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印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4-12-17 13:32:00 来源:长沙采购办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日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暂行办法
为全面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服务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培育和发展服务经济、服务民生、服务基层的社会组织和公益组织,促进服务与管理融合,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公共服务供给多元化新机制,努力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公共财政支出绩效。
二、总体目标
围绕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社会协同、广泛参与”的原则,促进服务与管理融合,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逐步实现部分公共性、公益性、社会性的公共服务事项由“政府直接提供、直接管理”向“政府购买社会力量公共服务并加强监督管理”转变,鼓励社会力量为社会提供多样化、多层次、多渠道的公共服务。在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条件下,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强化财政资金投入的绩效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最大限度满足公众需求,增强社会幸福感。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指导性目录,有效引导并培育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
(二)规范有序,稳步推进。结合我市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公共服务市场化等系列改革进度,从优化工作流程、控制成本费用、改善服务质量、提高人员素质、满足服务需求等方面严格规范操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
(三)以事定费,政社分开。坚持费随事走,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力量之间的关系,大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政社分开,实现政府由“养人”向“办事”转变,凡是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原则上不再直接举办,不再就此设立机构、配备人员,切实降低政府行政成本。
(四)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建设,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承接主体条件、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以竞争方式为主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五)权责明确,统筹兼顾。合理界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内容和要求,明确公共服务购买方、承接方和受益方在购买、提供和享受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全局和局部的关系,正确对待利益格局调整,全面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坚持与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互兼顾,建立全市统筹、逐步实施、部门配合、积极履责的工作机制,确保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有序进行。
(六)强化监督,注重绩效。建立公共服务绩效评价体系,加强日常监督考核,及时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执行标准、考评办法、服务效果等。强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控制,逐步建立包括公共服务对象代表在内的多方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管和绩效评价的长效机制。
四、主要内容
(一)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是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或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具体承接购买服务的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的要求确定。
承担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在符合前述条件、不新增财政供养人员编制的情况下可以成为承接主体,并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竞争。
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拓宽社会组织发展空间,提升社会组织服务管理能力,规范社会组织监管,使社会组织成为公共服务的重要承接主体,对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资格;国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加强对国有企业实施政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的监管,对完成较好的公共服务项目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
(三)购买范围。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并由购买主体负责组织实施的具有公益性和公共性的社会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以及购买主体自行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对应当由政府职能部门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购买项目基本分类为:
1.第一类: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
(1)会务服务、专业培训、超出机关自身文印条件的公文印刷、公务车加油保险维修、公车租赁、物业管理等事项;
(2)系统维护、软件开发等事项;
(3)保障正常运转需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2.第二类: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督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
(1)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处理行业投诉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2)科研、行业规划与咨询、社会调查、社会审计与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等技术服务事项;
(3)中小微企业发展培育服务事项;
(4)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政策(立法)草拟、发展规划和标准制定的前期研究及后期宣传、论证、会展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等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5)按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3.第三类:为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1)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住房保障、环境保护、公共就业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部分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2)社区事务、养老助残、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社工服务、社会福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宣传培训等社会事务服务事项;
(3)城市维护服务、公共交通服务等事项;
(4)按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四)购买方式。
购买主体应根据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方式确定服务承接主体,并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管理。对全市适用范围广、采购频繁的公共服务项目,可按政府采购程序,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全市统一的定点单位中介机构库,购买主体在购买服务时在定点库内择优选择。对特殊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也可以根据具体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需求,采用委托、承包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
五、购买程序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充分依托政府采购相关工作机制运行。各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不断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逐步建立起涵盖包括确定购买项目、制定购买计划、组织实施采购、项目合同管理、服务履约验收、项目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
(一)制定指导性目录。市机构编制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转变职能要求、部门职能职责、社会需求、财力水平等因素,制定第一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后续的指导性目录将根据部门的需求和改革发展的要求补充完善。
(二)确定购买项目。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指导性目录,结合本部门工作任务和部门经费预算安排情况,提出年度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需求,并按规定程序申报财政预算资金,纳入部门财政预算,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所需资金原则上在原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切实推动“花钱办事”替代“花钱养人”,变“以费养人”为“以费养事”。禁止单位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职责,转嫁给社会力量承担;同时避免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大包大揽,增加财政支出压力;新增重大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需报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制定购买计划。购买主体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当年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实施计划,细化项目资金安排,明确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基本情况、购买需求、购买方式和购买期限等内容,提出绩效目标、量化考核标准,并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四)组织实施采购。购买主体根据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实施计划适时开展采购活动,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在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平台申报采购计划,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购买方式组织实施采购,确定购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采购过程由财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五)项目合同管理。确定服务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的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绩效目标、考核标准、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服务承接方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保证服务数量和质量,严禁转包行为。
(六)服务履约验收。购买主体要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有特殊需求的可请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应对服务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对承接主体履行服务过程和服务成果检查验收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
(七)项目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考评。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部门职责分工
市级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主体,承担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购买主体要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在认真进行市场调查、科学确定并细化服务需求的基础上组织实施采购,对服务合同要严格审核把关,自觉组织履约验收和开展绩效评价,不得逃脱、规避主体责任。
市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拟定并发布全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性目录,审核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并将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及时拨付购买公共服务所需资金,研究制定购买公共服务的操作规程、招标文书范本,确定具体采购方式,每年对市直单位购买公共服务若干项目进行评估并适时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监督、指导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公共服务工作。
市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各部门职能职责,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全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指导性目录、政府转移职能目录和禁止政府职能转移事项,明确各部门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负责牵头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严格控制机构和编制增长、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供养人员规模的政策措施。
市发改部门负责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会同工信、商务、科技、国资等部门研究制定我市支持企业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推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市民政、工商等部门负责制定支持和培育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开展社会组织评估,编制社会组织目录,明确具备资质条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审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范本。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公务员(或任命的其他人员)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 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统筹负责全市政府购买公共服
务工作;各职能部门要组织力量,协同配合,制定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政策、措施、评价和监督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全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各部门单位要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立足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购买公共服务实施计划,组织实施购买公共服务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要按照政府主导、
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建立“政府领导,财政牵头,机构编制、民政、工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拟定购买公共服务目录,确定购买公共服务计划,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承接,指导监督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三)严格监督管理。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严禁层层转包、豪华购买、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民政、工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建立相应的信用记录和应用制度,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退出机制。购买主体应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组织指导、沟通协同、监督管理。市政府每年定期组织对购买公共服务实施情况进行讲评,邀请受益对象代表参加,确保购买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取得为民、服务、清廉的效果。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意义,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同时要按照规定主动做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有关政策和实施过程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八、附则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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