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岛出价清单
冰岛
(以英文文本为准)
附件 1
依照本协定条款进行采购的实体
货物
门槛价: SDR 130,000
服务 (在附件4中列明)
门槛价: SDR 130,000
工程 (在附件5中列明)
门槛价: SDR 5,000,000
实体清单:
下列中央政府采购实体包括:
受经修正的关于公共工程合同安排的63/1970号法和关于政府采购的52/1987号法管辖、不具产业或商业性质的中央采购实体。
负责政府采购的是包括下列机构:
国家贸易中心
政府建筑合同管理局
公路管理局
冰岛海事管理局
附件 2
依照本协定条款进行采购的实体
货物
门槛价: SDR 200,000
服务 (在附件4中列明)
门槛价: SDR 200,000
工程 (在附件5中列明)
门槛价: SDR 5,000,000
采购实体清单:
1.缔约地方政府,包括所有市政府。
2.地方一级不具有产业或商业性质的公共机构。
附件 3
依照本协定条款进行采购的其他实体
货物
门槛价: SDR 400,000
服务 (在4附件中列明)﹡
门槛价: SDR 400,000
工程 (在附件5中列明)
门槛价: SDR 5,000,000
部门清单:
1. 电力部门:
国家电力公司,42/1983号法
州电力工程公司,58/1967号法
雷克雅未克能源公司
韦斯特峡湾电力公司,66/197号法
根据58/1967号法生产、传输或配送电力的其他实体2. 城市交通:
雷克雅未克城市公共汽车服务
公共汽车服务
其他城市公共汽车服务3. 机场:
民用航空管理局
4. 港口:
冰岛海事管理局
根据23/1994号法运营的其他实体5. 供水: ﹡﹡
根据有关社区供水的81/1991号法生产或分配饮用水的公共事业实体
附件3的注释
﹡ 本协定不适用于下列服务合同:
(a)缔约实体授予其附属企业的服务合同;
(b)由一若干缔约实体组成的、旨在从事本附件第1至5款意义内的活动的合资企业授予这些缔约实体之一或一附属于这些缔约实体之一的企业的服务合同;
但条件是该企业在欧洲经济区内所产生的服务以往3年的平均营业额至少80%来自该企业向其所附属企业提供此类服务。如该缔约实体超过一家以上的附属企业提供相同或类似服务,则应考虑这些企业从提供此类服务所获全部营业额。
﹡﹡在下列情形下,一不属政府机构的缔约实体向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网络供应饮用水和电力的行为,不得视为属附件3第1至5款意义内的相关活动:
—当有关实体生产饮用水或电力属因其消费系为从事本附件第1至5款所指活动以外的活动所必须的;且
—向公共网络供应仅取决于该实体自身消费,从以往3年(含当年)的平均值来看,未超过该实体饮用水或能源总产量的30%。
附件 4
服务
包括载于 MTN.GNS/W/120号文件的服务通用清单中的下列服务: ﹡
事项 CPC参考号
维护和修理服务 6112, 6122, 633, 886
陆地运输服务,包括装甲车服务, 712(除了 71235),
和速递服务、邮件运输除外 7512, 87304
航空客运和货运服务, 73(除了 7321)
邮件运输除外
陆地和航空邮件运输,铁路邮件运输除外 71235, 7321
电信服务 752﹡﹡
金融服务 ex 81
(a) 保险服务 812, 814
(b) 银行和投资服务﹡﹡﹡
计算机和相关服务 84
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 862
市场调研和民意调查服务 864
管理咨询服务和相关服务 865, 866﹡﹡﹡﹡
建筑设计服务; 工程服务和集中工程服务 867
城市规划和景观设计服务;
相关科技咨询服务;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广告服务 871
建筑物清洁服务和物业管理 874, 82201-82206
收费或合同基础上的出版和印刷服务 88442
污水和垃圾处理;卫生和类似服务 94
附件4的注释
﹡ 一实体根据一已公布的法律、法规或管理规定所确定的专用权必须向另一方实体购买的服务除外;
﹡﹡ 语音通信、电传、无线电话、寻呼及卫星服务除外;
﹡﹡﹡ 关于证券或其他金融工具的发行、销售、购买或转让的金融服务合同及中央银行服务合同除外
﹡﹡﹡﹡ 仲裁和调解服务除外
附件 5
工程服务
定义:
工程服务合同是指根据《中央产品分类》第51类,以通过任何土木或建筑工程手段实现目的的合同。
CPC 51清单:
CPC 51包含的所有服务。
总注释
1. 例外:
- 附件2所列对加拿大例外
- 附件2所列对美国例外
- 附件3所列
(1) (电力),对加拿大,新加坡和日本供应者和服务供给者;
(2) (城市交通),对加拿大,日本,韩国和美国供应者和服务供给者;
(3) (机场),对加拿大,韩国和美国供应者和服务供给者;
(4) (港口),对加拿大供应者和服务供给者;
(5) (水),对供应者和服务加拿大和美国供给者;
直到冰岛承认有关各协议方为冰岛企业进入相关市场提供便利为止。
- 不包含附件1至3中相关实体的相关服务合同及附件4和5中相关服务种类的协议方的服务提供者。
2. GPA20不适用于以下国家的供应者和服务提供者:
- 日本和韩国,为争取附件2第2段所列实体之合同金,直到冰岛承认其地方实体支付全部费用为止;
- 日本和韩国,为争取前面所提协议方之外供应者和服务提供者(冰岛相关条款下的中小型企业)之合同金,直到冰岛承认其停止采取偏袒国内某些小型和少数派公司的歧视性措施为止;
- 以色列,日本和韩国,为争取价值低于与这些协议国所授予合同同类的门槛价的冰岛实体之合同金.
3. 对等互惠原则
4. 饮用水,能源领域,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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