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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本级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六安 发布于:2014-11-14 07:45:00 来源:六安市财政局

六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六安市本级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4〕581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预算执行管理,我们制定了《六安市本级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六安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30日

  六安市本级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以下简称预算执行)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六安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六政办〔2014〕2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门单位是预算执行的主体,对预算执行管理承担主要责任。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预算执行的组织工作,对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三条 部门单位应按年度预算编制方案要求,建立健全主管部门和下属单位、财务科室和业务科室的分工协作机制和内部审核制度,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预算草案。

  第四条 市财政局应建立部门会商制度,加强对预算编制工作的指导,帮助部门单位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执行性。市财政局对预算编制实行四项审核制度,即科室初审、科室互审、第三方机构抽审、项目预算公开评审,各相关科室、第三方机构、参加评审的专家对各自的审核结果负责,并建立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第五条在年度预算编制过程中,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政府采购管理科等相关科室应加强对资产购置、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确定采购金额、采购时间和采购方式。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资产购置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办理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

  第六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办理预算追加的事项,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政府。部门单位的经费申请文件应包括事由、必要性、可行性、经济和社会效益、经费预算等内容。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组织局相关科室进行审核。科室经办人员根据单位年初预算安排、预算执行、结转结余、项目立项安排的必要性以及经费需求等情况提出审核建议,经科务会讨论后,形成初步意见,并与预算科、国库科等相关科室会商,会商结果经局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统一报市政府审批。相关科室所有预算追加事项的审核建议工作原则上必须在局长办公会议召开前完成。预算科在收到市政府批复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科室将指标下达到部门单位和县区。

  第三章 指标管理

  第七条预算草案批复前,部门单位的基本支出可以按当年预算草案建议数预执行。对确属急需开支的专项支出,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后,预算科会同相关科室在2个工作日内将指标下达到部门单位。

  第八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5日内,预算科会同相关科室将各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指标按预算草案导入财政一体化信息管理系统。上年结转指标,原则上由预算科会同相关科室在1月底前下达到部门单位。

  第九条 市人大批准年度预算后30日内,预算科会同相关科室根据预算批复结果,将年度预算指标补充录入财政一体化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条 部门单位年初没有细化的市级项目预算,非特殊情况,应在每年6月底前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单位,超过 9 月 30 日仍未落实到部门和单位且无正当理由的,除据实结算项目外,全部收回预算。

  第十一条 相关科室应及时收集上级财政追加文件,经局领导阅批后,按规定送预算科办理。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上级预算追加(减)事项,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由相关科室会同预算科按上级文件规定下达项目单位;有明确分配依据的,由相关科室提出分配方案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会同预算科下达项目单位;未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由市财政局会商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由相关科室会同预算科下达项目单位。项目单位财务隶属关系在县区的,应由相关科室会同预算科将指标下达到县区。

  第十二条严格财政专项支出专户管理,切实保障资金安全,严禁超预算、超进度拨款和违规将国库资金拨入专户等“以拨作支”行为。对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按《六安市财政局(国资委)关于将财政专户管理专项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通知》(财库[2014]434号)办理。

  第十三条预算科设总指标管理员,负责市级总指标的预算来源、支出科目、指标额度、对账管理等工作。相关科室设指标管理员,负责本科室的指标下达、核算、执行、对账和档案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各相关科室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内部责任分工,按照内控管理“均衡性原则”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要求,强化指标审核管理,加强风险控制,构建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和责任追溯的指标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预算批复后每月月初,预算科、支付中心应分别将上月追加(减)指标账、部门单位集中支付账,发相关科室单位。各相关科室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将对账结果反馈预算科和支付中心。发现用款单位、预算科目、金额等出现错误的,相关科室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部门单位要明确专人做好指标登记、管理、和单位内部报告等工作,并通过财政一体化管理平台,定期做好指标核对工作。

  第四章 非税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部门单位要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及时足额收缴非税收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多征、提前征收或减征、免征、缓征应征收入,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非税收入。

  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应加强对非税收入的征收、入库和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部门单位上缴非税收入后,应及时和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管部门进行对账,以便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分清资金来源和收入名称,及时办理缴库。

  相关科室按月对部门单位非税收入情况进行核对,对预算执行中可能出现短收的单位,根据情况相应调减其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防止收不抵支,必要时停止经费拨款。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部门单位应严格按年初预算批复的政府收支分类功能科目和经济分类科目申报用款计划,不同科目、项目间的预算资金不得混用,确需调剂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相关科室按相关规定审核报批后办理。

  第二十条部门单位的用款计划原则上每月申报一次。每月5日前,部门单位按照年初预算批复,通过财政一体化信息系统申报当月用款计划。除商品服务支出月度提现额度实行财政授权支付外,其余资金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二十一条申请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时,部门单位除在网上支付系统申请外,还需书面提供项目基本情况、实施进度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相关科室在每月10日前完成部门单位用款计划审核下达工作。对项目支出用款计划,预算总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批下达;预算总额3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相关科室负责人报局分管负责人审核,并根据局分管负责人审批意见下达;预算总额500万元以上的,由相关科室提出审核意见,经分管负责人同意,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下达。支付中心根据相关科室下达的用款计划,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由市财政局直接支出的资金,包括安排给非部门预算单位的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相关科室应在预算指标下达后及时编制用款计划,由国库科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四条部门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审核下达的用款计划,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手续,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以下简称支付中心)办理资金清算支付。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切实提高直接支付比重,减少授权支付。同时,要严格按照现金使用额度控制现金支出。

  第二十五条 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政府采购项目时,除需根据政府采购结果确定预算追加的项目外,要严格按照市财政资产购置、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在财政一体化信息系统“政府采购”模块申请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银行转账的,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完善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实施细则,限制现金提取和使用,切实提高公务卡使用率。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公务卡使用率不高的单位,要督促其分析原因、限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 支付中心对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确保按批准的年度预算科目、指标、项目内容、规定程序、结算方式和标准支付资金。对不符合办法规定的支付申请,支付中心有权拒绝支付。

  第六章 结转结余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支出因政策变化等原因确需结转使用的,部门单位应在当年11月底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审核后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使用,在下一年度仍未使用完毕的,收回市本级预算。上级转移支付项目形成的结转资金,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基本支出结余中人员经费结余全部收回市本级预算,日常公用经费结余原则上由部门单位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项目支出结余,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市本级预算安排的项目结余,全部收回市本级预算。上级转移支付项目结余,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全部收回市本级预算。

  第三十条市财政部门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定期梳理分析结转结余资金规模和结构,将不再使用的结转资金及时清理收回预算。建立健全预算编制与结转资金管理相衔接的约束机制,对结转资金常年居高不下、使用不力的部门,相应核减其年度预算规模。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要强化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对采购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全部收回预算重新安排;对未按时申报并执行采购计划的,一律取消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收回预算。

  第七章 进度管理

  第三十二条 部门单位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6月30日前支出进度原则上应不低于50%,11月30日前支出进度应不低于90%。部门单位预算执行进度情况将作为年度预算安排和预算追加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 实行预算执行定期报告制度。各部门单位应对所属单位建立定期报告制度,要求所属单位定期报送预算执行进度以及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并于每季度终了7个工作日内,将本部门季度预算执行分析报告报送市财政局。

  第三十四条 实行预算执行分析会议制度。市财政局不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对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要求。各部门单位也应建立本部门预算执行分析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实行预算执行会商制度。市财政局应加强部门会商,共同分析预算执行中的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各部门单位对预算执行进度慢的所属单位也应实行会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实行预算执行通报制度。预算科会同国库科对相关科室、部门单位预算执行进度进行通报,上半年按季通报,下半年逐月通报。

  预算执行进度连续3次低于序时进度5个百分点的相关科室,应在局长办公会上作出说明。

  对预算执行进度连续3次低于序时进度10个百分点的部门单位,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提请市政府对其预算进行调整。各部门单位对所属单位也应建立预算执行通报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市财政局有关支出预算执行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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