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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GPA的影响(五)

中国加入GPA有助于实现国家政策目标

作者:黎娴 发布于:2015-07-10 16:52:3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2015年5月21日,中欧政府采购协定研讨会在北京市召开。英国诺丁汉大学副教授、公共采购研究组副组长王平博士在研讨会上发言:

 
  从GPA的角度看,利用政府采购推动工业政策目标,例如购买国货、为中小企业预留,通常具有歧视性,不符合GPA的基本原则。如前所述,GPA也对使用补偿交易做出了限制。GPA未对社会政策做出特别规定。而GPA对于环境保护措施在采购标的的技术规范和评标标准中做了允许性的规定。
 
  目前,中国政府采购法包含要求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购买本国产品和服务的条款。通过政府采购推动国家政策目标的法规和措施,例如环保产品的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强制采购、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措施,也不断出台并日益得到重视。
 
  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国有企业采购将只考虑商业因素,但是这项承诺并没用在国内法律中得到体现。这意味着国有企业采购对外国供应商开放与否以及是否可利用其采购推动国家工业政策并没有在国内法中得到明确。在实践中,公用事业领域的大型央企通常就工程招投标和物资、服务采购分别进行内部规范。其内部采购规则包含对集团内部供应商企业的优惠待遇,以及给予本国供应商或承诺抵偿条件(若转让技术)的外国供应商优先待遇等利用采购推动国家工业政策目标的条款。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也提到了在供应商管理中推动社会和环境政策目标。
 
  在中国的GPA出价清单中,就与扶植中小企业、发展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相关的采购做出了例外,并提出了在开放采购会影响国家重大政策目标的采购个案中不适用GPA的例外。
 
  这里涉及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从经济理论上讲,保护本国产品(除了政治性意义以外)没有明确的理由。而扶植中小企业利弊兼有,并且可能是弊大于利。中国目前的工业政策主要强调的还是做大作强,而不是拆散分割、私有化。在实际操作中,地方政府在扶植中小企业时经常划线(如300万以下的合同主要给中小企业),而所划的线常常低于适用于地方政府的门槛价。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中小企业措施而作的专门例外是否还有必要?尤其是考虑到这一例外会引来欧盟的报复,会拖延谈判进程,并会增大中国未来要求美、日、韩取消其相关措施(这些措施对中国出口的负面影响更大)的难度。GPA已经就如何以非歧视的方式在政府采购中扶植中小企业制定的未来工作计划。通过适当的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但不采取带歧视性(针对国外中小企业和本国大企业)的预留或加分,是各GPA成员方包括欧盟在内均可以接受的。从工业政策的主要目标来看,中国目前实际上并不需要为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作出预留或加分,并且中小企业占政府采购的份额已经达到76%。
 
  二是在开放采购会影响国家重大政策目标的采购个案中不适用GPA的例外,是借鉴了挪威和中华台北原来的做法,但是在新近结束的GPA谈判中这些成员方已经删除了这一例外 。GPA第三条的一般性例外对于特殊情况下的个案应该已经足够了。
 
  三从目前强制和优先采购节能、 环保产品的措施看,相关产品的采购分别占同类产品的86%和82%,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范围也进一步扩大。但是这种“拉清单”的方式不符合GPA第十条关于采购标的技术标准应接受符合“同等”要求产品的规定。在加入GPA后,有关部门不可能认定所有GPA成员国的同等产品,而GPA又不允许将其排除在外,中国也没有在附表中做出相应例外。所以,对于目前做法在加入GPA后的存续,应尽早加以考虑。建议公布认定节能、环保产品的标准和颁发相应标志/名录并行,以符合GPA的要求。(y)
 
(黎娴根据发言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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