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国际视野-政府采购信息网

直接磋商

作者:曹守同 发布于:2016-10-27 09:43:1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日本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当采购项目不适合竞争,或者时间紧迫无法使用其他采购方式,或者使用公开招投标方式有明显损害时,可以使用直接谈判方式。另外,如果一个招投标项目已连续失败两次,政府机关可以在招标各项条件要求框架内,与供应商进行直接谈判。如果竞标优胜者没有进入签订合同,政府机关也可以直接谈判。在政府机关与供应商进行正式谈判之前,政府机关必须和公开招标一样,事先估算出期望价格。如有可能,政府机关官员必须了解两家或以上供应商的估价。政府机关决定授予合同后,必须在书面合约上签字。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