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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于:2015-04-20 16:03:40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以及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公告、采购结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政府采购活动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内容规范、渠道统一、告知广泛、利于查找、合法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含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下同)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价等职责。
 
  第八条  "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是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唯一指定媒体,按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该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发布。在设区的市级政府采购媒体以及其他媒体上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同时上传至该网站一并发布。
 
  第二章  信息公开范围与内容
 
  第九条  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信息均应当公开;采用单一来源、自行采购方式(涉密采购除外)的,只公开采购合同;采用询价方式的,采购需求、验收报告可不予公开,其他均应当公开。
 
  第十条  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分包预算、预算金额等内容。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技术和服务等具体要求。需求公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
 
  (三)采购品目代码及名称;
 
  (四)技术和服务要求;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二条  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谈判(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采购文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载明采购项目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采购公告。采购公告包括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谈判(磋商)公告、询价公告、更正公告、中标(成交)公告、废标(终止)公告。采用非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采购可以不公开谈判(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及编号、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项目分包预算;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六)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及编号、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采购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地点及资格审查日期;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六条  竞争性谈判(磋商)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及编号、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项目分包预算;
 
  (五)获取谈判(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文件售价;
 
  (六)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报价(开启)时间及地点;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七条  询价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及编号、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项目分包预算;
 
  (五)获取询价通知书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文件售价;
 
  (六)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八条  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九条  中标(成交)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本项目公告日期、中标(成交)日期;
 
  (四)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成交)金额;
 
  (五)中标(成交)清单,包括主要中标(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
 
  (六)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结果;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方式采购中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的,还应当包括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二十条  废标(终止)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采购公告发布日期;
 
  (四)废标(终止)原因。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二十一条  采购结果。采购结果包括评审委员会成员具体评审结果、中标成交供应商情况、中标成交标的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标准文本载明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采购合同公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合同名称及编号;
 
  (三)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合同金额;
 
  (五)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  验收报告。验收报告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标的以及技术、服务等标准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证明。验收报告公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合同名称及编号;
 
  (三)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合同金额;
 
  (五)主要履约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
 
  (六)验收结论性意见;
 
  (七)验收小组成员名单。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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