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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政府采购协议》谈判艰难中前行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0-08-03 09:11:0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框架下的诸边协议之一,加入时既要进行多边答辩,也需要和其他成员进行一对一的谈判,复杂程度几乎等同于入世谈判。

  按照世贸组织规定,加入《政府采购协议》首先要以政府名义向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委员会提出加入申请,并提交两份材料即国情报告书和初步出价清单;然后,进入其他成员反馈意见和谈判阶段,谈判可采取双边和多边模式;最后申请方向世贸组织总干事提交正式加入文件。

  2001年12月,经过15年漫长的谈判,中国成为世贸组织第143个成员。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中国无保留地加入了世贸组织负责实施和管理的多边贸易协定和协议。考虑到当时的实际情况,中国并未加入两个诸边协议。但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中承诺:自加入世贸组织时起即成为《政府采购协议》观察员,同时将尽快启动加入该协议的谈判。

  2007年12月28日中国向世贸组织递交了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申请和出价清单,正式启动加入谈判进程。2008年2月,中国代表团在日内瓦与《政府采购协议》成员进行了首轮双边会谈,并在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委员会会议上作了多边答辩。至今中国已向世贸组织提交了“中国政府采购国情报告”和“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谈判进展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多轮双边谈判。先后与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韩国就采购实体、门槛价、采购范围、总备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谈判焦点之一是协议的适用范围。中国承诺在第二次出价清单中扩大中央政府实体及“下级实体”的范围,并将实质性地降低门槛。而美国等成员则认为中国中央政府采购实体的范围过小,并希望全面纳入各级地方政府实体,且地方与中央保持相对一致的门槛。另外,对于服务和建筑服务所覆盖的范围也有分歧。双方对于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所使用的“其他采购实体”是否应包括国有企业尚需达成一致。

  另一焦点是对已有法规的修改与协调。中国于2003年1月施行新的《政府采购法》,力图提高透明度,降低政府成本并减少腐败。2000年1月颁布的《招标投标法》,界定了公共工程项目相关的采购。两法构成中国政府采购的法律框架。而美国认为中国的《政府采购法》范围有限,而且认为中国应该将两法合一,以使“公共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工程范围,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参与依据该两套体制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

  发达国家还要求中国废止政府采购优先选择自主创新产品的政策。中国申请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前一天,财政部正式发布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两部法规。美国认为这些政策有悖于中国做出的“将外商投资企业在华投资生产的商品算作本土企业生产的国内产品”的承诺,同时也有悖于以公开、透明、非歧视的方式开展政府采购的国际惯例。

  从当前看,中国出价与该协议各方的要价差异较大,中国已经考虑该协议各方的要求,将在新的出价清单中予以体现,以求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基础上,促进谈判进程的加速。

  (作者为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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