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同义词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一般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简称《框架公约》,英文缩写UNFCCC) 是1992年5月9日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的公约,于1992年6月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发大会(地球首脑会议)上通过。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对付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
中文名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外文名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通过时间 1992年6月4日
通过地点 巴西里约热内卢
生效时间 1994年3月21日
通过会议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
历史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
(英语:UnitedNationsFrameworkConvention onClimateChange,UNFCCC或FCCC)是一个国际公约。
1992年5月在纽约联合国总部通过。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有世界各国政府首脑参加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期间开放签署。
1994年3月21日,该公约生效。
1995年起,该公约缔约方每年召开缔约方会议(Conferences of the Parties,COP)以评估应对气候变化的进展。
1997年,《京都议定书》达成,使温室气体减排成为发达国家的法律义务。
2007年,按照通过的《巴厘路线图》的规定,2009年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缔约方会议第十五届会议将诞生一份新的《哥本哈根议定书》,以取代2012年到期的《京都议定书》。
2014年12月9日,正在秘鲁首都利马出席《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0轮缔约方会议(COP20)的中国政府代表表示,2016~2020年中国将把每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控制在100亿吨以下。[2]
中国承诺其二氧化碳排放量将在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有推算认为最高将达到150亿吨。作为全球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预计中国发布数值目标将对今后的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产生影响。[2]
机构
UNFCCC也是负责支持该公约实施的联合国秘书处的名称,其办公室位于德国波恩Haus Carstanjen。自2006年起,其领导为伊沃·德波尔(Yvo de Boer)。本秘书处,在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的襄助下,旨在通过会议和有关各项战略的讨论取得共识。
背景
1896年,瑞典科学家斯万Ahrrenius警告说,二氧化碳排放量可能会导致全球变暖。 然而,直到20世纪70年代,随着科学家们逐渐深入了解地球大气系统才引起了大众的广泛关注。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为了响应越来越多的科学认识,这期间举行了一系列以气候变化为重点的政府间会议。
1988年,为了让决策者和一般公众更好地理解这些科研成果,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和世界气象组织(WMO: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成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
1990年,IPCC发布了第一份评估报告。经过数百名顶尖科学家和专家的评议,该报告确定了气候变化的科学依据,它对政策制定者和广大公众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影响了后续的气候变化公约的谈判。
1990年,第二次世界气候大会呼吁建立一个气候变化框架条约。本次会议由137个国家加上欧洲共同体进行部长级谈判,主办方为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环境署和其他国际组织。
经过艰苦的谈判,在最后宣言中并没有指定任何国际减排目标,然而,它确定的一些原则为以后的气候变化公约奠定了基础。这些原则包括: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关注的,公平原则,不同发展水平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可持续发展和预防原则。
同时,广大市民已开始作出反应。在美国和其他一些地方的热浪和风暴虽然不是直接由气候变化引起的,但也导致了一系列的对气候变化及其预期的新闻报道。
1990年12月,联合国常委会批准了气候变化公约的谈判。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INC/FCCC:The Intergovernmental Negotiating Committee for a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 在1991年2月至1992年5月期间进行了5次会议。参加谈判的150个国家的代表最终确定,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签署公约。
公约为应对未来数十年的气候变化设定了减排进程。特别是,他建立一个长效机制,使政府间报告各自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气候变化情况。此信息将定期检讨以追踪公约的执行进度。此外,发达国家同意推动资金和技术转让,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他们还承诺采取措施,争取200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维持在1990年的水平。
该公约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
内容
公约由序言及26条正文组成。这是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旨在控制大气中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造成“温室效应”的气体的排放,将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使气候系统免遭破坏的水平上。公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程序有所区别。公约要求发达国家作为温室气体的排放大户,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支付他们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费用。而发展中国家只承担提供温室气体源与温室气体汇的国家清单的义务,制订并执行含有关于温室气体源与汇方面措施的方案,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控义务。公约建立了一个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使其能够履行公约义务的资金机制。
目的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条规定,“本公约以及缔约方会议可能通过的任何相关法律文书的最终目标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少人为活动对气候系统的危害,减缓气候变化,增强生态系统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确保粮食生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3]
该公约没有对个别缔约方规定具体需承担的义务,也未规定实施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说,该公约缺少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该公约规定可在后续从属的议定书中设定强制排放限制。到目前为止,主要的议定书为《京都议定书》,后者甚至已经比本公约更加有名。
为实现上述目标,公约确立了五个基本原则[3]
一、“共同而区别”的原则,要求发达国家应率先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
二、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需要和国情。
三、各缔约国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测、防止和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因素。
四、尊重各缔约方的可持续发展权。
五、加强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不能成为国际贸易的壁垒。
影响
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据统计,如今已有190多个国家批准了《公约》,这些国家被称为《公约》缔约方。《公约》缔约方作出了许多旨在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承诺。每个缔约方都必须定期提交专项报告,其内容必须包含该缔约方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并说明为实施《公约》所执行的计划及具体措施。《公约》于1994年3月生效,奠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是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全面性的国际框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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