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
作者:中国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信息平台 发布于:2015-02-06 09:37:57 来源:中国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信息平台
GATS服务采购的谈判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13条第1款,该协定的市场准入条款排除了政府采购。但是,GATS第13条第2款建立关于服务采购的多边谈判授权。GATS第13条第2款下的谈判已经在多边的GATS规则工作组下进行(WPGR),该工作组于1995年由服务贸易理事会建立。
授权
GATS第13条表示:
GATS Article XIII:1. 第2条、第16条和第17条不得适用于管理政府机构为政府目的而购买服务的法律、法规或要求,此种购买不是为进行商业转售或为供商业销售而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
GATS Article XIII:2.在《WTO协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应就本协定项下服务的政府采购问题进行多边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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