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8-21 9:09:0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刘燕 |
日前,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深圳采购中心)下发了《关于加强服务类协议采购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围绕“公正、公平、公开”的政采原则和“价低、质优、服务好”的总要求,进一步对规范服务类协议采购工作的各方面作了详细、可操作性的一系列规定。 “我市服务类协议采购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探索,在操作模式及监管方式上均取得了较好成绩。为进一步做好服务类协议采购工作,确保操作规范、高效,我中心在总结以往好的做法的基础之上,经过深入细致的前期调研,制定了《关于加强服务类协议采购工作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健成介绍。 细化规定每个操作环节记者从深圳采购中心了解到,该《规定》对服务类协议采购工作的公示制度、采购价格、采购质量、提供服务等八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在公示制度方面,《规定》要求各服务类协议供应商签订协议后须及时悬挂由深圳采购中心统一监制的政府服务类协议企业牌匾;要求在明显位置公示协议价格、优惠率、优惠额及服务承诺,便于社会监督。在采购价格方面,《规定》要求各服务类协议供应商严格执行投标时的报价、优惠率和优惠额,不得随意提价或变相提价。在采购质量方面,《规定》要求各服务类协议供应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质量标准,确保采购质量,另外还制定严格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安排专人负责质量监控,并抄报采购中心备案。在提供服务方面,《规定》要求各协议供应商根据协议规定制定服务程序或规范,并严格执行,不得巧立服务名目收费,而且必须安排优秀专职人员负责服务类协议采购工作,不得随意更换;必须设立服务专柜和安装专门联系电话,保障市直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采购需要;服务人员、联系电话及办公场地如有变更,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采购中心,以便于及时联系。 规范资料提交及管理据了解,《规定》还在提交资料和档案管理上有详细的规范细条。 例如,要求各服务类协议供应商全力配合市政府采购中心实行网上管理,并及时提供相关数据,每一项采购业务结算后,应将相关数据及时上传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监管系统。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实行与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网管理的协议企业,按违约处理,除终止服务类协议企业资格外,还将没收其履约保证金;要严格每月报表报送制度。每月终了5日内,必须按照要求,准时将各类数据上报或传真至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每年1月5日前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交上年协议采购工作书面总结材料,总结协议采购工作经验,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在档案管理上,《规定》要求各服务类协议供应商必须建立业务档案,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档案归档要求做到内容完整、资料齐全、装订整齐,存取方便;公务车维修要做到一车一档,要求存档三年以上,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 严格监督及处罚制度《规定》对实行监督作了严格的规定。要求各协议供应商需加强自我约束,严格履行协议规定的权利和责任,并进行相互监督。若发现采购单位在执行中存在问题对于没有造成采购事实的,违反以上条款一次时,提出口头批评,组织学习,提交整改措施;违反以上条款二次时,深圳政府采购网点名通报,对于已造成采购事实且社会影响较大的,市政府采购中心将会同财政、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处以罚金、取消协议采购资格、禁止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等处罚。 记者从某协议供应商处了解到,《规定》的出台,不仅有利于公平竞争、诚信履约,更为服务协议采购的规范操作提供了制度保障。“《规定》的出台,让我们的权利得到了比以前更周到的制度保障。”某采购单位负责人也表示。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