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品定点供应商考核办法
作者: 发布于:2008-01-09 16:01:15 来源: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办公用品定点供应商(以下简称“定点供应商”)的履约管理,保障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定点供应商的考核实行扣分制,不同情况下依据下列各项规定扣分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第三条 对定点供应商的考核以公历年度为单位,即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内扣分累计相加,下一年度清零重新计算。
第四条 采购单位投诉定点供应商或采购中心随机抽检时,经查实有下列问题的,每一次扣10分:
(1) 所供产品质量很差,不能满足采购单位需求的;
(2) 履约时间超过与采购单位约定时间的;
(3) 服务态度较差并导致采购单位投诉的。
第五条 采购中心将随机抽检合同期限内各定点供应商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配送办公用品的价格,如果该项目价格高于其网上公布价格或市场平均价的50%,一次扣10分。市场平均价由采购中心随机抽取3家以上办公用品供应商,以暗访形式获取其报价后,通过算术平均计算得出。
第六条 采购中心每年对每个定点供应商抽取5个以上项目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满意程度分别为满意、基本满意、合格、较差四类,各定点供应商满意率(包括满意和基本满意)低于80%(不含80%),扣10分。
第七条 采购中心根据各定点供应商报送的月报表,每半年统计一次各定点供应商针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销售业绩,每次业绩排名后10%的扣5分。
第八条 定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一次扣5分:
(1) 未按照要求报送统计月报表的;
(2) 报送统计月报表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九条 各定点供应商必须积极配合采购中心在考核过程中的各项合理要求,否则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分直至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条 采购中心将每月对各定点供应商的扣分情况进行统计。各定点供应商如累计扣分达到20分的,采购中心将予以警告;累计扣分达到30分的,采购中心将暂停其定点资格1到3个月,限期内采购中心视其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其资格;累计扣分达到40分的采购中心将直接取消其该期定点资格。
第十一条 各定点供应商有以下行为的,经调查属实,将取消其定点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其下期参加投标的资格:
(1) 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更,已经不具备承接本项目能力的;
(2) 无正当理由拒绝为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供货的;
(3) 有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4)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5) 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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