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招标
限制性招标也称谈判招标或议标,是对于一些技术复杂或工期紧迫的项目(工程)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选择两家以上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再通过谈判确定中标的招标方式。
日本《会计法》规定,当供应商数量有限或者公开招标对政府机关不利时,可以使用限制招标方式,也相当于我国的。在实践中,在WTO政府采购协议(GPA)在日本生效之前,公开招标方式很少使用,而限制招标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通常使用。根据相关法律,那时非常有限数目的公司拥有许可证,因此,典型的情况是只有有限数量的公司参加采购。比如,当采购一架飞机的建造项目时,日本并没有很多家飞机制造商持有相关许可证。
公开招标会对有关政府机关不利的典型情况如下:
(1)竞争者私下串通;
(2)非常难以检查建筑物或货物的质量,因为它们非常特殊;以及
(3)合同内容透露将给政府事业带来严重损失。
当某政府机关因上述以外的原因采用限制招标采购方式时,该机关必须就相关事宜与大藏省(财务省)进行协商。政府机关指定可以参加限制招标的公司。类似于公开招标的资格预审程序,政府机关必须为各种类型政府采购设定可以参加投标的竞标者条件,并公布适当标准。政府机关应当公布通过了资格预审的限制招标参与竞标者的名单;如果存在如下情况,也可以不公布通过了资格预审者的名单:
如果一项限制招标项目参与者的条件要求与某公开招标项目的要求相同;
如果该类型政府采购中仅有很小采购金额需要紧急招标;或者
存在其他特殊原因。
政府机关必须设定招标标准并在招标程序中指明,还要将此标准报告给财务大臣(大藏大臣)。如有可能,各机关必须指定10个或更多可以参加限制招标的投标者。限制招标的具体程序和公开招标通常是一样的。
又被称作选择性招标、邀请招标,这种方式适用于潜在供应商数量有限或者为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情况,是公开招标方式的变体,是针对不同的采购环境对公开招标的修改和补充。其优点是比公开招标来得迅速,成本低、效率高,缺点是竞争性不如公开招标,特别是在选择邀请投标的供应商这一环节。为防止这种方式的滥用,可将其适用条件限制为下列情况之一:①采购项目复杂或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采购;②采购项目的价值低,研究和评审投标文件所需时间长、费用高,采购人只能通过限制投标人数量来达到节省资金的目的。另外,鉴于我国《招标投标法》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 为使法律之间衔接、统一,应将这种方式的名称确定为邀请招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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