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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AC(印度议会账目委员会)

    印度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每个邦(包括联邦区)都有自己的采购法令、采购指南以及相应的立法体系。各邦议会账目委员会(PAC)、其常委会和账目立法委员会监督财政行政权力的执行效果。发布者:caoshoutong2016-10-27
  • CAG(印度总检查和审计署)

    印度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每个邦(包括联邦区)都有自己的采购法令、采购指南以及相应的立法体系。宪法指定总检查和审计署(CAG)监督联邦和各邦的财政账户。CAG关于联邦账户的报告向印度议会各院呈报,而关于各邦账户的报告则呈报给各邦立法会的相应立法机构,这些报告当然也包括采购项目。发布者:caoshoutong2016-10-27
  • GFR(印度《总财政法》)

    《总财政法》(GFR)由印度财政部拟定,该法规定了一般财政管理和政府采购程序的基本原则。该法第六章所含各条涉及货物和服务采购,而第八章强调了合同管理,所有政府采购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GFR中规定的各项原则。《有关货物采购程序之政策手册》则规定了货物采购方面的指导原则。
    发布者:caoshoutong2016-10-27
  • 门槛价

    采购实体确定后,需要进一步明确开放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具体的开放项目同样要通过谈判确定。主要做法就是设置门槛价,门槛价以上的项目才对成员开放。发布者:caoshoutong2016-10-27
  • 公共采购指令

    即欧盟《政府采购公共指令》 ,欧共体成立之后,为了消除贸易壁垒,促进货物、资本和人员流动的目标,通过了一系列协议和指令,其中包括政府采购的立法和协议。欧共体的政府采购协议远远超前于其他经济组织,早在1966年,欧共体就通过了有关政府采购的专门规定,比GATT的《政府采购协议》还要早13年。发布者:caoshoutong2016-10-27
  • PWGSC

    有报告说,加拿大政府每年大约花费200亿加元(或187亿美元)用于采购货物和服务,绝大多数货物和服务是通过加拿大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机构(PWGSC)进行的。加拿大各部可以直接采购5000加元的货物,也可以直接采购服务,对于超过5000加元的合同,他们就必须通过PWGSC进行采购了。发布者:caoshoutong2016-09-29
  • 原产地规则

    “任一缔约方都不得将原产地规则应用于从另一缔约方进口的以本章所涉及的政府采购为目的货物,因为它们该缔约方在普通贸易程序中所应用的原产地规则不同或不一致,后者可能是该缔约方应用于其普通贸易程序中的标记规则。”发布者:caoshoutong2016-09-29
  • 持续邀约

    持续邀约是当某一个或多个政府部门不断重复地对同一种货物或服务提出需求时,或者当实际需求(即需求数量和提供服务的数字)事先未知的情况下,比较适用的供应方法,这时货物和服务已经准备就绪。发布者:caoshoutong2016-09-29
  • 《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ARRA)

    由奥巴马签署生效的《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ARRA)致力于刺激美国经济复苏,却在条款中提出ARRA投资项目中有关铁、钢及制造产品采购的,需购买美国制造品等。
    发布者:caoshoutong2016-09-29
  • WTO“保护期”

    “其实中国企业完全能遵守世贸规则,但西方国家不放心,把‘这一条’作为重要内容来谈。”据龙永图回忆,“对于这个年限,我们在谈判中从5年让到10年,又让到15年,最终给西方企业15年保护期。”发布者:caoshoutong201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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