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国际视野-政府采购信息网

  • 中国加入GPA有益于国内改革

    2015年5月21日,中欧政府采购协定研讨会在北京市召开。英国诺丁汉大学副教授、公共采购研究组副组长王平博士在研讨会上发言,中国加入GPA将对本国政策实现、本国企业、其他参加方带来哪些影响?发布者:lixian2015-07-10
  • 澳大利亚政府决定加入GPA谈判

    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6月2日发布消息,贸易投资部长安德鲁·罗布当日宣布,澳将启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政府采购协定(GPA)谈判。发布者:lixian2015-06-11
  • 公开招标未规定适用条件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达到或者超过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都要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否则就是规避公开招标,同时明确了公开招标是主要的采购方式。GPA并未规定公开招标的适用条件。从采购程序上来说,我国公开招标从发布招标公告到签订采购合同,有一套非常严密的程序。发布者:songshaocai2015-05-26
  • 出台《条例》 为衔接GPA规则创造条件

    "立法进展是每次对话的重要议题之一。从去年对话到现在短短一年时间内,中国政府采购的法制建设又取得了很大进展,最突出的就是颁布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政府采购法》进行了全面细化和完善。"发布者:wangshaoling2015-05-25
  • 为保障公平竞争 等标期超过40天

    二者对时限做出规定的出发点是不一样的,我国《政府采购法》是以保障公平竞争为目标做出的规定,比如为了让更多潜在供应商获知招标信息和有时间来响应投标,要求等标期不得少于20天;又如,质疑投诉处理要求7个工作日等,时限都比较长,就是为了保障供应商的权益和公平竞争。发布者:lixian2015-05-25
  • GPA分为三类"招标"

    虽然按照GPA的定义,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大体都可以归到这个范围内,但是在政府采购具体实践中,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有两种不同的操作模式:一种模式是对外公开发布竞争性谈判或询价公告,不通过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来选择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来谈判或询价,所有感兴趣的供应商都可以来参与,这种情形在GPA规则下属于公开招标。发布者:lixian2015-05-25
  • 共赢是合作的基础

    对GPA相关规定能在法律中体现的,尽可能作衔接;对国际上一些通行做法,尽可能吸纳;对参加方重点关注的《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衔接问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发布者:lixian2015-05-25
  • 加入GPA利弊共存,你怎么看?

    今日上午9时,由中国财政部和欧盟委员会内部市场与服务总司联合举办的中欧政府采购协定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中欧双方就中国加入GPA的相关问题展开对话。发布者:lixian2015-05-22
  • 中欧政府采购协定研讨会召开

    5月21日,由中国财政部和欧盟委员会内部市场与服务总司联合举办的中欧《政府采购协定》(GPA)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双方共同探讨了中国加入GPA等问题。来自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外交部、商务部等部门以及有关企业界代表等70余人参会。发布者:xuyingzhe2015-05-21
  • GPA与特别提款权

    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DR)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亦称"纸黄金"。它是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会员国在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用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他会员国换取外汇,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还可与黄金、自由兑换货币一样充当国际储备。发布者:lixian2015-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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