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管齐下迎接GPA挑战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政府在入世时承诺入世后尽快启动加入GPA的谈判,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我国入世后的必然选择。这是中国完整履行加入WTO义务的标志,当前,兑现承诺已成为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GPA的宗旨在于建立一个开放透明、公平竞争和讲究纪律的采购制度体系,一个竞争的、开放的政府采购将会使所有成员受益。应该说,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也符合我国经济利益的发展。
开放 将面临问题
缺乏完善的法制基础
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起步较晚,同发达国家相比,政府采购体制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政府采购立法相对滞后。开放条件下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依赖于规范、完善的政府采购法规法律的约束,虽然我国已建立了完整、统一的政府采购法规,但离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政府采购各个环节的法律基础还比较缺乏。比如,根据国际经验,一个项目完整、有效的采购过程必须辅之每个阶段以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从不同的侧重点对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做完备的规定。而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只是政府采购基本原则、方式和程序,缺乏配套的法律解释、实施细则。目前,不少具体的采购实施条例及配套的规章制度是由省、市、自治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的,由于实施条例并不可能对具体的制度做详尽的规定,这使各地在实际操作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缺乏优势的产业基础
加入WTO为我国的产业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市场和更加巨大的空间,但同时也带来了冲击。政府采购制度作为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它对国民经济的运行起着巨大的调节作用,按国际的常规算法,各国每年的政府采购总额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0%~15%,占财政支出的30%左右。政府采购是我国加入WTO后为我国民族产业提供合法保护的最重要手段,它能够推动和扶植相关民族产业的发展,尤其是稚嫩产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的发展。在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形势下,我国国内产业与国外同行业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中国企业的整体竞争力还比较低,缺乏国际竞争经验。面对国际化采购,来自国家间监督的约束力将导致一国内部地方的保护措施无法实施,由于丧失国内庇护性政策的保护,长期处在保护之下的国内企业必定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这可能也是目前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加入GPA保持谨慎态度的原因。
缺乏规范的市场环境
首先,我国的政府采购整体规模偏小。我国2005年的政府采购规模仅占GDP的1.6%和财政支出的8.6%左右,与国际一般水平相比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其次,单次采购规模偏小。目前,政府采购的地区分割和行业分割比较严重,地区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和整合。即使不少地区在同一时段内进行同样项目的采购,但由于缺乏整合,每个项目的采购批量小,相应的单位采购金额的成本大幅增加,并未能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再次,采购结构不合理。从目前我国采购项目的构成来看,政府采购项目主要集中于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这三大类采购在政府采购中所占的比例依次为67%、23%和10%。可以看到,具有较大乘数效应的工程采购在政府采购中比重不大,这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效益的发挥。另外,从采购的内容来说,我国政府采购的品目多数集中在汽车、计算机、复印机、空调、医疗设备等通用类产品上,覆盖不全面。最后,管理比较混乱。由于存在着比较复杂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以及部门职能交叉、重叠和协调的问题,导致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制度性的约束,随意性较大,管理比较混乱。如由于部门职能交叉或经济利益影响,作为与《政府采购协议》接轨重要内容之一的包含桥梁、电站等建设的工程采购一直未被纳入政府采购领域,这也妨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
缺乏专业化的采购人员
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需要有与国际接轨的高素质的政府采购队伍,而我国目前尚未拥有一支系统、完整的专业化的政府采购队伍。虽然现有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能够完成目前的采购任务,但并不代表能适应今后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要求,若再缺乏经常性的专业培训,不少采购工作人员将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政府采购工作的需求。比如不熟悉现代政府采购业务和技巧,对市场企业的信誉和商品质量把握不准,不善于搜集信息、分析和运用市场信息等。另外,面对国际化采购的挑战,对国外采购惯例、国际市场规则、国外企业评判、国际信用衡量以及国际争端解决等问题,大多数采购人员目前仍缺乏认识。
应对 须多管齐下
构建完备的制度
完整、有效的政府采购不仅包括专门的法律法规,还包括大量直接或间接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我国当前的政府采购实际情况看,一方面要修改完善现有的政府采购规章制度,修改与《政府采购法》不适应或冲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同时《政府采购法》的实施细则以及配套的规章制度也应及早出台,以适应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的要求。
另一方面,应加快政府采购立法。当前,我国政府采购立法所要解决的两个问题:一是建立起以竞争为特色的高效、廉洁的政府采购制度,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利用效率,推进国内的廉政建设;完善机构设置、监管主体与监管范围、采购人权力控制、合同履行与验收管理、评标、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与执行、评标定标制度、付款制度等等方面;二是构建合法的贸易壁垒,在我国加入WTO之后为民族产业提供合法的保护,推动和扶植相关民族产业,尤其是稚嫩产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的发展。
扩大规模和范围
我国政府采购规模虽然目前仍偏小,但这也同时意味着较大的增长空间。按照政府采购领域开放的要求并根据我国政府采购现状,可以逐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首先,按照科学的标准制定政府采购中长期发展规划,对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的增长做出科学的要求;其次,逐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一方面,扩大政府采购的项目范围,使有条件参加政府采购的项目全部纳入,尤其是要提高工程采购在政府采购中的比重;另一方面,还可以扩大政府采购的实体范围,参照国际经验,可以将准公共部门也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最后,应加强对采购的横向、纵向管理,通过对各地区、各行业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协调和整合,加大集中采购的力度,提高单次采购的规模。
规范采购行为
规范采购行为,建立起公平的竞争环境,不仅是开放条件下政府采购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政府采购实践的目标。当前,要研究和了解国际采购的一般操作规程,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设立我国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逐步改变我国政府采购行为中诸如信息发布不规范、审批手续繁杂等问题。同时,也要尽快打破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地域封锁的现状,建立起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培养我国企业的竞争意识。
培育专业的队伍
政府采购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采购类别多、涉及面广,随着今后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进一步开放,面对国际政府采购新形势,必然要求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熟悉国际采购惯例和相关知识,掌握现代采购技巧,准确把握市场信息。因此,当前须抓紧时机培训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提高其综合素质。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上一篇:完善救济途径 构建制度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