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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GPA的影响(二)

中国加入GPA带来市场准入机会

作者:黎娴 发布于:2015-07-10 16:43:3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2015年5月21日,中欧政府采购协定研讨会在北京市召开。英国诺丁汉大学副教授、公共采购研究组副组长王平博士在研讨会上发言:

 
  GPA 所涵盖的采购市场规模巨大,可能达到1.6万亿美元。据欧盟2012年的估算,欧盟采购市场价值2370亿欧元,美国1780亿欧元,日本270亿欧元。但是这些数字仅代表GPA提供的采购市场机会,实际获得的采购合同数值还需要进一步确定。以欧盟为例,根据其2011年就2007至2009年跨国界采购占跨国经济活动的比例的统计,从合同价值来衡量,直接跨国采购占3.5%,非直接跨国采购占25.6%(其中,通过本地代表机构的13.4%,通过分包0.2%,通过联合体竞标 0.1%,通过经销商11.9%)。在直接跨国采购中,88%的合同授予了其他欧盟成员国的公司,12%的合同授予了非欧盟国家,其中美国、加拿大、中国各占1%左右。40%的非直接跨国采购授予了非欧盟国家。鉴于欧盟采购市场相对开放(目前开发度达到85%),中国在欧盟采购市场的份额有进一步提升的潜力,而加入GPA是重要的保障。
 
  加入GPA的一项重要目标是克服政府采购市场上的贸易壁垒。对美国现行的《购买美国产品法》和正在拟定中的欧盟“第三国政府采购市场准入”措施进行系统分析,在《购买美国产品法》中,联邦采购一般要求采购标的的50%在美国生产。但是由联邦(交通局)资助的地方实体就民航、铁路和公路交通项目的采购则一般要求采购标的100%在美国生产(车辆采购中比例可相应降低)。更重要的是,美国在GPA附表二中就列明这些联邦资助的地方交通项目的采购不受GPA的规管。美国政府采购市场限制措施的主要特点是其前置性,即采购机关在采购外国产品之前必须向相应的主管机构申请豁免。这意味着只有采购机关确有购买外国产品的意向的时候,才会进行申请。相比较而言,拟定中的欧盟“第三国政府采购市场准入”措施则主要是后置性的,即欧盟采购实体可拒绝非GPA成员国供应商(本地产品低于50%)的投标,并需要通知欧盟规管机构;有针对性地强制排除措施只在有限范围内(例如谈判破裂时)适用。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措施尚在制定中,其前景并不明确。
 
  加入GPA可以让中国供应商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主要贸易国家就政府采购市场设置的贸易壁垒。尤其是欧盟拟定中的“第三国政府采购市场准入”措施在中国加入GPA后将不会对中国拓展欧盟政府采购市场的努力造成重大影响。但是美国市场的情况则不同。这主要是因为相当一部分美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壁垒,例如联邦资助的地方交通项目的采购,并没有纳入GPA的框架。此外,中国加入GPA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变美国政府和国会以国家安全的名义对中国国有企业对美国出口和投资进行限制的做法还难以确定。报告简要回顾了美国参议院情报委员会2012年对华为、中兴的调查报告以及美国政府外国投资委员会2014年终止三一重工/罗尔斯投资风电项目的决定。GPA第三条就涉及国家安全的采购规定了一般性的例外,但是相应的限制措施应该是必须的,并不能造成武断的和不合理的歧视。在加入GPA谈判的过程中,美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尤其是将中国有企业,甚至是中方控制的美国公司,生产的信息产品排除在特定政府部门(包括商务部、司法部、宇航局、国家科学基金)采购之外的规定,应在谈判中就其是否符合GPA第三条的规定作专项调查和磋商。(y)
 
(黎娴根据发言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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