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规定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5-02-01 17:18:10 来源:重庆市财政局
渝财采购〔2015〕2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细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相关规定,规范申报和审批程序,加强政府采购科学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等规定,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我局对原《重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暂行规定》(渝财采购〔2013〕2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原《重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暂行规定》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施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反馈到重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以便修改完善。
重庆市财政局
2015年1月6日
重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规范单一来源采购的申报和审批手续,加强政府采购科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因特殊原因或客观条件的限制,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实施政府采购的行为。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包括:
1、因特殊业务工作,所采购货物或服务有特别要求,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购买的;
2、所采购货物属非通用产品,招标文件无歧视性条款,实行两次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均只有同一家合格供应商参与投标,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第四条 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情形,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号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公示的期限;
(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内容还应当包括专家论证意见,具体为:专家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专家论证应由采购人组织,论证专家应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人数应为3人及以上单数,专家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第五条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原论证专家进行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 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其具体审批流程为:
(一)公示无异议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报送单一来源采购计划、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表(见附1)、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请审批表(见附2)、详细的书面情况说明。
(二)属于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情形的,采购人在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的,由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共同填报《重庆市政府采购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见附3),并附主管部门意见、两次招标公告、招标结果公告、招标文件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无歧视性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八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采购小组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采购小组由政府采购专家库2名评审专家,1名采购人代表组成。经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分散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单位采购工作组组织实施单一来源协商;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单一来源协商。由其他采购方式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由原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单一来源采购小组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据本规定第四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原《重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暂行规定》(渝财采购〔2013〕21号)同时废止。
附:1.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表
2.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请审批表
3.重庆市政府采购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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