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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政府采购协议》 机遇与挑战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0-08-03 09:21:0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必须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并在规定的开放清单中具体载明开放范围。开放范围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无论是国内法律还是具体操作,都必须坚持国民待遇和非歧视的原则,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程序和有关要求开展采购活动。这些权利和义务给中国带来了巨大机遇:

  第一,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市场机遇。有利于中国产品进一步扩大对国际市场的占有率。据统计,中国企业参与的国际间政府采购的数额占总数额的比例不足1%。在所有参与联合国采购的国家中,中国排在第二十八位,远不及印度等发展中国家。这与中国目前的贸易额极不相称。另外,根据美国的法律,美国联邦政府要想购买这些产品,配件的生产国必须是《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因此中国加入后,将有利于中国产品的出口。据初步测算,加入后,中国货物和服务的外部市场可扩大数千亿美元。

  第二,有利于加强国内政府采购市场竞争。外国供应商参与竞争将使政府部门能得到价廉物美的供应,而且还有利于促使国内供应商改进产品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被市场淘汰的供应商,只能是那些竞争力差的企业。我们的政府采购制度,不能用于保护落后,而应当用于鼓励竞争。

  第三,有利于规范目前国内市场的竞争制度。国内政府采购制度对货物和工程的不统一管理,有望在《政府采购协议》的框架下得以协调一致。同时进一步规范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事实上中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早已被打开。目前国内一些大的建设项目,从工程设计到建筑材料的购买,外国供应商已经得到很多政府的合同。

  第四,推动中国政府采购法规的完善。1999年,中国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制订了《政府采购法》,标志着中国政府采购的原则框架基本建立。撇开立法的基本原则不谈,在有关采购实践的许多具体内容上,中国《政府采购法》过于简略,缺乏配套的具体规范,操作性不强。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后,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将更加完备,采购操作机制也更加健全。

  政府采购是一项系统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具体实施。但中国采购机构和人员数量上仍有不足,在服务职能和运行效率上也多有欠缺。《政府采购协议》的透明度要求,不仅对中国自身政府采购的信息发布、监督管理和争端解决工作提出更高要求,而且政府部门和有关中介若不能有效利用《政府采购协议》规则,为供应商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服务工作,则加入带来的潜在市场机遇将成为空谈。

  总体而言,国内采购市场还不够成熟,难以满足采购市场开放的需要,还存在采购范围偏小,采购结构单一,采购体制不够透明、公正性差,监管机构和操作机构协同效率较低,各地发展不平衡等问题。政府采购市场的规模和结构的变化,需要政府采购主体和国内供应商尽快适应,包括对新规则、新市场、新对手或伙伴的重新适应。这种适应并非短时间能完成,因此应当尽早在思想上、制度上、组织上和技术上做好准备,尽量缩短适应时间,降低适应成本。

  国内软件、汽车等政府采购的重点商品和服务,产业基础薄弱,整体竞争力较低,企业管理水平不高,技术创新能力不足,缺乏国际竞争经验,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后,这些在政府采购中长期处于保护之下的产业将受到强烈冲击,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除所规定的特定条件外,限额以上的政府采购应采用公开招标程序。在公开招标程序中,不仅竞争将是涉及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技术、服务、价格等全方位的竞争,而且对企业的投标能力也是巨大的挑战。

  (作者为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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