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GPA,国有企业应该知道这些
10月25日,中欧GPA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谈判自2007年底提交初步出价以来,历经九年艰苦谈判,共提交了六份出价。在最近一次(2014年12月)提交的第6份出价中,首次列入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否列入出价”之所以成为GPA谈判的焦点问题、难点问题,是因为各国国情、体制有所不同。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国有企业改革贯彻“政企分开”的原则,走的是一条去行政化的路。中国国有企业主要体现为商业主体,但部分承担公益功能;而在欧美国家,国有企业基本上是公益主体,不涉及到商业领域。因此,很多谈判代表搞不清楚中国国有企业是否属于公益类。
随着谈判的深入,国有企业出价应受到相关部门,尤其是国有企业的重视。
加入GPA能解决“走出去”的身份问题
GPA是WTO的一项诸边协议,目标是促进参加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国际贸易。GPA参加方的企业可以进入其他参加方的政府采购市场,享受与其本国企业同等的国民待遇,即“同一个市场,同一套规则”。
欧盟委员会内部市场、工业、创业与中小企业总司处长让-伊夫穆勒在中欧研讨会上透露,欧盟每年的市场规模约为4000亿欧元,其中政府采购市场规模3000亿欧元。“不过,目前这个世界上最大的政府采购市场与中国无关,因为中国还没有合法身份。”让·伊夫穆勒耸了一下肩。
“我们在与GPA参加方打交道的过程中被告知,虽然中国目前没有加入GPA,但也有资格参与投标,只不过要满足本地化服务达到50%的要求。GPA参加方是否有权利提出这样的要求?”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人士的疑问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她认为目前国有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经常遭遇不公平。
实际上,有时并非不公平。在中国正式加入GPA之前,中国企业参与参加方政府采购项目时,不受GPA规则的保护,也难以得到供应商救济制度的保障。
“中国加入GPA会为国内企业发展打开一扇新的大门,也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市场。加入GPA可以解决企业在参加方投标的身份认证问题,明确投标资格,规避主要贸易国家就政府采购市场设置的贸易壁垒。”财政部国库司副司长王绍双在10月25日举办的中欧GPA研讨会上表示,中国加入GPA,国内企业才可以真正“走出去”。
国有企业与其观望不如主动研究
业内专家表示,将国有企业列入出价,是根据GPA规则做出的安排,各参加方也不同程度地将公益类国有企业列入清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国际事业部的一份报告显示,韩国列出了19个国有企业,涉及银行、能源、化工、电讯等行业。日本列出的139个经济实体和科研单位中,包括了国有公司。中国在第六份出价里也列明了国有企业。
不过政府采购信息网/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目前大部分中国国有企业对GPA不甚了解。即使是国内政府采购制度,除非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也关注不多。对于所在企业是否列入出价,大多数国企人持观望态度。
“中国国有企业在出价方面表现得犹豫,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对于加入GPA的好处和机遇认识不足,二是对于未来不确定性的担忧。”国际关系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所长赵勇分析认为。
中国加入GPA,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意味着国外企业会“走进来”,中国企业有可能丧失部分原有的国内市场份额,这是大部分国有企业所担心的。
另一方面,部分国有企业人士表示,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国有企业已经形成了一套自成体系的企业采购管理方式,与政府采购的特点不同。这也是他们平时不关注政府采购的原因。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国有企业拥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产品和劳务定价权、进出口经营权、投资决策权等九项权利。其中,物资采购权是指企业有权自行选择供货单位,购进生产需要的物资。
“国有企业要有战略眼光,要善于利用国际规则。公益类、政府管理类国有企业,包括商业类国有企业,应了解中国加入GPA的好处,多研究、多思考,真正将企业做大做强。”王绍双表示。
在谈判进入深水区的背景下,国有企业观望、犹豫的余地或许将越来越小。
借鉴GPA参加方如何做好国有企业出价
“我国国有企业与发达国家国有企业情况不同,如果将普通国有企业纳入GPA出价,会对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竞争造成不利影响。”一位国有企业人士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他表示,大部分参加方列入出价的主要是承担公共服务、提供公共产品的国有企业,并非“普通国有企业”。他建议有关部门明确界定国有企业的功能,区别对待。
让-伊夫穆勒在中欧GPA研讨会上详细介绍了欧盟对于“国有企业”的四个界定标准:一是政府持股超过50%,或者少数持股,但拥有控股权;二是政府任命董事会成员,比如企业董事会成员、企业管理层或企业监事会;三是政府参与企业管理活动,包括涉及公司业务活动的重大决策,以及影响公司的商业决策及运营活动,比如设定企业所销售的货物、服务价格等;四是企业对政府有财政依赖或商业依赖,比如持续性的财政补贴,优先获取土地或原材料,依赖政府购买企业全部商品或服务等。
“即使是商业类的企业,如果政府干预企业管理,或者企业为政府所有,也不应排除在GPA之外。” 让-伊夫穆勒补充道。
一位参与过谈判的中央部委人士向记者介绍说,关于本国国有企业出价,实际谈判时参加方都会坚持三个原则:一是能否列入出价,要看企业所在国家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二是看企业是不是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三是对等开放原则。
“并非所有国有企业都会列入出价,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最终实现平衡。”该人士表示。
我国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
我国国有企业是否分类,如何分类?记者查阅了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8月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意见》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
《意见》提出了商业类和公益类国有企业的三大不同特征。一是发展目标有所不同,二是企业运行方式有所不同,三是二者在分类推进改革、分类促进发展、分类实施监管、分类定责考核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就发展目标来看,商业类国有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应在关注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应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安全效益的有机统一。公益类国有企业则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
“地方探索国有企业改革时间更早,分类稍有不同。有分两类的,也有分三类的。” 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国资委)政策研究组处长纪晓刚介绍说。比如,广东将国有企业分成竞争性和准公共性两大类,并在省委省政府的文件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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