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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GPA的影响(一)

中国加入GPA有益于国内改革

作者:黎娴 发布于:2015-07-10 16:37:3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2015年5月21日,中欧政府采购协定研讨会在北京市召开。英国诺丁汉大学副教授、公共采购研究组副组长王平博士在研讨会上发言:

 
  背景:中国多次提交修改出价
 
  中国加入GPA的谈判已经到了一个很重要的十字路口。自2007年底谈判启动,中国已经多次修改出价,并做出了很大的让步。2013年底提交的第四次修改出价,就已经删除了与公用事业相关的采购所作的一般性例外。就2014 年底提交的第五次修改出价而言,中国已经就绝大部分中央政府采购和相当一部分地方政府采购做出了承诺,相应的门槛价,尤其是附表一、二实体在加入三年后的最终价,已经接近于其他GPA成员方。2013年政府采购总额排在前十的省区中,有九个已经被纳入了出价清单的附表二。例如附表的19个省区的政府采购额占到全国年度政府采购总额的78%。与第四次修改出价相比,列入第五次修改出价的附表三的采购实体从8个增加到22个,并首次涵盖了三家国有企业: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中国邮政集团(仅限于与基本邮政业务相关的采购)。
 
  但GPA成员方依然不满足于中国目前的出价。谈判可能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于:国有企业采购的覆盖范围依然狭窄;以GPA目前的出价方式,很难涵盖大型基础设施新建项目;地方政府采购的出价未涵盖所有省区,并仅限于省级政府部门而不包括下辖地、市;就政府采购推动政策目标所作的例外仍然比较宽泛,缺乏确定性和针对性;附表七中对适用期和过渡期的表述过于笼统;就公对公采购(列入附表的采购实体之间的采购)所作的例外对开放市场影响较大;服务、工程涵盖范围和与附表二、三相对的门槛价还有调整的空间;第五次修改出价附表二附注中新增加了关于附表二地方政府实体使用中央专项资金采购工程不适用GPA的例外,其实际影响不明确。
 
  影响一:国内改革将受益于加入GPA
 
  另一方面,中国的公共采购改革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政府采购的规模逐年增加,已于2013年达到了16381.1亿元。随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出台,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中国政府决心通过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化公共采购改革。通过对竞争性和公益性国有企业进行分类管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加快。政府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包括市政公用事业等基本公共服务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服务,以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和力量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效率和透明度。2014年到2015年以来,中央各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以及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办法。
 
  从正面来看,这些措施有助于公共服务的市场化,以竞争促效率;但是各项政策措施仍然是各自为政,政府采购法律的总体框架的合理性有待加强。这些改革措施和计划致力于在广义上的公共采购,包括政府采购、国有企业采购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含特许经营)的规管中发挥市场的积极作用,通过最大限度的引入市场竞争,达到调整政府职能的目的。其成功必然要求,也取决于,规管现行政府采购、公用事业采购,特别是国有企业的采购的法律框架和体制的统一化,简单化和合理化,以求得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益之间的正确平衡。中国国内改革无疑将受益于加入GPA所带来的市场竞争。同时,在修订国内法律以符合GPA标准的过程中,中国政府也应该以此为契机考虑对现有的公共采购法律框架和机构框架作进一步整合。
 
  更值得注意的是,从最近的政府工作报告和领导人讲话来看,中国政府目前已经决心实施中国国有企业、产品“走出去”和“中国制造2025 ”战略。加入GPA以获得对世界主要贸易国公共市场的准入并通过谈判进一步拓展GPA的覆盖范围,对于中国实现“走出去”战略有着深远的影响。 (y)
 
 (黎娴根据发言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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