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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协定》的再谈判

作者: 发布于:2015-09-05 12:05:32 来源:中国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公共信息咨询平台

   简介

 
  现行的《政府采购协定》于1994年通过时,协定第24条第7款(b)项和(c)项包含了进一步谈判的承诺。这些谈判的目标有三方面:(i) 参照信息技术和采购方法的进展情况,改善和更新协定文本;(ii) 扩大各协定参加方的涵盖范围;以及(iii) 取消现存的歧视性措施 。
 
  谈判还旨在便利其他WTO成员加入协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GPA下的谈判并不是WTO中多哈回合谈判的一部分,该回合谈判包含其他一系列议题。
 
  2006年12月,谈判人员就1994年协定的修改本达成一致,形成临时议定文本。谈判人员的协议是临时性的:首先,取决于最后的法律核对;其次,取决于就扩大范围的谈判取得共同满意的结果(即对外开放采购的政府实体名单)
 
  参加方还就结束适用范围谈判的进程达成了一致,谈判将在修改后的文本的基础上进行。
 
  修改文本包含了对协定条款的完全修订,目标是使其更加便于使用。面对目前政府采购实践的发展,包括电子方式在采购过程中的使用,修改文本也更新了一些条款。在一些方面还增加了额外的灵活性,例如在采购一种商业市场上可以获得的货物和服务时,时间期限更短。修改文本更加明确地规定了给予发展中成员的特殊与差别待遇,使其更加便利发展中国家的未来加入。修改文本还对一些问题提出了很大关注,比如供应商质疑的国内审议程序以及参加方适用范围清单的修改规则。关于这一点,各参加方同意制定解决纠纷的仲裁程序。
 
  GPA参加方已经同意,新的文本将作为与希望加入GPA的国家进行加入谈判的基础。目前7个成员正在进行加入谈判(阿尔巴尼亚、格鲁吉亚、约旦、吉尔吉斯斯坦、摩尔多瓦、阿曼、巴拿马)。
 
  《政府采购协定》临时议定本
 
  目前公众可以获得《政府采购协定》的临时议定文本。(GPA/W/297)。
 
  模式
 
  政府采购委员会已经通过了两项关于扩大适用范围和取消歧视性措施和做法的谈判的模式的决定(GPA/79,和 GPA/79/Ad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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