况审查的每次扣0.2分;

    (8)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唱标的每次扣0.2分;

    *(9)因服务态度不佳与供应商等发生冲突、影响恶劣的每次扣1分;

    *(10)接受应拒绝接受的采购文件引起供应商质疑、投诉或者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每次扣1分;

    *(11)主持人在项目现场发表倾向性、引导性言论的每次扣1分。

    (六)评标程序的规范情况

    (1)未宣布评审现场纪律的每次扣0.2分;

    (2)评审中未强调政府采购回避制度的每次扣0.2分;

    (3)未统一收取、保管通讯工具的每次扣0.2分;

    (4)未能及时阻止评委发表倾向性言论的每次扣0.2分;

    (5)采购活动现场未能合理、高效地把握评审节奏的每次扣0.2分;

    (6)评审组织混乱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每次扣0.2分;

    (7)工作人员在活动现场未能熟练运用法律法规解决问题的每次扣0.2分;

    *(8)未按照规定的评审办法组织评审的每次扣1分;

    *(9)采购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引起废标或造成供应商质疑、投诉的每次扣1分;

    *(10)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操作,影响项目正常进行或引起质疑投诉的每次扣1分;

    *(11)评审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失误或明显错误的每次扣1分。

    (七)评审结果确认、中标(成交)通知书领取情况及合同备案情况

    (1)评审结束后未能及时督促采购人确认评审结果的每次扣0.2分;

    (2)评审结束后未能及时督促中标人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的每次扣0.2分;

    (3)政府采购合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市采购办备案的每次扣0.2分。

    (八)受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情况

    *(1)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供应商质疑的每次扣1分;

    *(2)未能及时、准确处理供应商质询、质疑的每次扣1分;

    *(3)未能积极协助采购监管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的每次扣1分;

    *(4)质疑答复结论与投诉处理等最终结论不相符的每次扣1分;

    (5)质疑答复未按规定及时在网上公示的每次扣1分。

    (九)采购价格情况

    (1)经核实,实际采购价格高于同质量、同配置商品的市场同期平均价格的,每次扣1分。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责任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总分达到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8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60分及以上的为基本合格,达不到60分以上的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对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处以暂停三个月代理市级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处罚,三个月整顿后,经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代理市级政府采购业务。对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将被取消市本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

    市采购办每半年对政府集中采购代理业务工作人员抽查一次。若在抽查中发现符合规定的专职人员少于10人,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处以暂停代理市级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处罚。经整顿合格后方可继续代理市级政府采购业务。

    带“*”条款,每出现一次扣分情况,给予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暂停一个月代理市级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处罚。一个考核年度内,出现三次“*”条款扣分情况的,给予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在下一年度停业整顿三个月的处罚。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在一个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考核等次直接定为基本合格等次,并暂停代理服务资格一个季度。

    (一)代理机构出现一次由于其人为失误等原因导致招标结果无法履约,或者由于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出现较大错误或由于代理机构人为原因导致招标文件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或不公平性行为,使招标被迫中止等情形的;

    (二)因代理机构自身原因,采购文件被投(竞)标人质疑达到两次有效次数的;

    (三)因代理机构自身原因,代理机构被投(竞)标人投诉达到一次有效投诉次数的;

    (四)评标过程干预评标行为被监督管理部门警告一次的;

    (五)组织开评标活动被采购人、评审专家和监督管理部门评为不满意达到二次;

    (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暂停采购代理资格情形的;

    (七)采购文件送市采购办备案后,又擅自改动被发现两次的。

    第十八条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在一个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取消其承接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业务代理资格:

    (一)因代理机构自身原因,采购文件被投(竞)标人质疑累计达到四次有效次数的;

    (二)因代理机构自身原因,被投(竞)标人投诉累计达到二次有效投诉次数的;

    (三)评标过程干预评标行为被监督管理部门警告累计达到二次的;

    (四)组织开评标活动被采购人、评审专家和监督管理部门评为不满意累计达到五次;

    (五)代理机构相关资格证书因延续、变更、注销等原因不能达到承接项目规定的代理资格要求的;

    (六)代理机构在桂林市的分支机构与投标人的法律关系是承包性质的;

    (七)代理机构擅自将集中采购代理业务另行委托他人,一经发现即取消其承接桂林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同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八)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擅自变动,给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工作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九)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职业道德规范给政府采购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取消其桂林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同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在网站等媒体上给予通报。

    (十)代理机构在承接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过程中,有擅自提高国家有关收费标准的行为,或向采购人、供应商额外收取费用被查实的,取消其桂林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取消采购代理资格情形的。

    第十九条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代理市级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条  考核人员在考核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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