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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哪些地方出台的制度有看点

作者:文字整理/王少玲 发布于:2015-02-01 10:58:1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是确立依法采购的市场规则,有效规范政府支出行为和政府采购市场交易秩序,奠定政府采购市场良性发展的基石。过去的一年,各地财政部门紧扣政府采购改革发展趋势,结合实际工作,在政府采购制度创新方面取得积极成效,回首2014,本报将一些地方制度创新归纳集结,以飨读者。
 
  制度名称:《北京市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出台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制度特点:《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坚持"以事定费",实行统筹管理。在编制年度预算前,市级预算单位要开展需求调研,提出年度购买服务项目;编制年度预算时,在申报系统中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予以明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申报书中"绩效目标"应明确填报服务内容、对象、数量、实施期限等内容。预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市级预算单位应将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年度计划信息向社会公布。北京市财政局会对申报的服务项目是否适合政府采购以及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等内容进行审核等,以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管理。
 
  制度名称:《关于省级政府采购实行"预采购"制度的通知》

  出台部门: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制度特点:为解决财政预算批复时间相对较晚,以及采购项目执行跨年度但需要一次性整体招标等问题,山东省推出预采购制度,对经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预算项目、整体跨年度项目、全省统采的转移支付项目等实行提前采购,待预算指标正式批复下达后,以预采购结果再签订合同。该项制度的推行,既实现了采购项目及时采购,又达到了按实际需要准确拨付财政资金、压减结余结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据测算,该制度的实施,可以提前采购预算执行时间三个月左右。
 
  制度名称:《黑龙江省完善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

  出台部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制度特点:《细则》明确提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预算单位要为中小微企业预留政府采购份额,提供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增加政府采购中小微企业产品份额。同时,相关部门还将中小微企业服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时给予一定地倾斜。此外,各地市可以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将本地中小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对接,筛选出与目录相匹配的产品,编制出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及产品、服务项目名录,公布在省政府采购信息系统上,以方便采购人编制采购需求时查阅参考等,通过上述举措,增加中小企业获得采购合同的概率,实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目标。
 
  制度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出台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制度特点:《办法》明确了政府采购验收工作步骤,要求采购金额低于300万元或货物技术参数简单、规定型号单一的项目,由采购单位组成3人以上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对于数量大或采购金额在300万元-500万元的项目,以采购单位为主,组成由采购单位代表、相关专家等5人以上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对于采购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大型项目等,采购单位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评审专家组成5人以上验收小组。
 
  制度名称:《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

  出台部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制度特点:实行评定分离,充分体现了菜单式和实际操作性采购,强化了采购单位的主体责任,有效解决了专家不专、程序空转、无人对采购结果负责等问题。此项改革是对政府采购评标定标操作程序的重大改变,意义深远。例如,创新菜单制政府采购,根据深圳市现行政府采购182项品目,相关部门分析其属性特点,分为可评性较差的采购项目、市场化竞争较为充分的采购项目以及通用类的采购项目三类,并制定《评定分离政府采购品目适用方法指引》,采购人可以根据品目类型,对号入座,选择可以适用的评审方法和定标方法。
 
  制度名称:《厦门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

  出台部门:厦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制度特点:《清单》以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为基础,包括《厦门市政府采购进口办公设备及仪器仪表设备清单》和《厦门市政府采购进口医疗设备清单》,旨在简化政府采购审批手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相比之前的采购需先找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再由代理机构邀请专家、组织论证会,最后报送书面进口产品申请材料,实行清单制后,属于《清单》内的产品,各采购单位在向财政部门申请进口产品审核时,只需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材料,不再需要报送专家论证意见。进口清单制度实施后,采购单位免除了进口论证环节,可以节省采购流程五天以上的时间。这将进一步缩短采购时间,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制度名称:《校车服务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方案》

  出台部门:江西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制度特点:《方案》提出,政府要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将校车服务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承担,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提供交通便利。校车服务的购买主体为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科学测算购买校车服务成本,提出购买校车服务的数量、价格、可行性报告、目标和评价标准等,并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并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校车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
 
  制度名称:《吉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出台部门: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制度特点:《办法》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程序、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全面规范代理机构业务代理行为。《办法》同时明确指出代理机构享有的权力、应尽的义务,以及在业务代理时应遵循怎样的工作程序,要求代理机构依法合规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为强化监管,《办法》还详细列出代理机构在业务代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近二十项违法违规行为,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对其进行严惩。
 
  制度名称:《关于自治区本级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出台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制度特点:《通知》通过明确单一来源公示范围、申请程序、公示内容和采购组织程序等内容,规范单一来源审批管理。开展单一来源采购程序,要成立采购小组,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项目质量,由采购小组编写协商情况记录,全体成员签字认可,确保采购过程合法合规。其中,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开标时,投标人只有一家且招标公告发布期间供应商未提出异议,采购单位有变更采购方式意向,经确认符合变更采购方式条件,且征得投标供应商同意的,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直接转为单一来源,不再公示。
 
  制度名称:《关于2014年度省级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出台部门:陕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
 
  制度特点:《通知》通过引入保险经纪,提供专业化服务,根据采购单位需求,量身定制保险产品,促进保险公司为单位提供差异化、专业化的服务;强化保险培训,提高采购单位经办人员业务水平和维权意识;通过建立省级公务车辆数据库,为财政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制度试行以来,定点保险采购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明显,降低了人力成本,提高了案件理赔的服务和赔偿额度,避免了恶性竞争导致的暗箱交易,促进了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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