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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GPA的影响(四)

中国加入GPA对国内采购有七大影响

作者:黎娴 发布于:2015-07-10 16:50:4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2015年5月21日,中欧政府采购协定研讨会在北京市召开。英国诺丁汉大学副教授、公共采购研究组副组长王平博士在研讨会上发言:

 
  从国内采购的角度来看,加入GPA有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一是有助于政府采购节省资金、提高效率。中国政府采购在未对外国供应商开放的情况下已经取得了10%左右的节资率,GPA所带来的额外竞争能够进一步节省预算开支。
 
  二是有助于促进和保护市场竞争。首先,鉴于串标通常出现于竞争不充分、供需稳定、产品单一的市场,外国供应商的参与可以有效地遏制串标行为。其次,涉及为了促进出口而造成垄断的国内行业的公共采购(包括政府和国有企业的采购),例如高铁车辆、核电设备,应坚决地向外国供应商开放。既然这些行业的中国国有企业有信心“走出去”,在“客场”取胜;它们就不应害怕在“主场”和外国对手同台竞技。如果这些行业的企业在“主场”失利,就意味着国家赋予它们的垄断地位并没有达到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目的,可以为政策制定者敲响警钟。
 
  三是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改革。近期出台的一系列PPP措施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并不排斥境外供应商。对于这种长期合同,前期的物有所值评估和货比三家尤其重要。英国的PPP合同通常以竞争性谈判获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并经常遇到参与者不足的情况。而有的GPA成员国,如韩国,已经在附表中列入了“交钥匙工程”(PPP的一种)。从现实和长远的需要而言,允许更多的GPA参加方企业进入这一市场有利于试点的PPP项目更好地利用市场竞争带来的效益。如以前的报告所述,目前中国地方政府在选择特许经营者时并不排斥外国供应商并且欧盟公司已经在水务领域占领了相当的市场份额。在这种情况下,当务之急是进一步开放市场,促进竞争以防止小部分国外公司形成垄断或滥用其支配地位。特许经营合同的发包应纳入政府采购法律规范的总体框架内。原有公用事业国有企业在选择民间(包括外方)合作者组成合资股份企业时,应可考虑借鉴欧盟经验将股份出售与授予特许经营合同作为同一采购项目通盘考虑。
 
  四是有助于防止腐败。中国的公共采购改革一直以防止腐败为主要目标和动力。而国有企业,尤其是其采购,是腐败的重灾区。近年来过亿元的腐败大案,一半涉及国有企业。中央巡视组最新的报告也反映了一些央企存在的问题。在市场竞争的无形之手不足以防止国有企业采购中的腐败行为时,法律规范的有形之手则不可或缺。而如此前的报告所述,目前对国有企业采购的规范缺乏确定性和有效性。在这种情况下,将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列入GPA有助于规范其采购行为。尽管外国供应商对于行贿也非完全免疫,但它们毕竟受到更严格的法律规管,在参与国有企业采购的过程中,尤其是通过供应商投诉机制,可以协助有关机构尽早发现腐败的蛛丝马迹。
 
  五是有助于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六是能够促进中国公共采购法律框架的优化。中国公共采购的法律架构和机构体系尽管有了长足的进步,依然存在法规内部冲突、多头监管、立法落后于实践、刚性和灵活性失衡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尽管在制订《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应实施条例的过程中,中央政府已经认识到协调两法适用范围的重要性,但两法并存必然造成在实际操作中的冲突。如此前的报告所述,以使用何种采购方法(招标与否)作为划分采购法律适用范围的依据缺乏其合理性。复杂的工程项目的采购, 相对于货物和服务采购而言,可能需要采购法和潜在承建商之间的交流、对话。而目前适用于工程采购的招标投标法只规定了公开或邀请招标并严格禁止谈判。这就可能造成采购方无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实现物有所值。法律刚性和灵活性的失衡不仅会影响采购效益,也会降低采购实体遵循法律的积极性。以采购标的作为划分采购法律适用范围的依据(就货物、服务、工程采购分别立法)也是过时的立法手段。从欧盟采购制度的沿革看来,尽管其初期对政府机构和公共机构的货物采购、服务采购和工程采购逐步单独立法,欧盟很快将这些法规整合到单一的公共机构采购指引中以求简单明了、易于遵循并避免潜在冲突。而公用事业采购指引从一开始就适用于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采购。中国,相较于欧盟,更需要对现行采购法律进行统合。
 
  七是有助于供应商投诉受理机制的合理化。GPA要求统一和可预见的供应商投诉机制。目前,由于规范供应商投诉机制的国家采购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存在潜在的重合,而招标投标法又规定各主管部门自行处理其相关领域内的采购投诉,各受理供应商投诉的行政机关之间的管辖权冲突很难避免。也有可能受屈的供应商被不同的投诉受理机关“踢皮球”,造成投诉无门。现行法律法规(包括两部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还不够具体,例如未对案件移交前提、多头投诉处理、时限和文件交割做出详细规定,不足以防止这类情况的发生。现行体系更多的体现了就各部委之间原有行政职权划分而进行的妥协,而不是从构建统一、明晰的公共采购救济制度的角度出发而进行的合理设计。尽管可以说分散受理更能够利用相关部委的专业经验和知识,构建或指定统一的受理供应商投诉的行政机关的理由更加充分。统一的行政审查机制有利于对采购法律解释的一贯性;提高受理投诉机关的独立性;加强法律的确定性;加强供应商对投诉机制的信心从而鼓励供应商的参与,并最终提高投诉机制的效率;培养受理投诉机构和官员的专业能力;防止管辖权冲突;提高透明度;为在不同行业运营但面临同样法律问题的采购实体提供指引。(y)
 
(黎娴根据发言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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