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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合伙合同”(CP)

作者: 发布于:2016-11-23 16:47:39 来源:网络

  1. 发展历史


  法国是最早采用PPP模式的国家之一。历史学家发现早在 1438 年,就有法国贵族获得了莱茵河货物运输管理的特许经营合同,可以对周转的货物收取费用。另一个著名例子是1792年 Perrier 兄弟获得了在巴黎配水的特许经营合同。


  自法国开创了特许经营的先河之后,便开始广泛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用于基础设施的发展,以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形式准许社会资本经营市政服务,如饮水供应、垃圾处理、城市交通、体育设施等。以高速公路为例,截至2014年,法国境内的高速公路中,约90%的路段为特许公司经营的收费路段。


  另一方面,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英国的政府付费类PPP(如PFI模式)取得明显成效,法国又开始倡导建立双轨制的PPP制度体系,将特许经营和政府购买服务都纳入法国的PPP制度框架。在2004年,法国启动了名为“合伙合同”( Contract of Partnership,简称CP)的综合性规定,CP类似于英国的PFI模式,是由政府付费,而非使用者付费。


  2. 相关机构


  法国中央政府分别设立负责经济发展工作的经济部和负责财政采购管理的财政部,经济部负责PPP(包括特许经营和政府采购类CP)项目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制定,对PPP项目进行费用效益分析及经济可行性评估;而对于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CP项目以及需要财政补贴的特许经营项目,财政部门需要从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角度进行监管。2005年法国专门成立了服务与合伙合同项目的工作小组(MAPPP),主要负责项目获得预算部批准前的评估工作。


  3. 相关法律、政策


  虽为大陆法系国家,但法国并未设定专门的特许经营普通法,特许经营主要由国家顾问判例法监管(虽然法国颁布了处理特许权受让人选择等方面的管理条例,但均非普通特许经营法)。而在项目实施和采购合同方面,法国都拥有比较成熟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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