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网上竞价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5-02-01 17:15:26 来源:滨州市财政局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上竞价是指通过网络手段,在线比较价格并选择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方式。网上竞价包括发布采购公告、接受报价、发布采购结果及合同签署与执行等活动。
第三条网上竞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网上竞价适用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标准或通用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包括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车辆、小型家具、空气调节电器、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公务服装、印刷服务、小型工程(施工、修缮等)及监理服务等。
各类项目分批实施,逐步推进。
第五条网上竞价应当遵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有关规定。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强制执行范围的,采购单位应当在最新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内进行采购。
第六条采购单位不得提出生产厂商针对本项目进行的授权,生产厂商或总代理商不得恶意垄断货源或实行登录、报备等方式操控价格,排挤竞价供应商。
第七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网上竞价操作执行和平台维护,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网上竞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上竞价供应商
第九条网上竞价供应商应当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采购方式择优确定。
第十条网上竞价供应商公开征集流程:
(一)供应商应根据《关于征集滨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网上竞价供应商公告》等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进入相关“政府采购网上竞价供应商库”;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对供应商提交的申请材料、资格条件和有关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并组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行全面评审。市财政局、市监察局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监督;
(三)对评审通过的网上竞价供应商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供应商交纳竞价保证金后列入“网上竞价供应商库”,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公开征集或招标采购确定的网上竞价供应商的竞价有效期为1-2年,在有效期内,因情况变化,供应商可书面申请退出“网上竞价供应商库”。有效期满后,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
第三章网上竞价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采购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对同类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质量、价格、信誉等因素进行全面对比分析,本着满足工作需要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确定网上竞价项目采购需求和预算控制价。
第十三条采购单位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子系统”,网上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审核表》,市财政局相关部门预算管理科室、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审核项目资金来源和计划方式。
第十四条采购单位按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办理进场交易手续。
第十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竞价需求进行审核后,编制竞价采购文件,发布网上竞价采购公告,公告时间不应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为了充分竞争,网上竞价项目原则上不允许提参考品牌。特殊情况,可推荐品牌,提倡多品牌竞价。
第十七条网上竞价供应商根据竞价采购公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入网上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在报价截止之前,可对报价进行撤销、更改,但以最后一次报价为准。
第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网上竞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网上竞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符合竞价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公务车辆除外)。
(四)因特殊原因采购任务取消的。
网上竞价不能满足采购项目需求的,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可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价供应商报价无效:
(一)报价高于采购项目预算的;
(二)报价内容未实质响应需求的;
(三)漏报、错报或恶意报价,影响正常竞价秩序的;
(四)报价电子文档本身为非法字符或为非完整文件的;
(五)零元报价的;
(六)出现竞价需求中规定的其他报价无效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供应商报价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网上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系统自动关闭。在满足各项竞价需求的前提下,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即最低价格成交,当出现两个以上相同最低价格时,按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
第二十一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于成交供应商确定后一个工作日内发布成交公告,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告知采购单位。
第二十二条成交供应商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三条采购单位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录入合同信息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申请支付采购资金。
第二十四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及时将《政府采购合同》及相关资料,汇总送交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采购单位负责对供应商的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市财政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二十六条根据网上竞价供应商的综合评价情况,在下次网上竞价供应商资格入围时可增加一定的信誉值。
第二十七条竞价供应商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质疑和投诉。
如质疑、投诉事项涉及技术参数等内容的,可组织评审专家依据竞价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暂停或取消供应商库注册资格,并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网上竞价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参与网上竞价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四)与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或拒不履行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被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记录名单或三年内因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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