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政府采购信息六公开法律及政策摘要
作者: 发布于:2015-04-20 16:05:0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三部分:(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本级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5、《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6、《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五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一)预算和决算信息;(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7、《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要、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8、《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内容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增加需要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
9、《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第四部分加强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四是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细化公开中标成交结果,逐步建立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结果全过程信息公开制度。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