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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保护期”

作者: 发布于:2016-09-29 15:06:38 来源:网络

  “我翻阅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微博]法律文件《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及其附件,在几百页的法律文件中,惟一提到‘15年’信息的就是第15条,关于补贴和价格倾销内容。”中国入世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告诉记者。


  《中国加入WTO议定书》是中国加入WTO的惟一法律文本,总则共18条,龙永图提到的第15条,“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用龙永图的话说,“是一项防止中国企业滥用世贸规则的措施。”


  该条款分(a)、(b)、(c)、(d)四小点,(a)点又分(i)、(ii)两种情况,其中(ii)的表述是,“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通俗地讲,这句话的意思是,“中国没有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前,进口国对中国企业的商品可以用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似的国家商品价格作比较,如果中国商品明显偏低,进口国可采取反倾销措施”。


  “15年保护期”的说法出现在该条款的(d)小点,“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


  “当年,以美国、欧洲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特别害怕中国企业利用世贸组织条款,滥用世贸组织补贴和倾销,冲击西方国家企业,所以他们特别希望有保护年限。”龙永图认为,“如果说是保护期,那不是保护中国企业,而是保护西方企业。”


  “其实中国企业完全能遵守世贸规则,但西方国家不放心,把‘这一条’作为重要内容来谈。”据龙永图回忆,“对于这个年限,我们在谈判中从5年让到10年,又让到15年,最终给西方企业15年保护期。”


  对外经贸大学教授薛荣久告诉记者,所谓的“保护期”,是中国与以WTO为法律和组织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对接过程,不是局部的对接,而是整体性对接,“包括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世界通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合意;中国经贸法规与WTO法规的趋同;中国与WTO成员就所有领域、各个行业和企业进行竞争、合作与自由化程度的对接;中国传统经贸文化与世界经贸文化、规则意识相互学习和包容的交织过程。”


  商务部原部长助理徐秉金对此的认识一针见血,“这个‘15年’实质上是指中国在15年内并不被视为‘市场经济地位’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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