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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复双反

作者: 发布于:2016-04-18 14:41:55 来源:百度百科

  SolarWorld Industries America Inc。牵头联合其它6家美国光伏企业,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诉,称中国光伏企业向美国市场非法倾销多晶硅光伏电池,中国政府向国内生产企业提供包括供应链补贴、设置贸易壁垒等非法补贴,要求联邦政府对来自中国的光伏产品征收超过10亿美元的关税。


  美终裁认定中国输美光伏产品倾销。



  概述


  在反倾销调查终裁结果中,该案的主要被告尚德电力和天合光能被判定倾销幅度分别为31.73%和18.32%,与初裁结果相比,倾销税率31.14%下调至18.32%,最高幅度不变。尚德略微提升,而天合与另外59家中国光伏公司倾销幅度认定则有所降低。而在反补贴方面,尚德及其关联的10家公司被判定接受补贴14.78%,天合为15.97%,其他光伏进出口商和制造商为15.24%。显然,裁定的反补贴税率大大高于初裁的2.9%至4.73%。


  2013年6月4日,欧盟委员会宣布,将从6月6日至8月6日对中国光伏产品征收11.8%的临时反倾销税,如果中欧双方未能在8月6日前达成解决方案,自8月6日起,该税率将升至47.6%。对于该初裁结果,中国商务部随即宣布,将启动对欧盟葡萄酒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双反内容


  反倾销: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反补贴:是一成员方对另一成员方对某一出口产品给予财政或公共性的经济补贴而采取的限制进口的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


  当进口产品以倾销价格或在接受出口国政府补贴的情况下低价进入国内市场,并对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情况下,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成员方使用反倾销和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恢复正常的进口秩序和公平的贸易环境,保护国内产业的合法利益。 通常我们所说的双反调查,是指对来自某一个(或几个)国家或地区的同一种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双反调查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WTO相关协定和国内法。其中,WTO相关协定主要包括《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等。我国国内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配套的部门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配套的部门规章。


  关税策略


  中欧光伏双反情势变化不断,全球市场研究机构TrendForce旗下绿能事业处EnergyTrend预计终判结果可能会出现三种情况:(1)维持原案,中国光伏企业被处以高额的惩罚性关税;(2)结果翻盘,明显调降或取消对于中国业者的惩处;(3)采取折衷方案,目前传出的替代方案有输入总量管制或是最低售价限制等。


  方案一:中国制组件直接出口到欧洲


  跟据EnergyTrend的供需价格模型显示,假设欧洲实施扩及电池片以及组件的反倾销税,而中国亦公布进口多晶硅课税反制,并且针对不同地区进口采用不同税率,中国境内多晶硅价格可能上涨至$19.5~24.5/kg,中国厂商如果选择在中国加工电池片、组件再外销欧洲,面临组件课税后,成本最少也要$0.741/W,比中国产品出口到欧洲的价格高出30%以上,这样的价位也与目前在欧洲销售的欧、美、日品牌最低价相当。EnergyTrend认为,在品牌溢价较少且成本无明显优势下,相信中国厂商不会采用直接出口组件到欧洲的模式。


  方案二:中国制电池片出口到欧洲或其他地区组装成组件


  中国一线大厂电池片加工成本约在$0.13~0.16/W,考量矽晶圆片成本以及电池片出口至欧洲所可能面对的税率,电池片最低成本也在$0.399/W以上,若采用欧洲当地的组件厂加工,成本多在$0.28/W~$0.34/W之间,考虑市场普遍的主流成本结构以及较可能的关税幅度,预期中国制电池片在欧洲加工成组件后,成本约落在$0.75~0.83/W。


  方案三:第三地制电池片在欧洲或第三地组装成组件出口到欧洲


  第三地制电池片搭配非中国境内的组件厂组装,成本最低可达$0.666/W,但随着需求增加,第三地的电池片价格可望升高,欧洲终端组件价格可能提高10~15%以上。透过这样的模式,中国厂商在欧洲的经营模式已不是消化自身庞大的电池片、组件产能,而是要在欧洲市场加速建立自身品牌能见度。如同欧美、日本的透过自身的品牌形象销售产品,制造的环节则交给其他不受关税影响的地区负责。[2]


  大事记


  美国对中国光伏产品“双反”


  ◆2011年10月18日,德国SolarWorld美国分公司联合其他6家生产商向美国商务部正式提出针对中国光伏产品的“双反”调查申请。


  ◆2011年11月8日,美国商务部正式立案对产自中国的太阳能电池进行“双反”调查。


  ◆2011年12月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宣布中国光伏产品对美相关产业造成损害,该案正式进入美商务部调查阶段。


  ◆2012年3月20日,美国商务部宣布了对中国光伏产品反补贴调查的初裁结果,决定向中国进口的太阳能电池板征收2.90%~4.73%的反补贴税,并追溯90天征税。无锡尚德反补贴税率为2.90%,天合光能税率为4.73%,其他中国公司反补贴税率为3.61%。


  ◆2012年5月17日,美国商务部公布反倾销初裁决定,税率为31.14%~249.96%。英利、无锡尚德、天合光能将分别被征收31.18%、31.22%、31.14%的反倾销税,未应诉中国光伏企业的税率为249.96%。


  ◆2012年10月10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中国光伏产品作出反倾销、反补贴终裁,征收14.78%~15.97%的反补贴税和18.32%~249.96%的反倾销税。具体的征税对象包括中国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电池板、层压板、面板及建筑一体化材料等。


  ◆2012年11月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作出终裁,认定从中国进口的晶体硅光伏电池及组件实质性损害了美国相关产业,美国将对此类产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


  ◆2012年12月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命令,即日起,开始向中国进口太阳能电池征收关税。预计该关税将至少征收5年。除此之外,美国商务部在声明中指出,将无锡尚德倾销幅度从31.73%下调至29.14%。


  欧盟对中国光伏产品“双反”


  ◆2012年7月24日,以SolarWorld为首新成立的欧洲光伏制造商联盟(EUProSun),针对“中国光伏制造商的倾销行为”向欧盟委员会提起诉讼。


  ◆2012年9月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从中国进口的光伏板、光伏电池以及其他光伏组件发起反倾销调查。


  ◆2012年9月25日,EUProSun向欧盟提起申诉,指控中国的光伏企业获得政府补贴,并要求对其产品征收惩罚性进口关税。根据规定,欧盟将在45天内决定是否立案。


  ◆2012年11月8日,欧盟正式启动对华光伏产品反补贴调查。


  ◆2013年2月28日,欧委会发布公告称,基于欧盟光伏玻璃协会的申诉,对原产于中国的光伏玻璃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光伏玻璃为碱石灰平板玻璃,具有铁含量低于300ppm、太阳透射率在88%以上等特性。


  ◆2013年3月6日起,欧盟对产自中国的光伏产品实施进口登记。


  ◆2013年5月22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发表声明称,机电商会代表中方业界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价格承诺谈判方案,但欧委会直接回绝了方案,也未回应谈判工作组提出的问题和解释。至此,中欧围绕欧盟对华光伏“双反”的价格承诺问题首轮谈判宣告破裂。


  ◆2013年5月23日,中国商务部率团紧急赴欧,向欧委会就价格承诺问题再次进行磋商。


  ◆2013年5月24日,欧盟成员国内部拟就欧委会对华光伏征税建议案投票表决。最终,有至少14个国家反对对华光伏“双反”议案。


  ◆2013年5月26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访问德国时强调,欧盟拟对华光伏产品和无线通信设备产品发起“双反”调查,中国政府表示坚决反对。欧盟滥用贸易救济措施只会向外界发出贸易保护主义的错误信号,给双方企业、产业和就业带来不利影响。我们希望通过对话磋商妥善解决问题,而不是打贸易战。


  中国对欧美韩多晶硅“双反”


  ◆2012年7月20日,中国商务部发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调查。


  ◆2012年9月17日,我国商务部正式收到江苏中能、江西赛维LDK、洛阳中硅和重庆大全新能源代表国内多晶硅产业提交的书面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反补贴调查,并将该调查与2012年7月20日商务部已发起的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调查进行合并调查,累积评估上述3国(地区)出口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


  ◆2012年11月1日,我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即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


  ◆2012年11月26日,商务部网站公告称,将对向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对上述多晶硅追溯征收反补贴税进行调查。


  ◆2013年2月20日,原定于当日公布的初裁结果被推后。


  ◆2013年7月18日,商务部对美韩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初裁终于出炉。公告称,采用保证金形式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初裁认定,自美国进口多晶硅的倾销幅度为53.3%至57%,自韩国进 口 的 倾 销 幅 度 为2. 4 %至4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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