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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

作者: 发布于:2016-09-29 15:20:3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加拿大联邦政府采购规定需遵循的原则之一,NAFTA第1004条规定如下:


  “任一缔约方都不得将原产地规则应用于从另一缔约方进口的以本章所涉及的政府采购为目的货物,因为它们该缔约方在普通贸易程序中所应用的原产地规则不同或不一致,后者可能是该缔约方应用于其普通贸易程序中的标记规则。”


  这样,NAFTA将通过在政府采购领域禁止采用原产地规则确认了不同于传统国际间贸易的规则,因为政府采购本身就需要采购更大百分比的产自各国国内的货物和服务,包括贯彻关税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而进行的贸易活动都没有这么大的比例。第1005条更进一步增加规定,非NAFTA国家个人或公司如果在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境内没有实质性商业活动,可以取消给予的优惠待遇。但实体不再此条规定之列,应为大部分都是政府部门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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