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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

作者:晋城 发布于:2014-10-16 07:27:00 来源: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市政办〔2014〕49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晋城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晋城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9日

  晋城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4〕39号),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领域改革,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现根据《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4〕3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第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中国特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第二条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权责明确。各级政府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和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从各地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合理界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项目,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

  (二)积极稳妥。政府购买服务要按照“整体设计、有序推进、试点先行”的思路,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因地制宜,注重发挥社会力量吸引、调动和整合社会资源的功能,形成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合力。

  (三)注重绩效。政府购买服务应强化绩效理念,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有利于提高资金效益和降低服务成本的原则,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不断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公开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五)鼓励创新。各级政府要按照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构建多元参与、形式多样的政府购买服务格局。

  二、目标任务

  第三条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开展,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相关配套办法和指导性目录,按照大胆实践,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2014年在全市启动就业培训、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文化教育等领域的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十二五”时期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工作机制;到2020年在全市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着提高。

  三、主要内容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外,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一)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基本公共安全服务、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服务事项。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四)技术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等领域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决策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培训、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转变职能要求、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和本办法规定的购买服务范围,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项目应逐步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服务类)中。

  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应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四、程序与方式

  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

  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由购买主体随同部门预算申报年度购买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对突发性应急事项可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取先确定承接主体,再根据购买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确定预算额度的方式。

  第八条 购买主体在同级财政部门批复购买计划后,要主动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 购买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条件的可以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方式进行购买。

  第十条 通过以上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要将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备案。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购买合同规定和服务标准组织履约验收,验收合格后支付资金。

  第十一条 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纳入财政预算。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由各购买主体安排购买服务计划,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

  五、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评审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会同财政部门,围绕购买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做好相关标准的研究和制定,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购买服务标准体系。

  第十四条 绩效评审范围包括购买主体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承接项目的社会力量的服务绩效两个方面。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安排及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进第三方评审。

  六、责任分工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各级政府要在政策制定、资金扶持、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的建设,发挥在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二)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修订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明确政府转移职能事项。

  (四)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等社会组织管理机构负责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向购买主体提供社会组织名录,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五)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六)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七)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第十七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

  七、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组织和指导,尽快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扎实推进。

  第十九条 发挥牵头作用。各级、各部门财政(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好牵头作用,当好参谋助手,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市县财政部门要尽快明确牵头科室,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市直各部门要尽快明确牵头责任科室,积极支持配合财政部门统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并主动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坚持政策衔接。各级、各部门要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等相关改革的衔接,按照国务院关于“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在有效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的同时,积极研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改革的政策措施,实现“费随事转”。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坚决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又养人办事、“两头占”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一条 加强培训宣传。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确保广大干部群众及相关社会力量负责人、工作人员了解、熟悉和掌握有关背景知识、政策措施及操作规范。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措施,为推进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期满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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