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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政府采购信息六公开法律及政策摘要

作者: 发布于:2015-04-20 16:05:0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三部分:(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本级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5、《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6、《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五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一)预算和决算信息;(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7、《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要、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8、《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内容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增加需要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
 
  9、《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第四部分加强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四是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细化公开中标成交结果,逐步建立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结果全过程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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